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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超国民待遇”:33年的外籍个人股息免税政策终止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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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一份看似平静的公告在中国财税领域激起涟漪。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这也意味着施行了三十三年之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式废止。

一个“暂”字,用了三十三年。今天,这个“暂”字终于画上了句号。


一、从“暂免”到“应缴”:一项政策的时代终结


回溯1994年,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它降低了外资自然人投资者的税负成本,增强了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为早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红利。

然而,时代在变,政策的适用条件也在变。从税制公平的角度来看,同样是投资者,从一个被投资企业分配到股息红利时,如果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免税,而中国自然人投资者却需要缴纳20%的税款,这显然是不够公平的。停止执行这一免税政策,不仅消除了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也堵塞了利用企业性质变更套取税收利益的政策漏洞。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我国正在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日益成熟的市场环境中,内外有别的税收待遇不仅损害税制公平,也与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税务管理重心的历史性转移



理解这一政策变化,需要将其置于中国税务管理发展的大趋势中。我国税收制度的核心点已逐步从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演变。

回顾中国税制改革的历程,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核心地位,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税务管理的重心在增值税——这是税收收入的“压舱石”,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也逐步规范。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收入形态的多元化、财富分配矛盾的凸显,个人所得税正在从配角走向舞台中央。

个人所得税目前是我国第四大税种,毫无疑问,个人所得税在整体税制中的重要性会持续加强。预计未来税制层面将会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综合范围将逐步扩大至经营所得、甚至财产、资本所得;征管层面在持续阻塞征管漏洞的同时,征管规范性和合规性也会持续加强。 从增值税到企业所得税、再到个人所得税的重心转移,不是政策的偶然转向,而是税务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规律。


三、堵塞漏洞、完善税制:一场系统性的个税改革


2026年第27号公告并非孤例。近两年来,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新政密集出台,勾勒出一条清晰的改革主线——堵塞漏洞、完善税制、促进公平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5号、16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从业工人员通过平台取得的收入不再按经营所得缴税,而是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平台代扣代缴。这一调整将数以千万计的平台从业者纳入了规范的个税征管体系。

离岸信托领域,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首次系统性地构建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框架。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均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处于灰色地带的离岸信托避税通道正在被逐步封堵。

在上市公司限售股领域,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规范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限售股转让中的两大税收漏洞被有效封堵。

加上此次外籍个人股息免税政策的终止,这一系列新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无论是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离岸信托受益人、限售股持有人,还是外籍个人股东,所有曾经游离于规范征管之外的个税“灰色地带”,正在被逐一照亮。


四、新规的深远影响


27号公告的出台,势必将在多个层面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实现了自然人税制的公平化。 过去,同样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中国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外籍自然人股东却可以免税。这种“同股不同税”的局面,不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也客观上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

第二,堵塞了转换国籍的税收套利漏洞。 避免了一些投资者通过变换外籍身份来获得税收套利”。在实践中,有部分境内投资者通过转换国籍的方式,将个人身份变为“外籍个人”,从而享受股息免税待遇。新规的实施,使这一套利通道彻底关闭。

第三,并不会明显增加正常投资者的负担。 全球主要国家基本均实行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外籍个人股东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即便在中国享受了免税优惠,仍需要向其母国补缴相应税款。取消该项免税政策后,外籍个人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款,加之我国20%的税率处于全球中低水平,正常投资者的实际税负并不会明显增加。

第四,推动外商投资走向高质量发展。 随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外资进入中国更关注法治环境、市场规模、产业配套等整体营商环境。继续依靠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已不相适应。税制的统一和规范,恰恰是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语


从1994年的“暂免”到2026年的“终止”,外籍个人股息免税政策走过了三十三年的历程。这三十三年,是中国从改革开放初期走向高质量发展的三十三年,也是中国税制从“内外有别”走向“统一规范”的三十三年。

一项政策的废止,从来不是简单的“取消”,而是一个时代的注脚。当中国不再需要依靠“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资,当税制公平成为比政策优惠更重要的竞争力,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更加成熟、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的现代税收制度正在形成。而这,正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1日


相关律师
崔雷
执业律师 注册税务师资格
021-5286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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