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与上海地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交流过程中,常常会探讨两岸公证业务的一系列差异。现将两岸公证业务相关差异梳理总结,与大家分享。
一、公证机构的差异
在大陆地区,公证机构以公证处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上海市公证处、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新虹桥公证处等。大陆的公证处通常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置,市级与区级公证处并存,但彼此并无行政级别之分。从全球范围来看,公证机构不设行政级别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其核心原因在于公证文书的效力需保持统一性,若存在级别差异,可能导致公证文书效力出现层级区分,这与公证制度的核心原则相悖。在大陆地区,人们只要想到要立遗嘱,其实首先想到的就是公证处。
但是台湾地区的公证服务则呈现不同格局,至少笔者身边的台湾亲朋好友,似乎提起遗嘱,往往就会先想到法院。换言之,台湾地区的法院除承担诉讼审判职能外,还负责部分公证业务。
2001年之前,台湾地区的公证业务仅能由法院办理。但随着社会对公证需求的不断增长,法院公证服务逐渐显现局限性:法院公证人员为公务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下班后不再提供加班服务,难以满足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为回应社会需求,台湾地区于2001年引入民间公证制度。其中,法院设立的公证机构称为“地方法院公证处”,民间公证机构则以“司法院民间公证人”为全称。
为什么叫“司法院民间公证人”呢,这一命名背后蕴含着明确的权责逻辑:公证职权本质上归属法院,民间公证人是受法院授权开展公证业务,基于法院的公证业务供小于求,因此授权非法院的民间公证人来做,职权本源仍由法院掌控。民间公证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公证人事务所,例如“胡莹公证人事务所”,且事务所的执业区域需严格遵循委派法院的指定,不得超出限定地域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法院公证处还是民间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法律效力完全一致。二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服务灵活性上:法院公证处受工时限制无法提供加班服务,而民间公证人可通过预约等方式提供延时服务,适配民众非工作时间的办理需求。
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
大陆地区并无专门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从事公证工作的基础门槛,公证员从具备该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但是在台湾地区,法院的公证人的资格取得是:公务人员司法特考三等考试+专业训练+实务训练=公证人考试及格证书。这里肯定大家会疑惑,什么是“公务人员司法特考三等考试”,是公务员考试吗?为什么又是司法考试?怎么还有等级?这是什么含义,笔者简要解释一下。
司法特考,全名为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分为三四五等级,三等是最高等级,四等五等会渐次低一些,比如不当法官,但是去做书记员,去做审判以外的其它专业知识需求比较低一些的法律工作,就只用考四级或者五级就可以了,不用考到三级。所以这里的意思是公证人的专业知识要求是最高的。
台湾地区民间公证人的资格取得渠道更为多元,具体包括五类情形:
1、民间公证人高等考试;
2、曾任法官、检察官,经铨叙合格;
3、曾任公设辩护人,经铨叙合格;
4、法院公证人,经铨叙合格;
5、执业3年以上律师。(具有2345身份者,不用经过1考试,直接提出申请由司法院来遴选。具有24情况,不用经过职前研习)。
所以民间公证人是有一个单独的考试的,而且级别还特别高,在台湾,“高等考试”是级别最高的考试,也可以理解为最难的考试。所以民间公证人这件事情是很严肃的,公证人的身份是要经过严格选择的。
律师在台湾地区也可以做公证人,律师通过了司法考试,所以就不用再单独去考公证人的考试了。但是大家会问,那律师既可以做公证人,也可以当律师来代理案件,那不是边公证边做业务,市场也不用自己做了。答案是台湾地区的律师是可以全职,也可以兼职做公证人的。如果全职做公证人,就可以做公证和认证两个业务,但是如果兼职,就只能做认证业务,不可以做公证业务。
大家还会问,那法院公证人为什么后面会想要去民间公证人那里工作呢?也许自由?也许为了更高的收入?是的,公证的费用无论在民间公证人还是在法院都是一样的,但是民间公证人可以高效做更多案子,收入自然也更多。
大家会看到一个词“铨叙”,这个词在大陆地区我基本没有看到过,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意思。看一下在台湾地区的解释:
「經銓敘合格」是指公務人員經過銓敘部(政府最高人事主管機關)依法審核其任用資格、職等、俸給等,確定其具備合法任用資格的狀態。這通常是公務人員任用的必要程序,特別是初任或轉任新職務時,經銓敘合格後才能正式任職或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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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合格的關鍵要素
審查資格:铨敘機關會審核公務人員的相關證件,如學歷、經歷、考試及格證書、考績等。
依法任用:審查結果必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確定官等職等與俸給:根據審核的結果,確定公務人員的任用官等、職等以及應支的俸給等級。
正式任用:經銓敘合格後,才能正式任命其職位,以確保公務人員的任用是合法且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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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合格的流程
送審:機關擬任人員的資歷證件會送請銓敘機關審查。
銓敘:銓敘機關依法審查,確定任用資格並敘定官等、職等與俸給。
正式任用:審定合格後,由總統或主管機關依權責正式任命該人員。
白话解释一下,台湾地区有一个政府机构叫“铨叙部”,这个部门是最高的人事主管机构,公务员都要通过这个部门的审核才能当公务员。所以,虽然民间公证人不是公务员,但是要经过铨叙合格,受委派法院的监督。
三、法律效力和公证费问题
大陆地区的法律体系明确了公证书的效力与性质。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72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114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以,在大陆地区,公证书是公文书证。
在台湾地区所谓“公证法”也明确规定,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都可以辦理公(認)證案件,民間公證人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民間公證人是受國家委託執行職務辦理公(認)證業務,所作成的文書視為公文書,與法院公證人作成的公(認)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在台湾地区,公证书也是公文书证。
在公证收费方面,两岸的定价机制存在差异。大陆地区《公证法》第46条,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大陆地区每个地方的公证费用都不一样的,每个地方可以公证的事项也不太一样,尺寸不同。每个地方的公证处的费用也会有一些差异,在标准案件上可能同一个省级的公证处费用差不多,但是非标准案件上的费用就会有不同。
台湾地区的公证费用则实行统一标准,由司法院制定的“公证费用标准表”,而且台湾地区是有“明确规定”这样的要求的,所以费用相对而言比较均等。相关标准具有刚性约束,公证机构不得随意加价、减价或打折,一般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所以收费透明度与统一性更高。
四、关于外文书证的公证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就做公证的事情;公证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承担翻译工作,所以大陆地区的公证处可以办理外文公证业务。
在台湾地区,公证员如果有一级或二级英文证书(一级最高),可依据证书等级直接办理相应的外文公证业务,无需另行委托翻译人员。
以上是两岸公证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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