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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涉外离婚:大陆法院怎么管?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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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两岸交流与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台湾地区居民与外籍人士选择在大陆登记结婚的情形逐渐增多。然而,根据现行规定,大陆民政部门仅受理涉外结婚登记,不受理涉外离婚登记,导致此类婚姻的解除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在实务中,涉台涉外离婚案件面临管辖权认定标准不一、住所地证明方式不明、线上诉讼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可预期性。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件为切入点,结合《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系统分析涉台涉外离婚诉讼中的住所地认定、居住证效力、线上诉讼适用等核心问题,并提出统一裁判标准、完善线上程序、便利身份证明使用等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与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台湾地区居民;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台湾居民居住证;线上诉讼

一、引言

近年来,上海等主要城市已成为台湾地区居民与外籍人士登记结婚的重要地点。以上海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中心为例,台湾地区居民与外国人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不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须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2019年后,根据国务院相关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不再办理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登记,但是港澳台同胞与外国人结婚登记除外)

这一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当外籍一方已离开大陆、无法联系或不愿配合时,台湾地区居民如何在大陆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住所地如何认定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不同法院在受理标准、审理思路及具体程序上存在明显差异,当前多呈现摸索性操作状态。

本文以本所的办案实践经验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系统探讨涉台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权认定与程序适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涉台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第27条:协议离婚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涉台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法发〔2019〕9号):明确要求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并完善涉台案件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

上述规定为涉台涉外离婚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适用上仍存在较大解释空间。

三、管辖权认定的核心争议:住所地的确定

(一)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情形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3条、第21条,台湾居民居住证载有公民身份证号码及住址信息,持证人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据此,居住证上所载住址应可作为认定住所地的初步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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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持有台胞证的情形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上不载有住址信息。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大陆有固定住所的材料,如租房合同、工作证明、居委会证明等。若无法提供,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进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由原告原住所地(台湾地区)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几乎无法操作。

四、线上诉讼程序的适用与不足

(一)线上诉讼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进行网上立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4条要求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的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等信息化平台。

(二)实务中的问题


尽管有上述规定,实务中各法院对线上诉讼的接受程度不一:

部分法院支持全程线上立案与开庭;

部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到场或提交纸质材料;

送达程序不统一,尤其是对外籍当事人的跨境送达缺乏明确规范。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线上诉讼在涉台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五、结论与建议

涉台涉外离婚案件的司法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权益,也体现了两岸融合发展与司法服务的实际水平。当前,基层法院在管辖权认定、住所地证明、线上诉讼适用等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亟需加以规范。

为此,本所提出以下建议:

1、统一居住证认定标准:明确台湾居民居住证上所载住址可作为认定住所地的初步证据,除非对方提出相反证明,法院应予采信。

2、规范线上诉讼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涉台跨境离婚案件线上诉讼指引,明确立案、送达、开庭、判决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

3、便利身份证明使用: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6条,允许台湾居民凭居住证或台胞证直接参与诉讼,无需额外公证或认证。

4、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建议最好由政法委牵头,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台办、民政等部门,开展调研,推动形成涉台家事案件的统一处理口径。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法发〔201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公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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