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往来交易中,本票是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使用非常便利且容易获得,而且还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无论是购买房屋、土地、汽车或是银行贷款,甚至是私人之间的金钱交易,都可以使用本票。然而,若要使一张本票具备法律效力,则需正确记载某些重要事项,且要执行本票的权利,也需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本文以下将深入介绍本票如何写才有效,以及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的流程及方式。 一、如何签署本票 台湾地区《票据法》第3条规定:「称本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可以知道本票没有固定的格式,且是一种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称之为本票。但应该在本票上记载什么才会是一张有法律效力之本票,以下就本票之「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进行说明: 1.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并无外观的制式规格,只要具备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生效力,相反地,若有其中一项没有记载到,本票为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 记载「本票」两个字 • 记载「无条件担任支付」 • 记载一定金额 • 记载发票人的签名或盖章 • 记载「发票日」 2.「得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所谓「得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系指特定事项如不记载,本票并不会因此无效,但若未记载,依票据法则会有相应之效力: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未载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 • 发票地(未载发票地者,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发票地) • 付款地(未载付款地者,以发票地为付款地) • 到期日(未载到期日者,视为见票即付) 3.不得记载事项 除「必要记载事项」及「得记载事项」,某些事项若经记载于本票上,可能会发生该记载无效或本票无效之结果,不可不慎,又此类记载须经个案判断,故建议如有见到「必要记载事项」及「得记载事项」以外之记载,建议询问专业律师效力为何。常见「不得记载事项」如下: 1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之事项: 例如违约金,台湾地区票据法并无违约金的规定,所以纵使发票人于本票上写上违约金,此约定也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但若是有记载,仍然不妨碍可以另依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违约金。 2 记载无效或无益事项: 背书加注条件:若背书加注「仅限领取租金专用」等文字,该项条件不生票据法上之效力,但背书文字(即背书人之名称),仍具有票据法所规定的背书效力。 记载「执票人得指定付款处所」文字:此记载非票据法所规定,不生票据上之效力,故此记载不生任何效力。 3 有害记载事项: 如在本票上记载付款有附条件或限制,例如「不得提示或兑现,仅提供保证」等文字,会与本票之「必要记载事项」之「无条件担任支付」此要件相抵触,故有此记载本票将因而无效。 二、本票期限 根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本票有效期限只有三年,如有记载到期日,则从到期日开始计算三年,若未记载到期日,则从发票日起算三年。借款实务上通常是借款合同与本票同时签立,藉以强化债权人对其债权之保障,但有时借款期限并非仅有三年,可能长达五年、十年,然而本票时效最长却只有三年,所以纵使债务人有签发本票给债权人,本票相对较短的时效也时常让债权人感到窒碍难行。 因此一般实务做法上,签发本票时常常搭配本票授权书,亦即发票人签发本票时,先将本票到期日空着,由发票人(即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可以于未来某时点(通常是借款合同规定之违约情况发生时)填入到期日,债权人自然可以填入一个时间较晚的到期日,如此本票有效期间就可以较晚开始起算,来达到保障债权的效果。 三、本票裁定 本票因为取得容易,且只要执票人可以透过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不用经过法院实质审查、不用开庭,法院只要认定本票具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形式上有效,不问是否确实有签立本票的原因,法院就会核发本票裁定,债权人取得本票裁定后,就可以向法院进一步声请强制执行,执行债务人(即发票人)名下财产,流程相对迅速,所以深受债权人喜爱。