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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亲属计算方法之比较研究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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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婚亲制度是婚姻法领域的重要基础性规范,直接关系到婚姻效力的认定与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因历史沿革与法律传统的差异,在禁婚亲的计算方法上分别采用「代数」与「亲等」两套截然不同的技术路径。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为规范依据,系统梳理两岸禁婚亲范围的立法构造,深入比较「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六亲等以内旁系血亲」在算法逻辑上的根本差异,并结合具体亲属关系实例进行推演,以期为涉台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禁婚亲;代数;亲等;旁系血亲;涉台婚姻


一、问题的提出


在涉台婚姻家事案件的实务操作中,禁婚亲范围的认定往往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然而,由于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在亲属关系计算上分别采用「代数」(辈分计算)与「亲等」(罗马法计算)两套体系,导致同一亲属关系在两岸法律框架下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例如,表兄弟姐妹在大陆法下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不得结婚;而在台湾地区「民法」的亲等计算中,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已超出「六亲等」的禁婚范围。此类差异不仅直接影响婚姻效力的判断,更在涉台继承、监护权安排、赡养义务认定等案件中产生连锁效应。

有鉴于此,有必要回归规范文本,对两岸禁婚亲制度的立法构造与算法逻辑进行系统比较研究。


二、大陆地区禁婚亲制度的规范构造



(一)亲属的范围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1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该条第2款进一步界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3款则明确「家庭成员」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上的「近亲属」概念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多重功能,在婚姻、继承、监护、诉讼代理等领域均有适用,但其范围与禁婚亲范围并非完全重合。


(二)禁婚亲的具体范围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确定了禁婚亲的两类范围:

第一,直系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无论相隔多少代,均绝对禁止结婚。

第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出自同一祖先的亲属。其「代数」计算方法为:从自身往上数至共同祖先,再从共同祖先往下数至对方,取两段数字中较大者。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的共同祖先为父母,自身至父母为二代,兄弟姐妹至父母亦为二代,取大数为二代,故兄弟姐妹属于「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再如,自己与表兄弟姐妹的共同祖先为祖父母。自身至祖父母为三代,表兄弟姐妹至祖父母亦为三代,取大数为三代,故表兄弟姐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禁止结婚之列。


三、台湾地区禁婚亲制度的规范构造



(一)亲等的计算方法

台湾地区「民法」第967条至第970条系统规定了亲等的计算规则。与大陆法「代数」计算的最大区别在于:台湾亲等计算采罗马法传统,「自身」不计入计算。

1. 直系血亲亲等之计算

依「民法」第96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即从自身往上或往下数,中间间隔几段即为几亲等。例如,自身至父母为一亲等,至祖父母为二亲等;自身至子女为一亲等,至孙子女为二亲等。

2. 旁系血亲亲等之计算

依「民法」第968条规定:「旁系血亲之亲等,从己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简言之,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式为: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祖先的世数,加上从共同祖先下数至对方的世数,两者之和即为亲等数。

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的共同祖先为父母。自己至父母为一亲等,兄弟姐妹至父母亦为一亲等,两者相加为二亲等,故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再如,自己与表兄弟姐妹的共同祖先为祖父母。自己至祖父母为二亲等,表兄弟姐妹至祖父母亦为二亲等,两者相加为四亲等,故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


(二)禁婚亲的范围

台湾地区「民法」第983条规定:「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

据此,台湾地区禁婚亲的范围包括:

(1)直系血亲(无亲等限制,绝对禁止);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

(3)直系姻亲;

(4)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且辈分不相同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台湾地区「民法」对姻亲设有独立的禁止规定。姻亲本身无亲等,其计算系「从其配偶之亲等」(「民法」第970条)。例如,翁婿之间,因夫与妻之父母为一亲等直系姻亲,故妻与夫之父母亦为一亲等直系姻亲。


四、两岸算法差异之核心比较


(一)计算基准的根本分歧:「自身」是否计入

两岸禁婚亲计算的最大分歧在于「自身」是否作为计算基准。大陆法采「代数」计算,自身即为第一代,上数至父母为第二代,至祖父母为第三代;台湾法采「亲等」计算,自身不计入,至父母为一亲等,至祖父母为二亲等。

此一基准差异导致同一亲属关系在两岸法下呈现不同的数字表征,进而可能落入不同的法律效果区间。


(二)具体亲属关系之对照推演

为直观呈现两岸算法差异,以下选取若干典型亲属关系进行对照推演:

