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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结婚制度比较——个人自由与家庭伦常的差异(上)| 两岸婚姻家事制度规范比较研究③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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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两岸社会融合发展进程中,婚姻家庭始终是促进社会融合的基础纽带。据了解,截止2025年2月底,台湾地区统计的两岸婚姻家庭数据是367120个,大陆地区统计的数据是39万个。这些家庭构成了跨越海峡的社会血缘网络,成为联结同胞情感的重要桥梁。这些家庭不仅面临着普通婚姻家庭的共同议题,也面临着因为两岸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不同带来的独特困境。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莹律师结合深耕两岸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经验,推出《两岸婚姻家事制度规范的比较研究》系列推文,旨在系统梳理与比较两岸现行婚姻制度的差异,并尝试从文化传统、社会现实与法律逻辑等角度分析其成因与影响,以促进对两岸家事法制的深入理解。

此前,该系列已推送“宝岛婚约”与大陆彩礼的文化碰撞,以及生前赠与制度的规则比较研究。本文则将以“个人自由与家庭伦常”为视角,分上下两篇解析两岸结婚制度,为两岸婚姻家庭厘清制度逻辑,为跨境情感联结提供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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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结婚制度比较——个人自由与家庭伦常的差异(上)


(一)结婚年龄

台湾地区规定结婚年龄为18岁,且男女一致。该绝对年龄标准与国际普遍标准接轨。

大陆地区则规定女性20岁、男性22岁。这是“男高女低”的差异性规定,且绝对年龄标准是世界上目前最高的标准之一。

该差异的本质是社会政策取向和人口目标的不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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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的该结婚年纪标准实际上是从1980年的《婚姻法》直接承继过来的,当初是计划生育时代,推行的是晚婚晚育政策,要控制人口数量。强调国家利益优先,个人的婚姻家庭行为应当服从国家宏观人口调控政策的发展,通过法律手段直接调整人口再生产进程。

在立法考量中,“成熟”不仅包括心理和生理成熟,更包括社会性成熟,即男女要完成高等教育后具备初步经济能力后再组建家庭,这被认为有利于家庭稳定和优育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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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倾向于“个人本位”的权利平等与自主决策,2023年以前,台湾地区是男高女低,女生16岁可以结婚,但是2023年开始,男女皆为18岁,这是性别平等思潮深入发展的结果,旨在消除法律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婚姻自主权利。

同时,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个人的自由,法律的作用并不是要替公民做一个什么时候结婚的最佳价值判断,而是将该价值判断的权利交给公民本人,而公民本人有权做对于自己最佳的价值判断之日应当就是成年之日。这反应了社会对个体自治能力的普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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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在20多年前已经进入到大陆地区如今的晚生晚育不生不育的社会现实中了,如今大陆地区的现状就是台湾地区20多年前的现状,台湾地区今天已经进入全面老年化的社会环境中。很多老年人出来就业,年轻人仍然不婚不育,对工作缺乏热情和持久度。台湾地区降低了结婚年龄,并没有带来结婚和生育率的提升,如今台湾地区将促进生育率的重点放在经济支持(育儿津贴、托育服务)和职场友善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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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陆地区如今可能需要思考是否需要通过降低法定婚龄来促进结婚率和生育率,但是通过台湾地区的先行实践,可以审视通过法律来提升人口数量的可能性。如果可能性不大,那理应将重点也放在经济支持和职场政策支持上来。


(二)结婚程序

台湾地区模式是三步走模式“书面契约+证人见证+行政登记”,更加注重婚姻的私法契约属性和传统形式。身份证明确标注配偶姓名,具备较强的公示性与社会监督功能。

大陆采取一步到位的单一的民政登记制度,更强调国家公权力对婚姻成立的直接控制和审查。

下面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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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是复合行为法律属性,大陆地区是单一行为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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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皆以登记为婚姻生效的要件,两岸法律都明确要以向行政机关办理登记作为婚姻关系正式确立的唯一标识,这体现了现代婚姻制度对公示公信原则的重视,旨在保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和第三方权益,便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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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最核心的差异在于“法律契约主义”和“行政确认主义”的差别,台湾地区要求“书面”和“证人”,是传统契约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形式和见证)的遗存,强调意思表示的庄重性与真实性,带有私法自治的色彩。“证人”带有婚姻作为社会共同事件的色彩,证人代表了社会对婚姻的见证和认可。

