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件里的“投资确认权”,可能是个掏空信托的暗门
委托人能不能把原配“移出”家族信托,本质上讲的是委托人权利过大的问题。今天想聊一个更隐蔽、但同样危险的安排——信托文件里的投资决策机制。
实务中,家族信托按委托人参与投资的程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全委型,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自主管理,或者参考投资顾问建议进行投资,委托人主要行使知情权;另一种是指令型,委托人保留绝大部分投资决策权,受托人基本只负责执行。
一、全委型:省心,但不代表没有坑
全委型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把投资决策权交给受托人,或者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进行投资,委托人只了解投资结果。这种模式的优势是效率高、专业性强,委托人不用逐笔过问。
但全委型也有几个问题。
第一,受托人的投资能力未必匹配。境内信托机构真正具备资产配置能力的并不多。信托文件把投资决策权完全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实际管理能力和委托人预期可能会存在差距。
第二,投资顾问的权责边界容易模糊。在家族信托实务中,银行私行、证券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常被引入作为投资顾问。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现行监管要求,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也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其角色应当是提供投资建议,最终决策权仍在受托人。如果信托文件把投资顾问的权利写得不清楚,甚至让投资顾问实质上取代受托人做决策,不仅可能违反监管规定,也容易在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责任。
第三,委托人过度放权可能削弱监督。有些委托人为了“省心”,在信托运营过程中,实质上放弃了对信托投资的监督。但如果受托人或投资顾问的投资方向与信托目的发生偏离,甚至利用信托资金“化债”,委托人发现时往往为时已晚。
二、指令型:控制权在手,也可能是把双刃剑
指令型家族信托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委托人保留几乎全部投资决策权,受托人只是执行委托人指令。这种模式下,委托人感觉自己的钱还是自己说了算,但如果边界不清,风险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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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利用投资权转移信托财产
这是最典型的风险,尤其在离婚、债务清偿等场景下更容易发生。
比如,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可以通过“投资”这个动作,把信托里的钱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地方。具体操作是:通过自己或关联方控制的企业发行一个“私募产品”“资管计划”或“有限合伙份额”,表面上是正常投资,收益率和风险披露也做得像模像样。然后委托人行使投资确认权,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全部投入该产品。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笔合规投资;但从实质上看,信托财产已经变成了委托人对关联方的债权。一旦融资主体无法偿付,这笔钱就打了水漂。
更麻烦的是,由于投资是委托人“确认”的,受托人往往会主张自己是按照委托人指令行事,受益人想要追责非常困难。而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语境下,这种操作实质上是把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通过信托这个外壳转移到了委托人个人可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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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选择权受限,风险却由委托人承担
实务中还有另一种常见情况:虽然名义上是委托人保留投资确认权,但具体投资产品并不是委托人在全市场上自主挑选的,而是由受托人或投资顾问推荐,委托人只是在推荐范围内做选择。
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看似掌握了决策权,实际上选择空间非常有限。如果推荐的产品本身存在问题,委托人一旦确认,投资失败的后果就可能落在自己身上。而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则可能以“这是委托人自己确认的投资”为由主张免责。
当然,这种免责能否成立,还要看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在推荐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如果他们明知产品存在重大风险或关联交易却未充分尽调和披露,仍然不能免除责任。但从诉讼角度看,委托人“确认”这一行为,确实会让受益人的举证和追责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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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权与可执行财产范围
委托人保留投资控制权,并不必然导致信托财产不具备独立,还是要结合信托文件的整体安排来综合判断。但有一个基本规律是明确的:委托人能控制多少资产,多少资产就有可能被视为其责任财产。如果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件随意决定信托财产的投向和归属,那么这部分财产在形式上的“独立性”就会大打折扣。
三、事前预防和事后诉讼
无论是全委型还是指令型,核心都在于边界清晰、权责明确、监督到位。如果信托财产已经因投资安排受到损害,也需要从诉讼角度找到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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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预防:条款应该怎么写
明确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信托文件中可以清楚列明允许投资的品类、风险等级、流动性要求等。比如,可以约定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低风险产品;对于股票、私募股权、非标资产等高风险产品,可以设置更高的决策门槛或排除在外。
切忌写一句“受托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然后把具体选择权完全交给某一方。这等于没有边界。
2. 要求底层资产披露
如果投资金融产品,信托文件可以要求受托人或投资顾问披露产品的底层资产、融资主体、风险评级、关联交易情况。委托人确认投资,应当是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
3. 引入监察人或独立第三方
对于超出一定金额、涉及关联方或偏离既定策略的投资,可以约定由监察人、保护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核。这既能保留委托人的参与权,又能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利。
4. 配偶如何预防另一半滥用投资权
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委托人由夫妻一方单独担任,另一方最好在信托设立之初就嵌入制衡机制,避免未来委托人通过投资确认权把共同财产“洗”成个人可控资产。
第一,争取共同的投资决策权。比如可以约定:单笔投资超过一定比例、投向关联方、投向非标或高风险产品时,须经配偶书面同意;配偶不作为委托人时,可以设置为监察人或保护人,对重大投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或复核权。
第二,在投资范围条款中直接“拉黑”高风险场景。例如,明确禁止信托财产投向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合伙份额、私募产品,或禁止投资于缺乏公开估值、流动性差、底层不透明的资产。即便委托人日后主张投资确认权,也必须在既定边界内行使,不能任意突破。
第三,保留信托设立时的书面证据。财产来源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关于信托设立的沟通记录、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尽调材料等,都可能在事后诉讼中用于证明信托财产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的投资决策构成权利滥用或恶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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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诉讼:发现问题怎么办
如果信托财产已经因投资安排受到损害,受益人或第三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发起诉讼。
主张信托财产不具备独立性
如果委托人通过投资确认权实际控制信托财产去向,特别是在投资指向委托人关联方、投资决定完全由委托人作出、受托人仅作形式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信托财产并未真正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
2. 主张信托目的违反公序良俗或存在恶意串通
如果投资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转移信托财产、损害受益人/配偶/第三方利益、规避债务或离婚财产分割,可以主张相关安排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构成恶意串通。
3. 主张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
即使委托人作出了投资指示,受托人仍有义务结合信托目的审查投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性。如果受托人明知或应知投资存在重大风险或利益冲突仍予执行,受益人可以主张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
4. 主张撤销对信托财产的处分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证据准备
信托文件:关于投资权、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顾问职责的具体约定
投资相关材料:产品合同、底层资产说明、风险评级、融资主体信息
关联交易证据:委托人与融资主体之间的股权关系、控制关系、资金往来
受托人履职证据:受托人是否进行尽职调查、是否提示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投资顾问履职证据:投资顾问是否有效投研、是否直接决策、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损失证据:信托财产减值情况、季度/年底报告、清算报告、投资无法兑付的证明等
写在最后
标准化信托文件里有很多看似平常的条款,投资决策机制只是其中之一。全委型和指令型本身没有绝对的好坏,但边界不清、监督缺失,都会对信托本身造成影响。
对委托人来说,控制权不是越多越好;对受益人来说,信托财产的安全比投资收益更重要;对受托人来说,配合客户的前提是不违背信义义务。
我们在审阅信托文件时,看到这样的条款可以多问一些问题:如果明天委托人要把信托财产投到自己公司,这个文件拦得住吗?委托人对于投资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得到保障了吗?信托文件的安排有没有忽视委托人配偶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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