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上海银罚字〔2026〕25号)。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因涉及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6项违法行为,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32,524.84元,并处罚款126.1万元,合计罚没约179.3万元。


这并非外资银行在华被处罚的个例,我们收集了近年来被处罚的外资银行案例:

外资银行数据合规的行政处罚,在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与处罚事由三处都相当集中。
处罚权主要掌握在金融监管部门手中。近年受到处罚的外资银行,均未见由网信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承担统筹协调职责,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公开公示信息中尚未出现其针对外资银行开具的个保法罚单。
法律依据同样落在金融监管一侧。《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处罚的主要依据;直接援引《网络安全法》作出处罚的仅有一例,且未并处罚款。
处罚事由更为集中。大额罚款几乎都落在【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这一事由上,实质即个人金融信息的违规处理。
数字化已经深度嵌入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也让银行必须在线处理海量客户身份、交易、征信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数据既是业务创新的核心资产,也是监管重点盯防的风险源头。外资银行作为中国税务居民主体同样也受中国法律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本文将以问答的方式将外资银行与数据及网络相关的重要合规点进行归纳和拆解。
一、外资银行在境内数据安全及网络安全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外资银行在境内展业面对的数据与网络安全监管,不是单一部门统管,而是几条线并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管业务合规,网信与数据主管部门管数据出境和个人信息,公安、密码、工信等专项部门各管一段。若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要再叠加一层更严的义务。
金融监管部门是主监管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属地监管局直接监管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金规〔2024〕24 号)承担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与处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则沿支付清算、征信、反洗钱、金融基础设施等业务条线履职,并发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管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等级保护与金融领域网络运行安全;对银行而言,落到人民银行手里的个人金融信息执法风险,大多是通过征信和反洗钱这两条线实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的是另一块——外资银行办理跨境汇款、结售汇、外汇账户时涉及的外汇业务数据与跨境资金数据合规及报送。
网信和数据部门主管数据出境与个人信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网信办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协调、重要数据目录编制与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外资银行向境外母行或集团传送客户数据、风控数据、员工数据,通常都要过这道关。国家数据局及地方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数据基础制度、数据要素与公共数据,也参与部分重要数据管理规则,与网信办职责存在交叉,但重心更偏制度与要素市场一侧。
公安、密码管理局、工信等部门属于专项监管。公安网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督、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事件侦查,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银行发生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网安会进场。国家密码管理局及地方密码管理部门主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密评),银行核心系统、网银、API 与跨境传输的加密方案是否符合国密要求都在其审查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及通信主管部门管 ICP/IDC/云服务、APP 备案、短信通道、工业互联网等,外资银行若自建云、使用境外云服务或上架手机银行 APP,也会与之产生交集。国家保密局仅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时适用其特别规定,普通零售银行业务一般不涉及。
若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监管强度还要再上一个台阶。金融业关基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组织识别,认定结果通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网信办;截至目前公开信息中,尚未见外资法人银行被正式认定的案例。一旦认定,除前述义务外,运营者还须将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在境内存储、接受更严格的出境限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检测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而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这一限制,在关基场景下也更为突出。

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两套监管体系有哪些不同?
金监总局以机构为监管维度,央行则以业务为监管维度。前者面向银行保险机构整体,重点审查机构的数据治理体系与网络安全综合管控能力;后者聚焦征信、支付、反洗钱等具体业务场景,核查业务流程下的数据及个人金融信息处理行为。同一外资银行会同时受两套监管体系约束,两类监管检查相互独立开展,同一项违规事实存在被两家监管机构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金监总局主管机构层面的数据治理。其规则基础是《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覆盖客户、业务、运营、风控、内部管理等机构全量数据,并设独立章节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的《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则指向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IT 基础设施、系统运维、外包与漏洞管理。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职责,同在这一侧。监管重心因此落在数据安全治理架构、董事会与高管责任、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资产台账、生产环境安全、权限管理、IT 外包、系统建设、灾备、数据泄露事件处置以及集团跨境数据治理机制上。华美银行、国泰世华因【生产环境、数据安全管控不足】受到处罚,正是这一口径的执法结果。
央行主管特定业务领域。其规则基础为《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并衔接《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规范与支付业务数据规则。监管重心是征信信息的采集、查询、授权与对外提供,支付交易数据,反洗钱项下的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各类业务场景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概括而言,主管的是业务层面的数据合规操作,而非机构层面的治理能力。东亚、渣打、汇丰、新韩银行的征信类大额罚单均由其分支行作出,执法路径与前者判然有别。
两套规则之间的问题不在于重叠,而在于出发点不同:上报、审计、评估的要求各有差异,机构若只对齐其中一套的最低标准,另一套口径下的隐患仍会留在原处。
三、双线监管下,外资银行如何建立内部统一的合规体系
外资银行最常见的一种失误,是金融监管线做一套制度、网信与数据线另做一套,日常运行靠两者中较低的标准兜底。更可行的路径是先确立统一原则,再依次落到治理、制度、数据、跨境、执行、事件问责六个层面。

