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所收到来自某公司的咨询,聚焦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方的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一疑问引出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厘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根本区别,以及这些区别如何影响人身损害事故处理,如果接受劳务方需进行赔偿,赔偿的依据为何?其次,自然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能否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过错规则原则?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为何?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上述问题,为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法律视角,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劳务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仅仅相差一个字,但从根本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基础为雇佣关系,为保证经济发展所必要的劳动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干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归纳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如下: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 |
1.主体资格 |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 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2.主体地位 |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隶属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 |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
3.适用法律 | 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通常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约束。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 适用《民法典》。 劳务合同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
4.合同形式 | 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
5.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 违反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违反劳务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
6.未签订合同时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 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在劳务合同中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就不能要求接受劳务方支付双倍工资。 |
7.纠纷处理 |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双方调解不成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没有仲裁前置要求,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保护时效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典》之规定,即三年。 |
9.内部制度约束力 | 劳动合同是具有从属性质的雇佣契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 | 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10.待遇保障 |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
11.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的,根据《民法典》(侵权编)适用过错原则,赔付比例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确定。 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规则原则存在争议,详见于下。 |

二、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归责原则如何确定?
(一)历史沿革与法律缺位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因提供劳务受伤而主张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演变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于2020年被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中比较特殊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年1日实施,2021年1月1日被废止)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接受劳务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民法典》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目前,法院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然而,该条文仅规定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对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未予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大分歧。
(二)当前审判路径
据检索,目前法院处理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参照个人间劳务关系处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接受劳务方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等责任,提供劳务方也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两者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持这一观点的法院及案例包括: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3)闽0102民初3809号案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22700号案件、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2022)赣0924民初111号等。
第二种思路是参照劳动关系处理,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例如在王某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更为接近劳动关系,故不宜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即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用工单位在对提供劳务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对于第二种思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主要理由概括如下:首先,从立法目的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立法目的系用于规范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诸如家庭雇佣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并非要改变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次,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均与劳动关系相似,用工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并从个人提供的劳务中获得较为显著的商业利益,甚至用人成本更低,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本就处于弱势的劳务提供方承担所有不利后果,显著不公平。最后,也是为避免对企业的用工方式与路径选择产生错误的价值引导作用,不利于规范劳动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律师建议
对接受劳务方:
1
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为劳务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与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2
建立监督培训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与规范,对劳务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及时纠正,避免事故发生。对于存在较高危险的工作,可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劳务者安全意识与工作能力。
3
购买商业保险:考虑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劳务者遭受损害时,保险赔付可减轻自身经济负担。
4
寻求专业咨询:与提供劳务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时,可寻求专业律师意见,评估相关金额,并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提供劳务方:
1
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签订劳务合同前,需认真研读合同内容,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安全责任等关键条款。如有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及时与接受劳务方沟通协商。
2
严格履行安全规范: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与应急处理技能,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
3
及时留存证据:一旦在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第一时间通知接受劳务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与接受劳务方沟通记录等。在协商无果时,及时求助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