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我想请问一件事……」 电话那头是一位声音很轻的台湾女士。她在大陆生活多年,和一位大陆籍的女性伴侣组成了彩虹家庭。几年前她们共同做了一个决定:由大陆籍的伴侣赴美借精生子,孩子在大陆出生,有大陆户口。 「现在孩子三岁了,」她顿了顿,「我很担心。如果有一天,我的伴侣出了意外,我在法律上……是不是这个孩子的陌生人?」 我握着电话,能听出她在努力让自己的声音保持平静。这个问题,她大概已经独自想了很久。 这其实不是一通简单的咨询电话。它背后藏着两岸婚姻、同性伴侣、跨境生育、户籍冲突、监护权空白——每一层都足以让一个普通家庭头疼,更何况是一个生活在两岸法律缝隙之间的彩虹家庭。 更复杂的是,她们目前尚未在任何地方登记结婚。大陆不承认同性婚姻,台湾虽然开放了同性婚姻,但两岸同性伴侣必须先在第三地结婚才能回台登记。也就是说,她们现在处于一个「无婚姻状态」——在一起多年,共同抚养孩子,但在法律上,她们只是两个独立的个体。 这篇文章,我想用她们的故事,来说说两岸彩虹家庭面临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处境:如果她们选择不去台湾完成婚姻登记,会怎样?如果她们选择去台湾完成婚姻登记,又会怎样?以及,在不同的选择下,我们可以用什么样的法律工具,来保护那个最应该被保护的人——孩子。 一、案情简介 1 当事人情况 本案当事人为一对女性同性伴侣,一方为台湾人(以下称「台湾方」),另一方为大陆人(以下称「生母」),长期在上海共同生活。两人目前尚未在任何法域登记结婚。 生母通过赴美借精生子方式生育一子,孩子在中国大陆出生,已取得中国国籍及户籍。孩子的法律状态为「单亲子女」——户籍上仅有生母一位母亲,无已知生父。 台湾方与孩子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自孩子出生起即与生母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与孩子形成了稳定的事实抚养关系。 2 核心法律需求 当事人希望提前做好法律安排,确保在生母万一发生意外时,台湾方能够合法取得孩子的监护权,避免因同性伴侣关系不受中国大陆婚姻法直接保护而导致的监护权真空风险。 具体来说,她们需要了解的是:在「不结婚」和「结婚」两种状态下,分别有哪些法律工具可以使用?哪种路径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情况一:如果她们选择不去台湾登记结婚 这是她们目前的状态,也是最现实、最多数人可能选择的道路——毕竟,去第三地结婚、再回台湾登记,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如果她们暂时不打算走这条路,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走这条路,那么她们需要在大陆的法律框架内,尽可能构建一个防护网。 但我要先说一个残酷的事实:在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下,同性伴侣之间无法通过婚姻制度建立对对方子女的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她们不结婚,台湾方在法律上永远只是「一个对孩子很好的人」,而不是「母亲」。 这不是我冷冰冰的陈述,而是法律的现实。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能做的,是用现有的法律工具,把「一个对孩子很好的人」这件事,用尽可能有力的方式固定下来。 1 委托监护协议:让「日常照顾」有法律依据 生母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她是孩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此时,生母可以签署一份委托监护协议,将部分监护事务委托给台湾方行使。 这份协议有什么用?它可以让你——台湾方——在孩子生病时,能够签字同意手术;可以在学校需要家长签字时,你的名字能够被接受;可以在生母出差、工作时,你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是在「代行监护职责」,而不是「一个不相干的人」。 但委托监护的效力来源于生母的授权,生母随时可以撤销。它解决的是「日常便利」,不是「根本权利」。 2 意定监护协议:解决「大人自己先倒下」的问题 意定监护是一个很多人没听说过的制度。它说的是:一个成年人在自己神志清醒的时候,可以预先指定一个人,在自己未来失能、失智、无法做决定的时候,由这个人来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对本案来说,生母可以指定台湾方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这意味着,如果生母因为意外或疾病陷入昏迷、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台湾方有权管理生母的财产、签署医疗文件、决定治疗方案——而不是生母远在老家的父母突然冒出来,说「我们才是她爸妈,我们说了算」。 但请注意:意定监护只保护「大人」,不直接保护「孩子」。它解决的是生母本人的监护承接问题,不是孩子的监护权问题。 3 协议监护:连接「大人倒下」与「孩子谁管」 这是最关键的一份文件。