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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破冰!建元信托首单特需民事信托落地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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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落地首单特殊需要信托,由衷地为他们高兴,为特需家庭高兴(因为有最为专业的人真正地用一年的时间去为他们做了极致的努力),也为婚姻家庭民事信托产品的进一步发展由衷感到高兴。这不仅是社会大众的福音,不仅是信托公司的骄傲,同时也是家事律师工作的全新空间。

本单民事信托开创了一个时代,因为这个时代巨大的新型群体(孤寡老人、独居人士、无子家庭、子女身心障碍家庭和新观念养老群体)在未来就要发生井喷式的服务需求,而本架构经过一年的精心设计,真是在各个细节全方位地给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无缝衔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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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客户的情况和需求

z先生夫妇的孩子患有唐氏综合征,夫妻俩倾尽心力照顾、培养孩子,孩子长大了,但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需要开始提前安排了,包括夫妻二人的养老问题,夫妻二人的父母的养老问题,孩子未来的生活照护问题。

这并不是分开来的三个问题,而是相互交织且无法分清先后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是繁杂法律概念的交织,包括如何对人身照护、财产管理和医疗决定等事务做好预先的规划和安排,如何系统来安排监护、遗嘱、公证、信托等。

因此,z先生夫妇的需求是什么呢:

1


需要一家三代能在逐渐老去甚至失能的时候能持续获得稳定、有尊严的生活和照护。

2


客户需要一个能统筹解决所有问题、具有法律效力、长期且可以执行的综合性的财务和人身保障方案。

3


客户需要以“特殊需要信托”为核心的,融合意定监护、医疗预嘱、遗嘱等法律工具的综合法律架构。该架构必须具有长期稳定性,以确保家庭意愿的延续。但是关键条款需要保留灵活性,以便根据家庭生命周期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以进行调整。

02

信托架构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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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托架构设计最大的难点是如何为未来的不确定预设确定可执行的方案。

2


该信托方案在充分尊重委托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上,采用了委托人健康时自主决定、委托人失能失智或死亡后全权委托两个阶段的整体框架设计。

3


委托人自主决定阶段,信托采用委托人指令的管理模式,由委托人根据自身需求下达相关投资及资金运用指令,受托人主要承担事务管理与执行的职责,保留了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增强了委托人对信托运行的参与感与信任感。

4


全权委托阶段里,通过指令权人和监察人之间的权力设置和协同安排,对信托运行、资金使用和人身照护事项进行监督与配合,由受托人依据合同约定和信托目的,持续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支持家庭成员的生活和照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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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充足的流动性。信托财产包括现金、保单,还开放了财产收益权、股权、不动产等其它类型的财产。除了自主管理的信托资管产品外,积极引入外部产品,支持客户自主选择,从而实现不同产品、不同开放赎回频率的组合搭配,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充足的流动性。

6


通过信托多层次分配机制,满足受益人的生活需求。通过固定分配定期给受益人提供一笔“零用钱”,通过特殊支付分配向为受益人提供照护、监护、医疗等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费用,通过临时分配应对各类不确定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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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委托人夫妇失能失智后,由第三人代理追加信托财产或通过遗嘱追加信托财产的路径,委托人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或遗嘱安排,将财产追加至既有的信托中,避免了家庭财产的逸散,实现了为委托人财产在生前与身后的接续,减少了多头管理的复杂和麻烦。

8


监护安排问题,委托人可以综合运用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等制度,解决受益人的人身照护问题。由于确定监护人的法律流程复杂,为了避免监护空档期,于是采用选任“具体的某人”担任指令权人,而非不特定的“监护人”接替委托人。

9


角色缺位问题,由于信托持续时间会可能长达几十年,因此,相应的角色很可能会出现缺位,从而发生信托僵局。因此,设置了极端情况下,受托人为实现委托人意愿,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主动联系监护人、选聘第三方担任指令权人或监察人,打消了委托人最后的顾虑。

03

值得深入思考的点

1


客户的意愿到底是什么?

这里的客户的意愿并不是一个暂时的想法,而是跨越几十年光阴,寄托三代人福祉的生命嘱托,这个意愿到底是如何去跟客户进行深度探讨和梳理,我认为是一个不容易的事情。因为这要求从业者怀着最为朴素的善良,与客户共同回溯生命,理解牵挂,引导客户从纷繁复杂的情感和对未来的忧虑中,提炼出清晰、稳定、可持续的诉求框架。这个框架是延展几十年跨越几代人的未来。

能帮客户进行探明意愿,这绝非简单的法律问询,而是一场需要智慧、慈悲与生命经验深度参与的对话。能将此事做到极致的,正是这份能将专业和人性洞察完美融合的能力。

能将客户的意愿梳理出来并做出来框架的,是一次“秩序”的创造,是灵活运用了民事信托这个工具切实把客户的意愿落实在了法律文本里。

所以,我认为,这个工作的基石不仅是法律技术,更加是对客户的深厚感情和跨越生死意愿的理解和共情。真正具备这两种能力的人是非常稀缺的。

2


自主决定的阶段,还是信托吗?

首先,我没有看到具体的信托文件,但是就《建元信托落地首单特殊需要信托——为特殊家庭托起“稳稳的幸福”》这篇文章中所述,委托人是保留了控制权。让人从感觉上似乎觉着这并不是一个妥妥的信托,似乎存在某些瑕疵。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信托法》所谓的信托,是受托人来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但是没有说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情况是不是信托。

按照信托的基本的概念,信托基于财产的转移才形成,所以财产转移是判断是不是信托的最为基本的点,本案显然财产做出了转移,建元信托来管理与执行,只不过按照委托人的指令。所以信托显然已经成立了。那么就是这个信托是不是有效的问题。

《信托法》第十一条,是信托无效的情形,无论从信托目的还是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确定性,还是从受益人的范围来讲,本信托都不属于无效的情形。所以,我是不是可以理解,这个信托只要财产转移了,信托就成立了,因为没有无效情形,所以信托不存在会被“击穿”的情况。

所以,自主决定的阶段,依然是合法有效的信托的一部分。

3


全权委托阶段的相关问题。

第一,起点,我想委托人应该是夫妇二人,所以全权委托阶段的起点应该是夫妇二人最后一个失能失智后。第二,指令权人和监察人之间的关系的设置是很玩味的地方,文章里没有介绍细节,监察人我理解是比较好找到的,因为监察人只是做一个裁判,比较好找到。但是指令权人是谁呢?这是我很好奇的点。寻找指令权人的标准是什么呢?做好指令权人和监察人有没有sop呢?如果没有达成这个sop,如何更换呢?这都是信托文件的细节问题,这一部分也有很高的专业度考量。

4


放入的资产,现在看来还是比较常规的现金和保单资产,不动产的问题是开口了,但是这单还没放进去,这跟北京的那一单特需信托不一样,北京那单是放入了不动产。不动产是怎么开口的呢,是未来什么时间点可以怎样处理呢?待放入的资产除了不动产还有股权、收益权,建元信托和指令权人如何确保自己有能力处置这部分资产呢?

5


追加信托资产问题,有第三人代理和遗嘱追加两种方法,但是两种方法是否能真的避免“空窗期”呢?如何设置可以避免这个“空窗期”的出现呢?万一未来追加标的上有相应的债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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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问题,在本次信托架构设计里面,税务问题是如何处理的,未来追加资产的税务问题是否也有考虑到。会不会因为高额的税负影响了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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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期待能听到建元信托以及相关方对于该案例更多的介绍和分享,如此可以让更多的人跟上时代的步伐,走进更加安全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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