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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新创项目时,比《章程》更重要的是如何签订《发起协议》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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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已经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一旦发现市场上有好的投资项目,凭借自己独到的眼光和丰富的经验、充足的资金积累,往往会快速决定再投资这样的新项目。

在投资新项目过程中,企业家往往要与项目技术团队、行业资源拥有者共同签订《发起协议》,也叫《投资协议》、《合作协议》,或者《股东协议》,是共同发起成立公司的基础文件,也是公司设立登记时签订的《章程》肇始文件。所以这份文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但笔者发现,实务中,企业家们往往忽略了这份文件的重要性,使得与合作方很多提前谈定的细节,本可以通过这份文件固定下来、避免争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争议频发,甚至最终各投资方通过诉讼解决纷争、不欢而散。

笔者认为,从《公司法》11条出发,即可掌握《发起协议》约定主要内容的底层逻辑: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换言之,各投资方磋商投资项目,拟成立新公司,要考虑出资、运营、收益分配(技术或运营团队的激励)、技术团队的锁定、经营不善情况下的退出机制等等。

以下,是笔者对企业家们对签订《发起协议》的详细建议,希望能对企业家们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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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安排


新项目中,企业家往往会先与技术团队(或运营团队,下同)商议,技术团队持股安排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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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团队拥有的技术已经很成熟,团队成员已经是业界技术“大咖”或“顶流”,这种情况下,技术团队会直接提出,团队成员共同出资,持有公司股权,但在出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占有相当的股权比例。例如,一个项目需要8000万人民币投资,技术团队只能出资400万,但要持股20%,为了成就技术团队的出资和持股要求,可以使用溢价出资进资本公积这一思路,注册基本设定为2000万,技术团队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实际出资也是400万,其余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为1600万,实际出资7600万,6000万溢价出资。这实际是资金方投资人给技术团队的技术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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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技术团队要求不出资但占有一定比例股权,可以这样操作,投资人全部出资完成,再1元转让一定比例股权,例如,一个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投资人全部出资完成后,以1元的价格转让20%即200万注册资本给技术团队。当然,因为技术团队取得20%股权成本是1元,未来再变现这部分股权时,转让价减成本价1元,会增加税负,这一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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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安排,就是技术团队不出资,也不登记为股东,但有业绩分红奖励,或者营业额达到设定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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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激励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股权池安排。企业家个人或者企业家自己成立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也称GP),持有合伙份额1%,另外再安排不少于一个有限合伙人,也称LP。这位LP是合伙份额的临时代持人,未来根据技术团队经营绩效达成里程碑,不断从合伙平台释放份额给技术团队成员。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始终在GP控制下,根据技术团队成员绩效达成程度,释放合伙份额,避免了先给股权,后来绩效达不成的尴尬。有限合伙平台,控制权在GP,如果技术团队人员离职或不适任而退出,对LP的退伙和除名相对操作比较灵活。

综上,企业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上述任一方式与技术团队商谈股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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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安排


各投资方或者说股东,持股比例安排好,接下来就在运营层面需要考虑公司治理安排。

在企业家作为大股东不参与经营,由技术团队或经营团队主导的场景下,企业家最应该看重的是“人权”和“财权”。执行业务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权,都可以确定由大股东来行使。

当然,还有二股东场景,什么是二股东呢,很多企业家是跟随大股东的脚步参与到这个项目,相信大股东以及大股东选择的技术团队或经营团队。一旦对公司经营情况有疑虑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我们给二股东的建议是,取得监事的提名权,毕竟,监事在《公司法》下权利日臻充实,例如公司法78条规定的监事的财务检查权、对董事和高管的监督权甚至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79条的质询建议权和调查权,80条的要求董事和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看似这样的权利“无足轻重”,但如果经过律师进一步设计,“长出牙齿”或者成为未来诉讼争议中“法官裁判的拐棍”,仍然能成为维权的利器,例如,如果董事逾期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具体内容或者提纲也可以提前设定好作为协议的附件),应向提名该监事的股东,按日赔偿一定的金额,直至配合提供、且与公司银行对账单和财务账簿、业务合同等等吻合。

二股东还可以在知情权条款上下功夫,除了公司法允许查阅的范围,还可以要求在协议中设定,可以查阅总账、日记账、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原件……,总经理应每月向监事或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提交财务报表,等等。还可以要求技术团队薪酬安排也要事先确定,以避免未来经营中违规利益输送的问题。

总之,治理安排条款是最能体现“先小人后君子”的旨意。凡事丑话说在前面,但正是这样的安排,往往形成大股东、小股东、技术团队、经营团队之间彼此的良性监督,最终让项目公司健康发展。好的制度会让坏人不敢做坏事,坏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


至于《发起协议》另外三个重要内容,分红、技术团队锁定和清算退出,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将再发文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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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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