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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问题的解析 | 两岸婚姻家事制度规范比较研究⑥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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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岸重婚法律规定的核心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985条:“1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2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乍看之下,两岸法律规定都不允许重婚,但是细究之后,差异还是非常之大。

这种差异首先就体现在日常称谓的背后。我们在大陆地区经常听到的词是“小三”,在港澳台地区经常听到的词是“二房三房”。台湾地区以前是有“通奸罪”的,但是该罪名已经取消了。但是不论是在以前还是在现在,台湾地区一直都是有“二房三房”的称呼,尤其是富豪人家。现在我们公众熟知的何鸿燊,其几大姨太都是公知的,而且都是进入家族的,难道何鸿燊公开来犯重婚罪?换句话来说,只要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即便形成稳定同居关系并被家族认可,在台湾地区法律框架下也不构成重婚。

总结而言,核心差异可概括为:大陆法律将“事实婚姻”纳入重婚罪的认定范畴,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被公众认可为夫妻的,可构成重婚;而台湾地区法律仅以“登记结婚”为重婚罪的认定依据,未登记的同居关系即便具备夫妻表象,也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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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解析:不同场景下的重婚认定与权益保护


让我们细究一下两岸关于重婚的法律规定,举个例子:


案例1:无配偶者多段同居关系——重婚罪的前提不成立


李先生与刘女士同居,不结婚,对外李先生称刘女士为妻子,刘女士称李先生为老公,李先生与刘女士的父母也经常往来,彼此外表看起来是和和美美一家人,但是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登记结婚。

李先生后在工作中结识Lucy,帮Lucy租了一间房,一周去两次Lucy的房间居住。后Lucy怀孕,但两人也未结婚。Lucy的邻居都以为Lucy与李先生就是夫妻关系,因为跟邻居对话的时候,两人会称对方为自己的“老公和妻子”。

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无论从大陆法律还是台湾地区规定看来,都不犯有重婚罪。因为,李先生没有配偶,所以重婚罪的前提完全不存在。

如果李先生与刘女士结婚了,那么,与Lucy的关系算事实婚姻,李先生按照大陆地区法律是重婚罪。但是按照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由于李先生只跟刘女士有法定婚姻关系,跟Lucy没有登记结婚,所以李先生没有重婚罪。也可以理解为,在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下,对于李先生和Lucy的关系是“容忍”的。


案例2:婚内与他人同居——两岸法律评价的核心分野


再让我们进一步分析,请看案例:

一台男在台已经有婚姻,但是由于与妻子(台女)的感情淡漠,接受公司来大陆公司工作的派遣到大陆昆山公司工作。台男在昆山与Lily(陆女)相遇,迅速恋爱并同居。所有周围的同事朋友都知道台男在台有婚姻,但是在大陆与陆女同居的情况。台男与陆女在外以“男女朋友”互相称呼。台男支付同居期间所有的生活费用。

那台女在该情况下如何识别自己的法律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两个都是台湾人,除非都经常居住在大陆地区,否则其夫妻各项关系都适用共同户籍地法律,也就是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即适用婚内财产各自所有制度。台男在昆山赚取的工资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给谁花就给谁花,这是台湾地区相关规定赋予的婚内财产自由管理和处分的自由。

其次,根据台湾地区所谓“民法”,台女有提起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请求前提是离婚,也就是说不离婚台女就得忍受这种关系的存在。一旦起诉离婚,台女才能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并诉讼陆女对自己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侵权。可是,如果在台湾地区起诉,如何在大陆地区取证是一个问题,因为相应的银行流水只有大陆地区执业律师获得大陆地区法院调查令后方能调查。

再次,台女如果委托大陆地区执业律师在大陆地区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吗?当然可以。诉权一定有!但是,大陆地区法院是不是会受理立案呢?一定是要看法院的理念的。但是,台湾人在大陆地区的离婚判决,在台湾地区是无法获得认可和执行的。可是,台女是否因此可以达成既不用真正离婚,又可以追诉Lily的目的呢?我认为是有空间的。换句话说,要追诉Lily,必须在大陆地区法院,大陆地区法院的判决只要是可以判Lily承担责任,台女的目的就达成了,而不必非要在台认可和执行。

最后,如果Lily和台男在大陆是以夫妻关系对外相称,台女完全可以在大陆地区对Lily进行重婚罪的追究,而不是在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对于该种情况是包容的,而大陆地区是以重婚罪认定的。所以,此时,台女需要一个非常细致认真的大陆家事律师,就是必然选择。


案例3:跨法域多重登记婚姻——全域重婚的认定困境


再来一个案例:

一台男在台湾无业,靠着救济在生活。两岸婚姻的中介告诉台男,如果跟陆女结婚,可以获得一笔钱,因为陆女Linda希望后续可以转为台籍,去台湾地区生活工作。但是,陆女Linda在大陆登记结婚手续办完后,因家中事务耽搁,就把要去台湾地区登记这件事情忘得一干二净。

因此,台男在台湾地区仍然是单身,后在朋友的介绍下与香港女生Lisa相识相知相爱,后与Lisa在香港登记结婚,在台湾地区没有登记结婚。

那么,请问,台男是不是重婚?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台湾地区所谓“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1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

台湾地区所谓“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之本国法。但结婚之⽅式依当事⼈⼀⽅之本国法或依举⾏地法者,亦为有效。”

因此,无论台男与两位女性的结婚登记有没有在台登记,根据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台男与两位女性的婚姻都是成立的。所以,台男按照台湾地区法律,就是犯有重婚罪的。当然,台男按照大陆地区法律和香港地区法律也是犯有重婚罪的。这是法律理论上的。但是现实中,如果台男不进入大陆地区,重婚罪能不能真正追究到他,是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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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逻辑与实务启示:财产制度视角下的两岸婚姻行为差异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台商实质纳妾的问题。在台湾地区的新闻报道里,经常出现的“二房三房”,为什么新闻可以如此肆无忌惮地用这个词?因为“二房三房”就是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妇,只要没有婚姻关系,就不构成重婚,所以纳多少房,只要不登记结婚就不构成犯罪。而台湾地区本来就是婚内财产各自所有制度,钱多的要给钱少的一方适当的生活费用,但是绝对不是赚的一半都是配偶的。作为妻子而言有什么财产上的优势呢,我认为最大的优势就是最后的遗产的“当然继承权”,也就是,一旦老公去世了,老婆就能拿到大笔的遗产了。

所以,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的整体逻辑我认为从某个角度来说是“保护资方”的。妻子如果不希望是赔了老公又折兵,妻子就要隐忍,就要雌竞。而在大陆地区,合法妻子手上是有财产共同所有权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如果台湾夫妻都生活在大陆,主要财产都在大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甚至因为有不少法院对涉台案件认为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台商的合法妻子是有拖家带口搬到大陆生活的情况的。

总之,两岸的婚姻家事纠纷是跨越法域的“双重门”。两岸的各项法律规定纷繁复杂,办理涉两岸的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实务,要求律师深耕两岸家事法律规范,在每个案件中深入分析两岸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和不断进行不同角度的逻辑推演,才能找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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