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举债后,如何平衡债权人以及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审判实务的重点之一,也是万千家庭关心的重要问题。从夫妻一方角度,配偶擅自大额举债,导致自身背上巨额债务、甚至殃及整个家庭,是应尽可能避免的情况。而从债权人角度,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才能最大化债权回收之可能。实务之中,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负债属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什么情况下仅需举债一方个人偿还?本文将深入分析。
一、什么样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如下情形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③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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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形:
①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上签名。
②未举债一方虽未签名,但事后明示对该笔借款表示追认。
明示的追认通常包括:
(a)配偶签署借款文件、保证文件后,未举债一方承诺日后会还款(单方承诺或者与配偶一起承诺);
(b)未举债一方出具还款保证书;
(c)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确认债务或者订立还款协议;
(d)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等同性质协议;
(e)未举债一方留下传达前述同等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录音记录等。
③未举债一方虽未签名,但事后默示(以行为)对该笔借款表示追认 。
默示的追认通常包括:举债一方签署借款文件后,未举债一方向债权人归还借款的行为等。
④举债一方签署借款文件,但款项转入未举债一方账户。
⑤举债一方签署借款文件,未举债一方虽未签署,但是签署时在场且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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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3)沪0117民初395号案中,法院认为:“在原告向被告蓝某告知被告郑某向其借款1,000,000元后,被告蓝某从未提出异议,相反,还积极表达了对原告的感恩之情,并提到要出售房屋还钱等,可以认定涉案1,000,000元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通常而言,夫妻双方对家庭成员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举债,相关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需注意的是,该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无需夫妻双方事前事后达成合意,只需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实务中一般如何认定“日常生活支出”?
答:日常生活支出主要指家庭必要的开支,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
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要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消费水平、借款用途等因素综合认定。
(2024)沪01民终1790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杨某1、胡某女儿出生及因病治疗支出医疗费58,194.2元,该支付义务应当由杨某1、胡某共同承担。”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中,债权人需要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结合配偶方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家庭的经济来源及财产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混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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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生活开支、扶养家庭成员、购买、修建或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785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黄某菁的银行流水,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购买店面、支付购房款等,涉案12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魏某某的账户,案涉借款系用于魏某某、黄某菁夫妻共同生活,魏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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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或商铺、共同从事投资,或一方虽未直接参与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但知晓并同意另一方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从中受益,则另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2559号案中,法院认为:“李某某自认其是通过炒股、股权投资等获得收益,宗某某自认将公司投资分红转至李某某账户,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某保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笔大额款项相互转账的事实,基本可以判断宗某某与李某某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并非独立,在此情况下原审综合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二、什么样的债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的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由举债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无需配偶承担。实务中,通常如下类型的债务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4、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由个人负担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7、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债务。
三、作为配偶,如何防范背上莫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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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好自身证件,定期核查自身及家庭财产情况。
保管好个人证件,不随意签署不明文件,不在空白文件上签名;定期核查自己名下财产情况,了解家庭财产和资金动向,不随意接受不明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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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贸然对债务进行确认或还款。
对于一方对外所负的尚不明确的债务,避免通过口头或书面进行确认,也不贸然作出还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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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若一方独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其他活动有负债可能性,提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债务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追偿权利,举债时向债权人披露双方的内部约定,平常也要做好资产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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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直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或在公司挂名。
若无必要,尽量避免直接参与另一方公司的经营,不随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