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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IGC音乐动向谈著作权风险与对策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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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从黑胶唱片到流媒体数字专辑,从磁带编辑器到数字音频工作站(DAW),科技创新一直是音乐媒介及创作工具变革的关键驱动力;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掀起颠覆音乐产业的又一波浪潮——通过深度学习等技术,以Soundraw、Mubert和Soundful为代表的AI音乐生成器能在分析模仿大量音乐作品的基础上,按使用者心意创作出风格各异的音乐作品。


这些AIGC工具在帮助创作者探索新音乐风格、提升创作效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著作权权属争议及侵权等法律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AI生成音乐相关主体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侵犯表演者权或人格权、侵犯词曲作者著作权和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服务平台的侵权责任等,并期以提出应对这些法律风险的建议。



01生成式人工智能对音乐产业的“双刃剑效应”


不可否认,生成式人工智能对音乐产业带来了许多革命性的改变,但其负面影响也引人担忧。


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有助音乐创作的降本增效,在既有电子合成器、数字音频工作站等创作工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音乐创作门槛。音乐家霍莉·赫恩登(Holly Herndon)便将利用人工智能复制的本人声音取名Holly+,并用以演唱自己未曾演绎的语言和风格;AIGC音乐也为短视频、游戏、播客等需要简单配乐的行业提供了更高效和经济的创作方式。此外,AIGC音乐还能够实现音乐的个性化,根据用户喜好需求就同一首歌生成定制化的音乐作品;这种个性化音乐体验能够增加听众参与感和满意度,为音乐产业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和商机。


另一方面,不少音乐人、音乐制作公司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制作音乐持怀疑态度。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版权侵权方面。近日,一位名叫Ghost writer的匿名创作者使用AI合成了说唱歌手德雷克(Drake)的声音所创作的新曲并将歌曲上传到TikTok,YouTube和Spotify等平台。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 Music Group, UMG)即指控相关歌曲存在版权侵权并要求流媒体平台下架相关内容,得到后者迅速响应。美国唱片业协会先前也就AI生成音乐表示,在现有歌曲上训练算法的人工智能平台侵犯了创作和录制歌曲的艺术家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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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音乐作品由人工智能生成,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大量相似的音乐内容,导致听众审美疲劳和音乐创作的同质化,进而给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带来挑战。MIDiA Research的音乐行业分析师兼顾问Tatiana Cirisano便指出AIGC泛滥将导致音乐市场出现过饱和、同质化、粗制滥造等问题。UMG执行副总裁迈克尔·纳什(Michael Nash)在专栏文章中写道,“AI生成音乐在稀释市场,使原创作品更稀有,并侵犯了艺术家从作品中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2]


生成式AI对音乐产业而言如同双刃剑,利弊共存。从业主体应对相关法律风险——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有充分认知,避免新技术的滥用对音乐产业生态各方(创作者、平台方及听众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伤害。

[1] See Is AI-generated music legal? | Semafor at https://www.semafor.com/article/04/18/2023/is-ai-generated-music-legal

[2] See AI-Generated Music Is About to Flood Streaming Platforms | WIRED at https://www.wired.com/story/ai-generated-music-streaming-services-copyright/



02人工智能生成音乐面临的法律风险


01)AI深度合成歌手声音侵犯歌手人格权及表演者权

近日,华语乐坛掀起了“AI孙燕姿”的热潮,通过输入大量预训练数据并根据反馈不断迭代,Sovits4.0模型可以学习提取歌手人声音色等数据以对任意歌曲实现接近该歌手本人翻唱的逼真效果。然而,这种通过合成技术将歌手声音合成到新音乐作品中的行为背后也蕴含着法律风险——声音具有人格财产权益,未经歌手授权同意合成歌手AI演唱的歌曲,存在侵犯歌手人格权及表演者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利益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可以明确声音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客体。除《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外,《著作权法》第39条对表演者的邻接权进行了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权涵盖表演者对表演的综合权益,既有表明身份、保护形象的精神权益,也有人格权商品化后的多种财产性权益。此外,我国也于2013年《商标法》修法中确认了声音商标的新类型,例如在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中,腾讯主张其QQ提示音属于声音商标获得北京高院支持[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竞争中不当使用声音的行为进行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了混淆行为,若有商家不当使用他人声音,造成了代言商品的混淆,则可以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


显然,这种擅自使用AI技术提取某位歌手的音色并通过AI深度合成“翻唱”或“首唱”歌曲的行为侵犯其表演者权及人格权,而更高商业价值的声音能够为为侵权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也会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预期财产损失。

[3]  (2018)京行终3673号判决书


02)AI生成旋律或歌词可能侵犯既有词曲作品著作权

计算机编曲并不是一个新概念: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莱杰伦·希勒(Lejaren Hiller) 、约翰·凯奇(John Cage)、伊阿尼斯·泽纳基斯(Iannis Xenakis)等作曲家便通过计算机程序中的随机变量/公式转换为音符/乐曲;本世纪YAMAHA,Korg的编曲键盘及Band in a Box等软件都试图用“规则”来实现自动编曲。然而,利用AI技术的Soundraw、Mubert与前述软件大为不同:利用神经网络等技术,用户只需输入Prompt文字即可生成音乐和歌词,几乎不需要用户投入智力劳动和音乐趣味上的审美判断。在享受如此便利的同时,平台及用户均需充分认识到AI模型的预训练数据有否侵犯既有词曲作品著作权的风险。


