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新能源汽车商业秘密侵权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落槌,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金额共计6.4亿余元又创历史新高,引来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并随即入选最高院发布的8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中,成为“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
在当今商业竞争手段层出不穷的时代,重要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因素,往往面临着被窃取、泄露的风险,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从技术研发成果到独特的商业模式,从客户资源到营销策略,一旦这些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企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声誉甚至生存根基都可能遭受重创。换言之,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答题。对此,本文结合“新能源汽车商业秘密侵权案”从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路径进行分析,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一定的建议和指导。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定义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少企业在什么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以及如何构建坚固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上仍存在诸多疑惑。在此,提示企业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强调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规定》第四条则列举了5种不具有秘密性的情形: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即,如果相关信息属于一般常识、行业惯例,或者通过简单观察上市产品即可获得,或者已经在公开出版物、媒体、报告会、展览等渠道公开披露,那么这些信息将不被视为商业秘密。但如果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规定》第七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所谓商业价值,体现为信息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或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等等。
需要提醒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其现实的经济利益上,也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例如,即使是失败的实验数据、资料等信息,也能够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权利人在研发过程中失败的实验数据、资料等,无论是对于权利人还是竞争对手,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基于这些实验数据、资料等,可以降低后续不必要的试错成本支出,减少研发投入,加快研发进程。
(三)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保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需要在形式上体现权利人的保密意图,还需要保密措施在实质上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保密措施的严格程度应与商业秘密的价值和重要性相匹配。
常见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NDA)、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对涉密场所进行区分管理、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限制对涉密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和访问等。
二、“新能源汽车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2016年,吉利集团下属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高原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马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
2018年3月,吉利方发现,成都高原公司有多名离职员工交还的部分电脑中有这些离职员工两年前就为威马方工作的文件。2017年3月至6月,威马方以成都高原公司一年内离职的部分员工作为发明人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
2018年12月,吉利方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令威马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的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并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4亿余元。
点评
作为新能源汽车商业秘密侵权第一案,本案判赔额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释放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秘密强保护的信号,凸显了商业秘密保护在企业竞争中的关键作用,亦对其他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企业在招聘和管理涉密人员时,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培训、限制信息访问等,具体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同时,企业也应诚信合规经营,避免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建议
(一)学会识别商业秘密,确定密点
商业秘密的识别是保护工作的基础。企业需要从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两个方向进行密点的确定。
技术秘密:从设计图纸、模型、样板、方案、实验记录及数据、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电子数据、源代码、应用程序、数据算法等。
经营信息:从方案书、报价、投标书、销量、客户交易习惯、销售渠道、营销策划、营销方案、供应商信息、采购记录、采购计划等。
企业应通过专业的评估和筛选,确保所确定的密点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
(二)建设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涉密人员管理:在入职前对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评估其是否存在泄密风险;入职后签订保密协议(NDA),并开展定期的保密培训;离职时收回相关权限,签署离职承诺书,确保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涉密载体管理:对重要涉密载体设置归档制度;按岗位分配账户权限;设置内部防火墙等。
对外合作管理:对供应商、供销商、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提前进行尽职调查,设置企业白名单和黑名单;与合作方签订NDA。
(三)制定泄密应急处置及补救方案
建立泄密举报制度:核实期内停止涉嫌泄密人的相关权限;确认泄密后采取民事、形式、行政及其相关交叉的综合维权手段,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想要维护自身核心竞争力,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势在必行。通过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以及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企业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避免因商业秘密泄露而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