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本解释共计二十三条,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衔接、特殊主体权益保护以及虚假诉讼惩戒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与民事诉讼相关裁判规则保持一致,细化了执行异议之诉中各项规定与衔接问题,提高了实际诉讼中的可操作性,避免诉讼资源浪费,回应了执行异议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保护合法利益的诉求。本文将聚焦《解释》的五大核心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管辖规则精细化,着力破解冲突与提升效率
《解释》首先解决了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管辖难题。第一条明确规定以执行标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依据,此举直接针对实践中因多法院重复查封导致的管辖冲突问题,确立了清晰、唯一的管辖连接点,从源头上减少程序纠缠。第二条则创新性地规范了轮候查封执行情形下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安排,要求将首封或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告,其他轮候主体列为第三人。这种设计将全部利害关系人一次性纳入诉讼程序,极大地促进了信息透明化和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多重诉讼而疲于奔命,显著减轻了诉累。此外,第四、五条允许在异议之诉中合并审理标的物的确权请求与给付请求,进一步优化了诉讼资源配置,提升了司法效率。
亮点二:程序衔接机制系统化,平衡效率与救济
针对执行程序与异议之诉程序之间容易产生的冲突与衔接不畅问题,《解释》构建了更为系统的解决方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在执行法院决定继续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具体路径,保障其权益不因执行推进而丧失保护机会。第十条则平衡地规定了当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如何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防止因异议程序过度拖延执行。这种双向保护机制,妥善协调了执行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维护了交易的安全稳定。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第七至九条,《解释》首次创设性地针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基础消失)”、“原判决、裁定被再审改判”以及“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这三类特殊复杂情形,制定了明确的审理规则,为法院在遭遇此类程序困境时决定中止或继续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有效应对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亮点三:特殊主体权益保护深化,民生导向鲜明
《解释》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对民生相关特殊主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导向,并进行了细致规定。第十一、十二条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利,并支持其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或获得相应赔偿,有力保障了基本居住权益。第二十条则确认了适格租赁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维护了租赁关系的稳定。第十八条专门针对不动产征收补偿领域,确立了被征收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抗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等商业债权的规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第三条同步设置了权益人在权利得到确认后解除执行的实操通道,形成了“权利认定—排除执行—执行解除”的完整逻辑闭环,确保保护落到实处。
亮点四: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规则体系化
《解释》用了多个条文(第十三至十六条及第十九条)对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路径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和体系化构建。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如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等)不动产买受人主张阻却执行的具体要件和审查标准。第十七条还特别规定了在以不动产折抵工程款的情形下,符合特定条件的买受人权利可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获得排除执行的保护。这一系列规定为大量涉及不动产交易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提供了统一、明确、可预期的裁判尺度,极大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和结果的稳定性。
亮点五:虚假诉讼惩戒刚性化,构筑立体责任体系
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构筑了严厉且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该条明确规定,无论是案外人、被执行人还是申请执行人,一旦构成虚假诉讼,不仅需承担败诉等民事责任,还将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更为严厉的是,责任追究范围延伸至参与虚假诉讼的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主体。此条款将打击虚假诉讼从抽象的政策宣示层面,转化为具有强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通过事后严惩的高压机制,有力震慑和防范权利滥用,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诚信体系。
整体而言,该解释通过四大维度的制度创新——以管辖规则提效、以程序衔接定分、以权益分层止争、以惩戒机制防滥,实现了执行异议之诉从程序空转到实质解纷的跨越,为构建“效率与公正兼顾”的执行异议治理体系提供关键制度支撑。这些亮点共同推动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从“有规定”向“好规定”转变,更好地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