(一)统一原则:交集取严
双线不是二选一,而是交集取严——控制点合并、阈值取严、证据复用、责任到人。两线都要求做的控制动作合为一个;同一事项上阈值不一致的,取更严的一方;一次形成的证据同时满足两条线的报送与留痕要求;责任落到具体岗位,而不是停留在部门层面。
(二)治理层:把双线纳入统一架构
决策层设数据安全与跨境合规委员会。 由主要负责人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分管高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数据安全责任体系的要求相衔接。设立委员会的目的是避免 IT 安全、合规、法务等部门各自为政,形成监管要求分散、职责交叉甚至制度冲突的局面。
执行层是一个归口部门加两个专业支持。 归口部门可设为数据安全办公室,或将该项职能纳入集团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统一负责数据安全制度建设、风险统筹与跨部门协调;两个专业支持分别对接两条线——金融合规组对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监管要求,数据合规组对接网信、数据管理及网络安全等相关监管要求。制度由归口部门统一制定、发布和维护,并建立制度冲突协调机制,避免IT 制度与法务制度并行、适用标准不一致。
集团母行接口做本地化管理。外资银行的典型场景是母行要求获取全球日志、接入全球反欺诈模型,或开展集团内部数据共享。处理这类请求的第一步是判断数据接收方、数据类型、处理目的及数据流向;当境内分行或法人银行向境外母行、集团关联主体提供数据时,应按适用的数据出境规则识别并作合规评估——集团内部共享并不当然构成监管豁免。建议在集团层面建立“中国数据接口”,对境外集团的数据请求统一分类、审批和留痕,并按数据类型、敏感程度、出境场景及监管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集团全球数据治理规则与境内监管要求直接冲突。
(三)制度层:一本总制度加多张映射表
鉴于维护多套并行制度的合规难度,不如进行制度收敛,采用“一本总制度 + 多张监管映射表”的架构。
其中总制度为《中国境内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合规管理办法》,作为境内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领域的纲领性文件,统一覆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识别与管控、数据出境管理、第三方及集团内部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监管报告等核心模块,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管理规则、责任主体与实操流程,搭建起贯穿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出境-删除”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合规管理框架。
而监管映射表承担的核心作用,是将外部监管条文转化为机构内部可落地的管控动作,其设计思路可以总结为:以等保为底座,以分类分级为主轴,以数据出境为高压线,以金融监管报送为业务约束。