协议监护解决的是:一旦生母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监护能力,孩子的监护权由谁承接? 生母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台湾方即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全面负责孩子的抚养、教育、医疗及生活管理。这份协议是连接「生母失能」与「伴侣接管孩子监护」的关键桥梁。 同样,我建议这三类文件都办理公证。公证的意义不在于让它「变得绝对有效」,而在于让医院、学校、政府部门在面对你的时候,有一个更容易接受的理由——「这个人有公证文件,不是来路不明的」。 如果公证有困难,那就一定要做好事实证据的固定:照片、视频、共同生活的记录、邻居的证言、学校的证明、转账记录……所有能够证明「这个人从孩子出生起就一直在抚养他/她」的证据,都要留存。 4 遗嘱监护:生母去世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最坏的情况发生——生母去世,那么遗嘱监护就是最后一道防线。生母应当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由台湾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如果没有遗嘱指定监护,孩子将依法进入法定监护顺位。按照大陆《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也就是说,如果生母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台湾方作为「无血缘、无婚姻关系的伴侣」,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监护顺位。孩子的外祖父母(生母的父母)将成为法定监护人。此时,台湾方若想继续抚养孩子,只能与外祖父母协商签订监护协议;协商不成的,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判决。 到了诉讼阶段,生前签订的委托监护协议、协议监护文件、长期共同抚养的事实证据、生母真实意愿的书面记录,都将成为法院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最终将监护权判归台湾方的核心依据。 5 情况一的本质:在法律夹缝中寻找支点 总结来说,如果她们选择不去台湾登记结婚,那么所有的法律工具本质上都是在「打补丁」——用委托监护解决日常问题,用意定监护解决大人失能问题,用协议监护解决监护权衔接问题,用遗嘱监护解决身后问题。 这些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和伴侣的权益,但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它们无法确立台湾方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台湾方始终只是「监护人」或「受托人」,而不是「母亲」。 更现实的问题是:一旦生母去世,台湾方的监护权地位仍可能面临来自生母父母(即孩子外祖父母)的挑战。在大陆的法律框架下,外祖父母是天然顺位的监护人,而台湾方需要通过诉讼来争取——这场诉讼能不能赢,取决于证据够不够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以及对方家庭的配合程度。 这就是为什么,我通常会建议有条件的彩虹家庭,认真考虑第二条路。 三、情况二:如果她们选择去台湾登记结婚 这条路更复杂,需要跨越两岸、跨越三个法域,但一旦走通,它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让台湾方成为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与生母享有完全平等的亲权地位。 这条路怎么走?分三步:泰国结婚 → 台湾登记 → 办理收养。 1 第一步:泰国结婚 泰国于2024年6月通过《婚姻平等法》,2025年1月22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法,年满18岁的LGBT情侣,包括泰国人及外国人,均可在泰国合法注册结婚。 也就是说,这对伴侣可以一起去泰国,用她们的护照、单身证明(需经公证认证),在泰国完成同性婚姻登记,取得泰国结婚证书。 为什么选择泰国?因为台湾虽然开放了同性婚姻,但两岸同性伴侣有一个特殊限制:双方必须先在「第三地」完成同性婚姻登记,台湾才会承认,并允许回台湾办理结婚登记。对「一台一陆」的组合来说,泰国是目前最便利、法律最成熟的第三地选择。 2 第二步:回台湾办理婚姻登记 2024年9月19日,台湾内政部正式发布函释,开放两岸同性伴侣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是:双方需先在第三地(如泰国)完成同性婚姻登记,然后持经过公证认证的结婚证书,到台湾办理验证和面谈,通过后即可在台湾户政机构完成结婚登记。 完成台湾结婚登记后,她们在台湾法律下就是合法的同性配偶,享有与异性婚姻完全相同的配偶权利——包括收养权。 3 第三步:办理继亲收养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台湾《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同婚专法)第20条规定:「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2023年5月修法后,同性配偶不仅可以继亲收养对方亲生子女,还可以共同收养无血缘的第三人子女。 