以下说明本票裁定流程及应注意事项: Step1 准备文件资料 债权人应将本票和本票裁定声请状提交给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并缴纳裁判费。 【注意】 参照《非讼事件法》第194条,本票裁定案件由票据「付款地」之法院管辖;又依《票据法》第 120条第4、5项规定,未载付款地者,以发票地为付款地,未载发票地者,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发票地。 Step2 查询地址陈报法院 法院发函通知缴费,债权人可以持法院函向任一地方户政事务所查询债务人最新户籍地,并且通常需在五天内陈报,以便将本票裁定顺利送达。 【注意】 本票裁定时间如档均齐备,大约需花费1至2个月左右的时间。 Step3 裁定确定 若法院认为本票有法律效力且资料齐全,便会核发本票裁定。债务人收到本票裁定后,有十日时间决定是否为本票裁定抗告。若未抗告,本票裁定即确定,本票裁定确定后,不待当事人声请,由承办法院之书记官主动核发确定证明书,嗣后债权人如要声请补发确定证明书,需自行具状声请补发,并缴纳声请费新台币100元整。 【注意】 债权人一定要在三年内完成两件事:取得本票裁定及将裁定合法送达债务人(即发票人)! Step4 声请强制执行 本票裁定及确定证明书核发后,债权人可以凭裁定向任一地方国税局查调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并可向法院声请本票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即可以透过法拍程序或对债务人强制扣薪以偿还债权人。 【注意】 取得本票裁定及确定证明书后,要在六个月内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本票的其他议题 1.本票提示 本票在性质上是提示证券,依票据法规定(《票据法》第124条准用第69条、第85条),执票人(即债权人)在透过法院程序声请本票裁定之前,要先向发票人拿出本票进行提示行为,请求发票人付款,如提示后发票人仍不还钱,才可以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如果执票人没有先提示就去声请本票裁定,发票人可于收到本票裁定后,向法院以执票人未提示本票为由提出抗告。至于应如何提示,此部分票据法并无规定,依法院实务见解,执票人必须拿出本票正本给发票人才是合法之提示行为,如用手机简讯、电话、通讯软件、存证信函等其他方法通知均不算合法提示。 2.本票上面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意义为何? A.前有提到,本票是提示证券,必须由执票人拿着本票正本给发票人看来完成提示行为,但考虑法院审查提示行为的便利性,票据法因此规定了「拒绝证书」的制度,当执票人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时,需要检附「付款拒绝证书」,作为执票人已提示但未获票款给付的证明,法院才会准予执票人本票裁定之声请。但是,做成拒绝证书并非容易,因为拒绝证书并不得自行制作,且取得拒绝证书的方式多是由执票人持本票向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且票据法亦有规定拒绝证书应记载事项(见下),可见取得拒绝证书需不仅需耗费一些时间且手续繁杂。 《票据法》第107条规定,拒绝证书须记载以下内容: 1.拒绝者及被拒绝者之姓名或商号。 2.对于拒绝者,虽为请求未得允许之意旨,或不能会晤拒绝者之事由或其营业所、住所或居所不明之情形。 3.为前款请求,或不能为前款请求之地及其年、月、日。 4.于法定处所外作成拒绝证书时,当事人之合意。 5.有参加承兑时或参加付款时,参加之种类及参加人,并被参加人之姓名或商号。 6.拒绝证书作成之处所及其年、月、日。 B.因此,市面贩卖的本票上或是自行制作的本票,都会特别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该记载意思是指本票发票人和执票人约定,当执票人提示本票不获发票人付款时,不需要作成拒绝证书,执票人就可以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这是对执票人非常有利之记载,建议不要轻易删除「免除作成拒绝证书」之记载。此外请注意,执票人切勿误认为有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就不需要做付款的提示,本票纵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还是需要提示付款,也就是说执票人仍然需要去找发票人请求支付票款。 五、比较台湾地区本票与大陆地区银行本票之差异 大陆地区也有类似台湾地区的「本票」制度,但通常是指银行本票,是一种由银行签发的票据,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指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两者在许多面向上有所不同,以下表呈现: 六、结论 本票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个方便的追债工具,即便是一张随手可得的空白纸张,只要具备了票据法规定下之必要记载事项,就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本票,但本票还涉及了诸多议题,例如时效、提示、拒绝证书、声请本票裁定等,任何步骤均须谨慎看待,避免某个环节疏忽带来意外之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