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因资金短缺无法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与承包人签署中期结算协议的情形十分常见。对于承包人而言,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仅凭这份中期结算文件,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受偿,是建设工程实务中高频争议的核心痛点。近日,一则生效判决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本文结合案件与法律规定,从实务视角作出拆解与风险提示。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6200余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主体框架于2022年6月施工完成,但因甲公司出现资金缺口,无法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办理了中间结算,并签署《抵偿协议书》,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6月13日,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3600余万元。
后因甲公司未按《抵偿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于2025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确认乙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抵偿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甲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对乙公司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审理后不予支持,核心理由为: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以工程价款债权确定且支付条件成就为前提,同时需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本案中,双方仍处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亦未明确主张解除合同、终止履行,仅以阶段性付款协议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明确的权利基础。
2. 案涉工程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后续仍可能发生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整改等影响工程总价款的情形,整体工程价款尚未最终确定,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行权前提。
3. 即便针对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也需满足工程质量合格、合同终止履行、工程价款最终确定的法定要件,本案情形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了乙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实务解析
结合本案裁判观点、《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从实务角度,对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规则作出如下拆解: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权,必须以“工程价款最终确定”为核心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项法定权利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劳动与材料成本得以实现,进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该项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其首要前提就是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已经最终确定。本案中,双方签署的中期结算协议,仅能对截至特定节点的已完工程量、已产生的欠款进行阶段性确认,而施工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后续工程量增减、签证变更、质量整改、工期索赔等事项均可能对工程总价款产生直接影响,此时工程总价款处于未确定状态,承包人自然无法就阶段性的中期结算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中期结算款行权,将打破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平衡与交易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不仅要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交易安全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该项权利具有法定优先性,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若允许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的任意一期中期结算款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将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权利状态持续处于不稳定状态,既会影响项目后续融资与正常建设秩序,也会对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冲击,违背该项制度的立法初衷。
三、未竣工工程行权,必须满足三大法定要件
实务中大量存在“烂尾工程”“半截子工程”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有明确规则,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2.施工合同已终止履行或解除;
3.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已最终确定。
缺少任一要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主张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双方既未解除合同,也未终止履行,仅办理了中期结算,显然不符合未竣工工程的行权条件。
实务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与多年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经验,本文针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如下实操提示,帮助施工企业规避行权风险,保障核心债权实现:
一、明确区分“中期结算”与“最终结算”,同步固定合同履行状态
若发包人出现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在签署阶段性结算文件时,若拟就已完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施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同时就已完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作出明确、无保留的确认,避免仅签署中期结算协议,导致行权缺乏权利基础。
二、精准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期限与起算节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承包人务必在价款确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十八个月内,通过诉讼、仲裁或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三、未竣工工程务必先行锁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核心证据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对于中途停工的未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若发包人拒不配合,应及时通过公证、第三方质量鉴定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避免因质量问题丧失优先受偿权。
四、签署阶段性付款协议时,同步完善行权预案
在签署中期结算、抵偿协议等文件时,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同时明确若发包人未按期足额付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就已完工程的全部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应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留存催告、行权的完整证据链,为后续主张权利做好充分准备。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核心保障,但该项权利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要件与边界。承包人仅凭中期结算协议,在施工合同仍在履行、工程价款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主张优先受偿权,很难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施工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务必准确把握行权规则,提前做好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定,才能真正用好这项法定权利,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裁判观点与基础案情来源于兰陵县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
本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交流之用,不代表君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留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