简单来说:同性配偶在台湾结婚后,可以像异性配偶一样,通过继亲收养程序,让非血缘的一方成为孩子法律上的母亲。 4 继亲收养的条件与程序 要成功办理继亲收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同性婚姻关系已经成立。泰国登记、台湾承认后,这一点就满足了。 第二,被收养人是配偶的亲生子女。本案孩子为生母亲生,完全符合。 第三,被收养人未成年。本案孩子三岁,满足。 第四,收养人具备抚养能力。当事人长期共同抚养孩子,经济稳定,满足。 第五,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台湾法院审查收养申请时,最核心的标准就是「儿童最佳利益」,具体包括孩子的年龄、身心健康、意愿(7岁以上需征询)、收养人的品行与经济能力、双方的情感依附关系、生活环境稳定性等。本案当事人自孩子出生起即共同抚养,已形成稳定的双亲家庭结构,完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一个有利因素:孩子没有法律上已知的生父。精子捐赠者匿名,大陆户籍上孩子只有生母一位母亲。这意味着,收养完成后,孩子在法律上仅有两位母亲——生母和收养母(台湾方),不存在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竞争或争议。 5 收养程序详解 继亲收养须经台湾家事法院裁定认可,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向法院声请。收养人(台湾方)准备收养声请书、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泰国结婚证书经认证)、孩子出生证明、生母同意收养的书面声明、经济能力与健康状况证明、共同生活及抚养事实的证据等,向台湾家事法院提出书面收养声请。 第二步,社工评估。法院将委托社福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家庭访视及评估,重点考察收养人的经济能力、身心健康状况、家庭支持系统、与孩子的互动关系、能否提供妥善的照顾与教养计划等。 第三步,法官审理。法官开庭审理,审查收养是否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实务上,台湾法院对同性家庭收养的开放度已相当高,重点在于评估实际抚养环境和亲子关系质量。 第四步,法院裁定。获得法院「许可收养」裁定后,收养关系正式成立。 第五步,户政登记。持法院裁定到户政事务所办理收养登记,孩子的户籍上正式登记台湾方为母亲。 6 收养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收养裁定一生效,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第一,亲子关系确立。台湾方成为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与生母地位完全平等。从此,孩子有两个法律上的母亲。 第二,共同监护权。两人对孩子共同行使监护权,任何重大决定需双方同意——比如孩子要不要开刀、上哪所学校、要不要出国,都必须两位母亲共同决定。 第三,继承权。孩子有权继承台湾方的遗产,台湾方也有权继承孩子的遗产。 第四,监护权自动转移。这是最核心的保障——若生母意外去世,台湾方作为唯一在世的法律上母亲,自动取得单独监护权。不需要任何诉讼,不需要与任何人争夺,不需要证明「我更适合抚养孩子」。法律已经认定她就是母亲。 第五,扶养义务。台湾方对孩子负有完全的法律扶养义务,包括教育、医疗、生活等一切费用。 四、两条路的对比: patch(补丁)还是 root(根本解决)? 我想把这两种情况放在一起,让她们——也让读这篇文章的人——清楚地看到差距。 这个对比不是为了吓唬任何人,而是为了让选择变得清晰。去台湾登记结婚、办理收养,确实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费用;但如果你们的终极目标,是让那个每天叫你「妈妈」的孩子,在法律上也真的把你当成妈妈,这条路是目前唯一能够「根本解决」的路径。 五、大陆路径的补充:如果只能走情况一,还有什么可以做? 我理解,不是所有家庭都有条件或意愿去走台湾这条路。有些人在大陆有稳定的事业,有些人的家庭并不支持她们去台湾登记,有些人只是暂时没有这个精力。如果你只能选择情况一,也就是在大陆的框架内「打补丁」,那么以下几点请务必做到: 第一,所有文件尽可能公证。委托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协议监护文件、遗嘱,都去做公证。公证的效力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在医院、学校、政府部门面前,它比一份手写的纸要有说服力得多。 第二,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从孩子出生第一天起,留存所有能证明你们共同抚养的证据: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共同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学校老师的证明、带孩子看病的记录……所有能证明「这个人从第一天起就是孩子的另一个妈妈」的东西,都要保存好。