(四)数据层:先盘数,再打双标签
数据治理的起点应当是数据资产,而不是系统。先形成数据资产清册,覆盖客户、账户、交易、反洗钱、征信、员工、模型、日志等类别;再对每一字段打两个标签——金融标签区分客户数据、业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与系统运行数据,数据法标签区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与一般数据。重要数据的识别需结合金融业指南与属地网信办目录,形成本行重要数据清单,并随业务属性变化动态调整级别。
双标签的价值在于,同一张“跨境汇款客户表”,既能回答金融监管总局“是否属于金融业务必要数据”,也能回答网信办“是否构成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五)跨境数据管控:将母行数据调取列为首要风险点
集团内部的跨境数据流动,是触发双线监管叠加问责的高风险场景,其中又以母行调取境内数据的风险最为突出。机构可落地一套标准化判断流程,先厘清行为属于境内数据处理还是向境外提供数据,再对照业务场景判断是否落入《促进和规范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指南》中的跨境支付、跨境汇款、跨境开户等豁免情形。对于不涉及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可依规开展数据流动;涉及个人信息的,需完成标准合同、认证、出境评估三者其一的合规程序;涉及重要数据,则必须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即便是集团内部共享数据,也必须在境内实体与境外集团之间建立安全防火墙,落实最小字段输出、限定使用目的、操作可审计、支持数据撤回的管控要求。面对境外司法或监管的数据调取请求,原则上需要取得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仅凭母国法院传票就直接向外交付境内数据。
(六)执行层:审计、评估、报送实现 “一次开展、多方复用”
开展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时,可统筹兼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同时产出可供网信部门出境评估使用的配套材料。等级保护测评与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由 IT 及安全部门协同统筹推进,避免拆分项目重复招标。监管报送工作上,金融统计、反洗钱、征信业务可共用一套数据质量体系;个人信息授权记录、数据出境台账虽为独立管理模块,但应当保证底层数据同源。内部审计可专门设置 “双线合规审计” 专项,形成的审计底稿同步提交数据安全与跨境合规委员会以及集团内审部门。
(七)事件与问责:按照最严格标准搭建应急处置机制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是数据出境异常等情形,应当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并落实通知义务,同步启动内部 72 小时处置计时,再进一步研判事件是否还触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安全事件、人民银行网络安全事件、公安网安等保事件的上报义务。事件对外口径由合规归口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业务部门先行向境外母行报送,事后再补国内监管报告。当前监管双罚已经成为常态,机构、高管及直接责任人均可能被追责,新韩银行处罚案例可作为实务参考。
(八)外资银行三项专项合规要求
母国合规标准不能等同于中国境内合规要求,集团全球性隐私政策不能简单翻译复用,需要单独编制 “中国附录” 适配本地监管。针对全球云服务、集团统一日志、全球安全信息管理平台(SIEM),需要划分出中国区域独立的数据存储与访问权限边界。员工培训需要做分层设计,将金融业务合规培训与中国数据、网络安全法律培训分开实施,两类培训的考核结果均要留存归档。
四、防范征信实操风险,规避人民银行高频处罚
征信业务的违规风险,主要集中在采集报送、查询、对外提供三大环节。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包括:营销阶段提前查询征信、续贷及贷后管理未获取单独授权、集团内部共享过程中重复发起查询,以上均属于未经同意查询;授权文本仅笼统表述 “为业务需要查询征信”,未明确查询用途、范围与期限,或是电子授权缺少留痕记录,构成授权瑕疵;报送逾期等不良信息前,未向用户发送短信、函件告知,或出现系统漏发,属于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报送数据中金额、账户状态、五级分类、还款日期、担保责任等信息填报错误,批量跑批任务失败却缺少监控处置,会造成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异议处理超时超过 20 日、未出具书面答复、未做异议标注,或是将异议等同于普通投诉拖延处置,属于异议处理履职不到位;将征信查询结果挪作催收之外的用途、向集团内部或第三方外泄信息、母行调取数据未履行中国法下的审批程序,则属于查询用途违规挪用。
未取得有效授权开展征信查询、贷后查询管控边界模糊、查询日志只存储不开展复核审查、征信报送数据质量存在缺陷、未经许可向助贷、催收机构流转信用信息,都是上述风险的典型体现。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授权的顽疾也时有发生,例如概括式一揽子授权、设置默认勾选选项,甚至以拒绝提供服务为胁迫,迫使用户同意非必要的授权。这类行为会同时违反征信管理与数据安全相关法规,进而触发双重追责。按照监管执法口径,针对未经同意查询、报送数据失真滞后、异议处置缺位、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违规使用及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等情形,可对机构处以 5 万5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1 万10 万元罚款,实行机构与个人的 “双罚”。
做好征信合规,核心要依靠系统硬控制、业务全闭环、证据可审计,不能单纯依赖柜员、客户经理的人工自觉。取得人民银行征信接入资格不等于实现合规,真正的关键在于做实全流程管控:每一笔征信查询均可溯源至对应有效授权,每一条报送数据均可与业务事实交叉核验,所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书面闭环处理,集团调取境内征信数据严格遵守我国法律监管边界。
结语
对于外资银行而言,后续数据安全合规工作的重点可以进一步落到三个层面:一是持续完善境内数据治理和责任体系,明确业务、数据、科技及合规部门的职责边界;二是围绕征信、个人信息及金融业务数据建立覆盖“收集—使用—存储—共享—出境—删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三是加强境内监管要求与境外集团政策之间的衔接,在集团数据共享和跨境监管协作场景下,提前识别数据类型、处理目的及适用的跨境规则。
从汇丰银行此次处罚以及近年来外资银行相关监管案例来看,数据安全与征信合规已不再是单一的信息科技或数据管理问题,而是贯穿银行业务流程、内部治理和集团数据管理的综合性合规事项。尤其对于外资银行而言,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同时,还需要处理境内监管要求与集团内部数据管理、跨境数据流动之间的衔接问题,合规边界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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