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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之解读与企业合规防控 | 建设工程纠纷实务指引④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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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实务指引系列专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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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付过程合规审查方式 | 建设工程纠纷实务指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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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规定,房地产建筑企业需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也需要对施工现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以确保施工中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裁判数据统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涉刑风险。基于此,笔者结合多年处理安全生产及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详细的解读,并在此分析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层面应如何加强前置性的合规防控。

第一部分【案例导入】


王某作为无锡市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无锡某包装厂签订《企业消防通道侵占拆除委托协议书》以及《企业消防通道侵占拆除施工安全协议》,违规承接大棚拆除工程,并约定由芸嘉公司负责安全管理工作。2019年12月11日,在刘某某的介绍下,王某将上述大棚拆除工程违法转包给无任何施工、拆迁资质的李某某、常某,并与二人签订《企业消防通道侵占拆除施工安全协议》。2019年12月12日上午,刘某某将采购的安全帽、安全绳、反光背心等防护工具交给现场吊机司机,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即离开。后,李某某、常某组织被害人胡某等人进行拆除施工。胡某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大棚顶处作业时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1]

①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刑初772号刑事判决书。

第二部分【刑法条文&罪名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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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益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生产、作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具体体现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另外需注意几点:其一,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本罪;其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后果必须与生产、作业有关;其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必要前提条件。而法条中所涉及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应包括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管理单位的明文规定、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三、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具体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由此可见,本罪中需负刑事责任者不以项目直接负责人为限,其所涵盖的范围是比较大的。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罪过表现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是明知故犯,但这并非犯罪构成主观罪过中的故意,换言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明知的,但是对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


五、与其他罪名之界限与关联

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会因对后续救助的消极影响升级为故意杀人等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若不积极营救甚至阻挠救助活动的情况下,其主观恶性急剧增加,主观罪过也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转而出现对人员伤亡后果的故意,因此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而不再仅限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轻罪。

其次,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人若同时存在关联性的贪污贿赂行为,应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部分【企业合规建议】


一、建立企业内部工程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为应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刑事责任风险,建筑房产企业应当建立前置性风险防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围绕安全生产制定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可以针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所涉及的生产安全问题制定一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内部规范,其中可包含针对各类工程施工所需安全设施的配置与管理工作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对各类工程施工所需人员资质标准进行对应式罗列的“工程施工人员所需资质标准手册”等。

其次,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工程种类分组启用专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管理,做到术业有专攻、对症下药,以防出现非专业人员指导专业人员的荒谬局面,确保该层面的安全保障落到实处。

再次,根据不同企业经营内容,针对不同的工程施工项目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各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手册,其中可包含生产过程中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以及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救助措施等。

另外,除一线生产人员外,还需制定企业内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手册,建立并创新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归属,以责任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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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安全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为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标准范围内,同时起到减少、预防和消除重大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之作用,企业应当配置相关的安全防范装置、设备,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一,企业安全设施的安装、验收、使用方式、后续维修、改造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更为严格或具象化之标准,以规避相关风险。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可以加大对安全设施配置上的财物投入。

其二,企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针对性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安全设施工作年龄能够完全覆盖主体工程施工全过程,以达到安全设施能够完全针对性地匹配主体工程并起到安全风险防范作用。

其三,企业应当在相关建设工程全过程建立生产安全监控、报警措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防护性设备。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均不得随意关闭该等防范性设备措施,同样不得为规避个人责任恶意销毁、修改相关数据。

其四,企业应当定期、尽量固定符合专业资质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切忌形式主义,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建立维修维护日志记录工作,做好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等记录。

其五,针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监控、检修、巡视检查等工作,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专项监督,做到“全方位,多层次”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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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

根据前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主体的分析可知,本罪中需负刑事责任者不以项目直接负责人为限,所涵盖面较大,因此建筑房产企业中所有相关人员均应培养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然而,意识的培养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需要潜移默化。因此,企业管理者需全方位对企业内全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

其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首先,对于企业新入职人员,包括一线施工岗位专门技术人员以及生产安全相关管理人员,均应进行针对性的全面性的生产安全入职培训,培训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所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以及国家生产安全相关法律规范等。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定期对企业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合规培训,可以针对不同专题,不同工程种类请法律、工程安全等专业人员进行更为深入的合规讲解,保障培训内容广度与深度并存。

其二,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生产安全相关事项与绩效考核、加薪升职挂钩,并且建立违规工作惩罚制度,奖惩并施。使安全生产合规防范与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从而提高其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由此培养其相关意识。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检索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2011年12月30日生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2号)(2015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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