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一样,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同样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当且仅当同时满足这两个侵权要件时,音乐作品侵权才成立。


就“接触”这一侵权要件而言,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预训练过程需要使用大量既存作品且由算法自动抓取,过程往往非公开且隐蔽,因此要举证其生成的旋律或歌词与既有作品间存在接触较为困难。也有不同主张认为任何文艺创作都是以既有作品为土壤,文艺创作的繁荣也依赖于代际传承中的学习模仿。因此,关键在于AI生成音乐与既有作品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只要没有达到即不构成侵权;若构成“转换性使用”也可适用合理使用的免责条款。[4]


转换性使用是美国法院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要规范,转换性使用强调二次使用原作不是简单复制或重新出版,而是在原作基础上增加新的意义或审美,因此具有“转换性”,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所列举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中并不包括“转换性使用”,但目前,我国已有不少法院在实务中承认并运用此概念,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等“葫芦娃”及“黑猫警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判决写到“涉案电影海报为说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这一特殊情况,适当引用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少儿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之美术作品,与其他具有当年年代特征的元素一起作为电影海报背景图案,不再是单纯展现涉案作品的艺术美感,其价值和功能已发生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5]


音乐作品之间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是侵权判定的核心,也是最难认定的问题。对音乐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要考虑音乐作品本身的创作空间,以商业为主要目的流行音乐的领域中音乐旋律的创作空间受到人类听觉偏好、人体物理结构等限制而被压缩,增大了特定类型音乐相似的概率;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整体观感法、抽象分离法的使用混乱、实质性相似认定度量不统一等问题,增大了音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难度。

[4]  Is AI-generated music legal? | Semafor

[5](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判决书


03)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及间接侵权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行业的井喷式发展,在可预见的未来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创作服务平台将涌现争相成为专业音乐人或爱好者的创作利器。除了上条警示的AI预训练及生成内容直接侵犯词曲著作权风险外,这些服务提供者还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否则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可能会承担间接甚至直接侵权责任[6]


目前,“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构成我国对网络服务平台的间接侵权认定的主要依据及免责制度。

[6] 《民法典》第1169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原则】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在本就海量信息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更加隐蔽泛滥,被侵权个人举证侵权也将难上加难。“避风港”原则兼顾平台对用户权益保护义务及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主要包括“通知+删除”、反通知两个重要规则。《民法典》就“避风港”原则提供了具体实操的法律规范:


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红旗原则】

作为“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只有在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明知或者不应知自己所传播的信息属于侵权信息或者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根据上述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关于其平台存在侵权内容的通知时,必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只有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侵权内容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否则将与侵权内容制作或上传者(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采取合理措施的,就无须承担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平台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责任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要求“训练数据不得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同时第5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意味着仅提供API接口支持国内B端企业的境外技术公司也将被纳入监管。因此,一旦《意见稿》内容落地生效,境内外的AIGC音乐公司只要为国内提供AI生成音乐服务,即需直接对生成的内容承担责任。


03应对建议

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合规性。


(一)利用技术手段完善审查机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服务平台可利用AI算法技术智能过滤筛选AI生成作品;并对重大侵权风险内容进行人工审核。


例如音乐平台巨头Spotify近日即正申请一项名为"抄袭风险探测器"(Plagiarism Risk Detector)的技术申请专利,通过分析"功能谱(Lead Sheet)"来判断抄袭概率;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则推出名为AIGC-PAS的AIGC溯源服务,利用区块链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电子签名等多种技术手段为AIGC提供可靠身份标识和来源证明。同样,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平台和服务提供者也可采用智能审查机制来筛选生成的音乐作品。通过利用AI算法技术,自动识别可能侵权的内容并进行筛选,以减少侵权风险。同时,对于可能存在重大侵权风险的内容,应进行人工审核以确保合规准确性。


(二)探索新的版权模式与许可机制,明确权利归属规则

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的创作涉及到多方权益,包括词曲作者、表演者等,需要探索新的版权模式和许可机制来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这可以通过制定特殊的许可协议或合同来解决,确保创作者和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比如,加拿大音乐家、歌手Grimes一方面倡议Spotify等流媒体平台专设AIGC音乐板块以有序促进AI技术在音乐创作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探索版权新模式——她开发了自己的AI语音合成软件Elf.Tech,用户可通过使用她本人的开源声音、姓名及形象录制合成人声创作歌曲;若用户选择通过Elf.Tech分发他们制作的歌曲,那么这个平台可以为用户收集并分成抽取主要录音版税。


此外,还可参考AIGC音乐平台AIVA的创新付费模式,该平台设置免费/标准/专业三档订购收费标准并对应不同的适用范围/署名权/版权权属分配,方便不同需求的用户使用其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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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行业准则与自律机制,加强合规体系建设

除了国家近日出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音乐产业也可以建立行业准则和自律机制,以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的监管和合规管理。这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协会或权威机构来制定指导原则和规范,促进行业自律。此外,建立合规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的创作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音乐产业中的应用具有巨大的潜力,可以推动音乐创作的创新和发展。然而,与之伴随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通过加强合规机制、明确权利人、建立行业准则和加强法律保护,可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的可持续发展,并确保音乐产业的创作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生成式人工智能与音乐产业的结合将会产生更多的创新和价值,为人们带来更丰富多样的音乐体验。


相关律师
郭蔚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资深执业律师
021-5286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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