大陆地区更强调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审查职能,整个过程由公权力主导,流程更加集中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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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结婚证明的差异:大陆地区是发给结婚证的,其它证件是不影响的,除非当事人自己去申请变更,比如户口本上的“已婚/未婚”标注,如果当事人不去申请,那户口本仍然维持不变。台湾地区是没有结婚证的,但是会换发有配偶姓名的新身份证,户口信息也会同步更新。

证明形式和公示性上的显著不同,关乎着已婚个体的社会身份感知。

在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实体的小红本,这个小红本是婚姻法律关系的证明,在办理贷款、购房和出入境团聚等事务时必须出具的文件。然而个人的婚姻状态在日常生活中是高度私密化的,不会直接显示在户口本、身份证等日常通用的证件上,也就是说,只要自己不告知婚姻状态,他人无从得知。

相比之下,台湾的婚姻证明更具有公示性和融合性,结婚登记的信息直接体现在户籍资料的更新上,这使得婚姻状态成为了个人公开身份信息的一部分,在日常需要查验身份证的场合,婚姻状态自然被揭示出来。

因此,大陆地区现在经常出现在电视剧中的情节就是第三者对于自己是第三者的身份并不知情,因为对方隐瞒了自己的结婚事实。而在台湾地区的电视剧中,不会有此情节。由此带来的社会效应就是,大陆地区,有些人会故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态,以方便自己与婚外异性发生各种暧昧不清的两性关系,另一方会因为不知情而蒙受损失。而在台湾地区,与已婚异性发生暧昧关系一定是自己明知而为的。


(三)禁止结婚的情形

两岸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上的规定是有非常大的不一样的,台湾地区禁止结婚的范围是远远大于大陆的禁止结婚情形的。下面我们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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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两种: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也就是说,大陆地区禁止结婚的情形只以“血缘”为限制,没有血缘的不限制,有血缘的也有一定的范围。

台湾地区规定几种情况不得结婚:

(1)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等亲以内者。但是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等亲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4)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结婚。

在台湾地区,姻亲关系消灭,亦适用。收养关系消灭,在直系血亲和姻亲范围内,仍然适用。

解释得更细致一些:大陆地区只要没有血缘就可以结婚,只是为了确保生育的后代质量优良。所以儿媳离婚以后可以跟公公结婚,继父可以跟继女结婚,养父可以在解除收养关系后跟养女结婚。可以与自己前妻的侄女结婚,可以与自己表/堂兄弟姐妹的孩子结婚。但是这些情况在台湾地区都是不被允许的。

用大白话来理解台湾地区的伦理规定,比如前夫与前妻的侄女结婚,那么侄女就与前妻是平辈了,侄女本来与儿子是兄妹,但是现在侄女成为了儿子的继母,这是一种人伦辈分的混乱,在台湾地区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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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不同笔者总结为“伦理禁忌差异”,大陆地区对血缘和姻亲限制相对克制,台湾地区对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规定更为广泛和严苛,其目的是维护宗族伦理,防止人伦混乱。

其逻辑的不同在于对“名分”的理解不同,大陆地区是“关系本位”制度,认为现在两个人的关系才是最重要的。而台湾地区“名分本位”制度,认为“名分”是不可磨灭的伦理印记,也就是过去的关系、过去的身份很重要。

过去的关系和身份如此重要,是源于非常传统的中国社会的宗法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非常固定的名分来构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每个家族在社会的坐标是固定的,每个人在家族的坐标是固定的,不容随意变化。稳定的名分制度也从根本上杜绝了因为血缘和名分的混乱而导致的继承争议。在一套固定不变的名分规则里,为社会成员提供了高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家族制度,也减少了不切实际的预期所产生的潜在冲突。

比如大陆地区为了买房和转移房产所有权避税,会有儿子与媳妇离婚,儿媳与公公登记结婚,然后过户房产后再重新离婚并与儿子结婚这等事情发生,这是因为人伦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避税。而在台湾地区这样严苛稳定的名分制度下,不会有人动这等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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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两岸的婚姻里其实会出现缝隙,比如五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是可以结婚,大陆地区规定可以,台湾地区规定不可以。但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结婚根据行为地法律,所以大陆地区可以结婚,台湾地区不能结婚,结婚也属于无效。这类婚姻只能在大陆登记。

附注相应的法律规范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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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四编 亲属 第二章 婚姻 第二节 结婚

大陆地区《民法典》

结婚

年龄

第980条 男女未满18岁者,不得结婚。

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

程序

第982条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不得结婚的亲属关系

第983条 

1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2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3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第984条 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结婚。但经受监护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048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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