这些证据在未来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关键。 第三,提前与原生家庭沟通。这是最困难,但也最重要的一步。如果可能的话,试着与生母的父母(即孩子的外祖父母)坦诚沟通,让他们了解你们的安排、你们对孩子的爱、以及你们已经做好的法律准备。最理想的情况是,外祖父母能够出具书面声明,表示尊重生母的意愿、认可台湾方的抚养角色。这份声明虽然不能替代法律文件,但在未来的争议中,它可能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 第四,定期检视和更新文件。法律文件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状况的变化、法律政策的调整,原本有效的安排可能变得不再适用。建议每一年或每两年,找律师重新检视一次所有文件,确保它们仍然符合当前的需求和法律环境。 六、台湾路径的实务提醒:如果决定走情况二,这些细节要注意 如果你决定走泰国结婚→台湾登记→继亲收养这条路,以下是一些实务上的提醒: 第一,泰国结婚的材料准备。双方需准备有效护照、单身证明(需经公证和认证,大陆籍一方需在大陆办理单身证明并经海基会/海协会渠道认证,具体流程建议提前咨询专业人士)、婚姻登记申请表、符合要求的合影照片等。建议提前与泰国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或熟悉此业务的中介联系,确认最新材料要求。 第二,台湾结婚登记的面谈。回台湾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需接受面谈。面谈的目的是确认婚姻的真实性,防止假结婚。面谈时可能会被问到相识经过、共同生活状况、未来计划等。建议如实回答,无需过度紧张。 第三,收养声请的社工评估。社工评估是继亲收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评估人员会到家中访视,观察生活环境、与孩子的互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建议在评估前做好准备:家中环境整洁、孩子的生活用品齐全、能够清晰说明日常照顾分工、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孩子年龄对收养的影响。台湾对未成年子女的继亲收养没有严格的年龄上限,但不同年龄段的审查重点不同。对于婴幼儿(如本案的三岁孩子),法院更看重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主要照顾者的连续性;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法院会更重视孩子本人的意愿。 第五,大陆户籍与台湾户籍的衔接。收养完成后,孩子可以申请办理台湾依亲居留,未来可以进一步申请定居设籍。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入台定居前必须注销大陆户籍。这是一个重大的身份选择,建议在做出决定前,充分了解两岸户籍制度的差异和影响,必要时咨询两岸户籍专业人士。 第六,居留时间规划。台湾方(大陆籍配偶)在台湾登记结婚后,可以申请依亲居留。具体流程为:先取得团聚居留证(短期,不计入拿身份证年限),然后连续4年依亲居留(每年在台居住满183天以上),再连续2年长期居留(同样每年满183天),合计约6年后可申请定居、设户籍、领取台湾身份证。这是一个长期规划,需要提前安排好在两岸的生活和工作。 七、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起电话里那位台湾女士最后说的话。 「我不是要争什么,」她说,「我只是希望,如果有一天我真的需要站出来保护这个孩子,法律能够给我一个站出来的资格。」 这句话让我印象很深。很多彩虹家庭的需求,其实不是什么特殊的权利,也不是什么额外的优待——她们只是想要一个「资格」。一个在孩子生病时能够签字的资格,一个在孩子入学时能够被认可的资格,一个在最坏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守护孩子的资格。 在大陆的法律框架下,这个资格需要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法律工具来「打补丁」实现;在台湾的法律框架下,这个资格可以通过结婚和收养来「根本解决」。两条路都不容易,但两条路都能走。 最后,我想对那对还没有决定是否要去台湾登记结婚的伴侣说:没有哪一条路是「正确」的,只有哪一条路是「适合你们现在的状况」的。如果现在的你们还没有准备好去走那条更长的路,那就先把眼前能做的事做好——公证、协议、证据固定、与家人的沟通。如果有一天你们准备好了,那条路还在那里。 而对那个三岁的孩子来说,他或许还不明白这些复杂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什么。但他知道,每天有两个妈妈陪他吃饭、哄他睡觉、送他上幼儿园。法律要做的,不过是为这份已经存在的爱,补上一份应有的确认。 特别声明 本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交流之用,不代表君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留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