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实务指引系列专题文章: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之相关规定,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推进项目建设时,不仅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全流程安全管控,更需高度警惕“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直接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高频涉刑风险。基于此,笔者结合多年处理安全生产纠纷、建设工程涉刑案件的实务经验,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律适用要点进行系统解读,并针对性提出企业前置性合规防控方案,助力建筑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罪名解读】
一、法益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负责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这种“强令”,不一定表现在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构成“强令”。
三、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四、主观方面
过失,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希望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对于违章和冒险行为往往是出于故意。
五、法律解读
1.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典型的实害犯。
本罪是实害犯,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方能成立本罪。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关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部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危险,具体表现为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个方面;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前者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后者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在重大事故隐患即不安全因素的认定上,首先考虑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然后再考虑是否具有引起人命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险。
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界定。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它们的区别在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后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过失犯,针对的是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后罪是故意犯,针对的是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本身;本罪不一定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后罪必然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因为不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就不可能达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强迫劳动的目的。因此两罪一般不难区分,但是在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值得注意。由于限制人身自由不过是强令的表现形式之一,故可将此种情况看作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要重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定刑,故应以本罪论处。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然只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一罪。
第三部分【企业合规建议】
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频繁的生产事故会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增加经济损失,影响产业链稳定,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因此防止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现象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关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些企业和施工单位中,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管理层无视安全生产规范,强令工人超负荷或在不安全条件下作业。同时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使得违章作业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此外后续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力,即使发生了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不够严厉,问责制度执行不够彻底,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作用。最后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非常淡薄,部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他人安全的责任感,不了解违章冒险作业的严重法律后果,导致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反复出现。
由上可知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现象频发的原因复杂多样,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以及营造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分工、操作规程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体系覆盖企业所有层级和作业环节。具体措施如下:
1.1.完善安全政策和程序: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手册,明确安全政策、操作规程、应急响应计划等,设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和考核指标,确保安全与生产同步考虑。
1.2.构建安全管理架构: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监管部门,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
1.3.实施风险评估与管理: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源,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针对高风险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现场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保障安全设施完备有效,确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
二、确立安全文化
建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核心的安全文化,确保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让员工明白违章冒险作业的严重后果。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领导层的示范引领:领导层应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员工树立榜样,明确表达公司对安全的重视程度,确保安全成为公司核心价值的一部分。
2.2.安全理念的传播与认同:制定并传播公司的安全愿景、使命和价值观,通过会议、培训、内部通讯、标语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位员工理解并认同这些理念,形成共同的安全认知。
2.3.强化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仅包括理论知识,也要注重实践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的提升,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4.鼓励安全沟通与反馈:建立开放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无论是向上级汇报还是通过匿名举报系统,都要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三、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
鼓励员工举报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设立匿名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处理。
3.1.设立举报渠道;提供一个或多个匿名举报渠道,如匿名电话热线、电子邮箱、在线举报表格或第三方举报平台,确保举报人身份的保密性。同时确保举报渠道的多样性,涵盖电话、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企业内部平台等,方便不同偏好的员工使用。
3.2.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收到举报后迅速响应,指定专门团队或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举报信息,保证举报的时效性。在处理举报时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避免泄露信息导致可能的报复行为。
3.3.反馈与改进:无论举报是否成立,都应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增强透明度和信任感。定期回顾举报和处理情况,分析违章冒险作业的根源,制定预防措施,持续优化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房产部
Construction & Real Estate Dept.
君伦建筑房产部是君伦内设的专门从事建设工程与房产等相关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主编了入围上海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上海律师文丛》的《建设工程纠纷经典案例分析与实务指引》。该部门能够为业主、房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提供建设工程和房产项目的全过程法律服务,其中又以工程总承包风险防范、招投标咨询、工程索赔、不动产金融和海外项目为专业特色;目前已立足于工程实践和工程前沿,已经为众多客户提供了PPP(BOT)、EPC(DB)、大型基础设施和房产项目的法律服务,同时亦注重对工程领域专业问题的专业研究,如FIDIC文本、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工程担保等,并与众多设计院、施工单位、房产开发商等保持有长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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