1. 兄弟姐妹

大陆法:自身→父母(二代),兄弟姐妹→父母(二代),取大数为二代旁系血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台湾法:自身→父母(一亲等),兄弟姐妹→父母(一亲等),相加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属「六亲等以内」,禁止结婚。

结论:两岸均禁止结婚。

2. 堂/表兄弟姐妹

大陆法:自身→父母(二代)→祖父母(三代),表兄弟姐妹→父母(二代)→祖父母(三代),取大数为三代旁系血亲。属「三代以内」,禁止结婚。

台湾法:自身→父母(一)→祖父母(二),表兄弟姐妹→父母(一)→祖父母(二),相加为四亲等旁系血亲。超出「六亲等」范围。

结论:大陆禁止结婚;台湾不禁止。

3. 再从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之子女)

大陆法:自身→父母(二代)→祖父母(三代)→曾祖父母(四代),对方同理,取大数为四代旁系血亲。已超出「三代以内」范围,不禁止结婚。

台湾法:自身→父母(一)→祖父母(二)→曾祖父母(三),对方→父母(一)→祖父母(二)→曾祖父母(三),相加为六亲等旁系血亲。恰处于禁婚边界。

结论:大陆不禁止;台湾处于禁止边界。

4. 表侄子女

大陆法:旁系血亲取大数计算,通常已达四代甚至五代,不禁止结婚。

台湾法:自身→父母(一)→祖父母(二)→姑姑(三)→表兄弟姐妹(四)→表侄子女(五),或经其他路径计算,可能落在六亲等以内。

结论:大陆不禁止;台湾可能禁止。


(三)姻亲关系之差异

大陆《民法典》未对姻亲结婚设一般性禁止规定。依据第1048条之文义,禁婚亲仅限于「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明文包含姻亲。故从法条文义解释,直系姻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公婆与儿媳)不在禁婚之列,但伦理上当然不被社会所接受。

台湾地区「民法」则明确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并限制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且辈分不同者结婚。其规制范围明显宽于大陆。


五、实务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一)涉台婚姻案件中禁婚亲认定的准据法选择

涉台婚姻案件首先面临的是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于涉台婚姻,实务中通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地区法)。

若当事人在大陆缔结婚姻,则应适用大陆《民法典》判断禁婚亲范围;若在台湾地区缔结,则适用台湾地区「民法」。若当事人在第三地缔结,则需依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准据法的不同选择,可能导致同一对当事人「可以结婚」或「不得结婚」的截然相反结论。


(二)婚姻效力认定的区域法律冲突

假设一对表兄妹在台湾地区依法结婚(台湾法不禁止四亲等旁系血亲结婚),其后移居大陆并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应如何认定?

对此,需区分「结婚条件」与「婚姻效力」两个层面。结婚条件通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若其在台湾合法结婚,则结婚条件已满足。但若当事人事后在大陆主张婚姻无效,大陆法院是否应依大陆法审查?此涉及「公共秩序保留」与「婚姻无效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实务中尚无统一裁判规则,值得深入研究。


(三)对继承、监护等附属法律关系的连锁影响

禁婚亲范围不仅影响婚姻效力,更对继承顺序、监护权安排、扶养义务等产生连锁效应。例如,台湾地区将「六亲等以内旁系血亲」列为遗产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第1138条),而大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亦与亲疏关系紧密相关。两岸算法差异可能导致同一亲属在继承顺位上的不同认定,进而影响遗产分配结果。


六、结论


综上所述,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在禁婚亲制度上的差异,根源于「代数」与「亲等」两套计算体系的分野。大陆法以「自身」为计算起点,旁系血亲取两段世数之大者;台湾法以罗马法传统为基底,自身不计入,旁系血亲采两段世数之和。

此一算法差异在直系血亲领域影响甚微(两岸均绝对禁止),但在旁系血亲领域则可能导致显著的规范效果分歧——表兄弟姐妹在大陆禁止结婚而在台湾可以结婚,即为显例。

对于涉台婚姻家事案件的实务操作者而言,切不可将两岸的「数字」简单等同。在准据法选择、婚姻效力认定、继承与监护安排等环节,均需回归各自法域的规范文本,准确进行亲等或代数的推演计算,方能避免因技术路径混淆而导致的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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