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知多少?| 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⑥
本文是君伦新公司法系列文章的第六篇,2023年是我国《公司法》颁布的第30个年头,《公司法》也在2023年迎来了一次全面的修订。本次修订中的一大重点即在于对公司“董监高”制度的完善,涉及条款达数十条,其中包括诸如董监高任职资格、董事会人数、表决规则、监事会设置、辞任规则等变化,也包括董监高承担的信义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修订。
现行《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但是对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中,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时,对忠实、勤勉义务的审查也常常受限于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具体规定的层面,无法适应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新《公司法》第180条明确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核心要件,且对忠实义务中的关联交易、竞业禁止、商业机会等常见的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专门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式,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创造了良好条件。本文中笔者将对于本次《公司法》修改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义务等内容进行具体解析。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