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系列之一 | 无形资产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实质上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构成融资租赁。因此,融资租赁物的选择是开展融资租赁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也包罗万象,实践中无形资产、甚至生物资产都成为了融资租赁物。前段时间网传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25条第(3)点提出:“租赁物应当具有可使用性。能够以特定化方式加以识别的牛、羊、果木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售后回租的租赁物”,可见对各类资产叙做融资租赁业务采取了鼓励支持的态度。但与此同时,法律监管也日益完善,融资租赁物如果不合规,不仅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性质被否认。为避免融资租赁物不适格引起的民事争议或监管关注,本系列文章将对近年来较为热门的融资租赁物就其适格性进行法律分析与讨论。
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