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艺人大S(本名徐熙媛)因流感猝逝,除了造成台湾地区疫苗抢打潮外,大S的遗产该由谁取得,2名子女监护权会如何处理,也成为了近期焦点话题,后续法律上会产生何种争议也有待关注。为了让读者清晰了解台湾地区法律在这些当红争议问题上的规范,本文将深入介绍台湾地区民法遗产继承及监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大S事件进行简要点评。 一、遗产继承 (一)继承顺序 首先,了解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下列条文均为民法规定): 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这一顺序明确了在遗产继承中,亲属间的优先继承顺位。例如,若大S没有遗嘱特别指定,在其遗产继承时,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她的子女)会排在第一顺位进行继承。 第1139条: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 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内部的优先度,亲等越近,继承顺序则优先。比如,若大S除了子女外,还有孙子女,子女作为更亲近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优先于孙子女继承。 第1141条: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当同一顺位存在多个继承人时,若无特殊法律规定,遗产将平均分配。假设大S的子女有多个,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时,他们将平均分配大S的遗产。 第1140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这就是实务中常见的“代位继承”情况,即使父或母对自己的遗产抛弃继承,孙辈仍能基于自身固有继承权,直接继承祖辈遗产。例如,若大S的某个子女在她去世前死亡,该子女的子女(大S的孙辈)可以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 为了更直观呈现除配偶以外之继承人继承顺序,以下用表格展示: 由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可知,若无先顺位之继承人,后顺位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顺序则依序是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另外,比较特别的继承状况是民法第1140条的“代位继承",实务上认为代位继承为孙辈固有继承权,得直接继承祖辈的遗产,即使对父或母之遗产抛弃继承,仍能代位继承祖辈的遗产(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意旨参照)。 (二)应继分 在确定了谁有继承权后,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分多少,即明确各继承人的应继分,即共同继承时,各继承人对于共同继承财产权利义务所得继承的比例。台湾地区民法对此比例规定如下: 第1144条: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另外,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1条第1项规定,配偶于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之权利。实务上认为,当被继承人死亡且配偶尚生存时,“夫妻一方死亡”是法定财产关系消灭的原因。因此,在继承顺序上,会先清算夫妻剩余财产,完成分配后才进入遗产继承阶段。 第1030-1条第1项前段: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 在大S遗产继承前,需先对她与具俊晔的婚后财产进行清算,扣除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差额,要先进行平均分配,之后才进行遗产继承的相关分配。 用表格梳理配偶应继分情况如下: (三)遗嘱与特留分 被继承人可以预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并且能够突破应继分的限制。但必须注意,不能违反民法特留分的规定。特留分是每位继承人所拥有的最低继承比例,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基本权益。 第1187条: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如果大S生前立有遗嘱,只要不违反特留分规定,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比如,即便想多给某个子女一些遗产,只要保证其他继承人的特留分份额,遗嘱就可以有效执行。 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特留分比例如下: 二、监护权 大S的离世,使得其与汪小菲的两名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备受关注,未来是否会引发监护权争夺战也未可知。依据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监护人须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监护权时才能设置。实务中认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由一方行使,但这并不免除监护权停止一方的义务。若有监护权的一方死亡,该未成年子女当然由另一方监护,也就是由尚生存的父母监护。这意味着,如果大S和汪小菲离婚时约定由大S行使监护权,现在大S去世,汪小菲自然成为两名子女的监护人。 另外,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93条规定,只有最后行使监护权的一方能以遗嘱指定监护人(需符合父母均不能行使的要件)。若其先死亡,即便以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指定也不生效力(62台上1398判例要旨参照)。 然而,若尚生存的父母没有能力或不适合作为监护人,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当有事实足以认定监护人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时,“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或“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停止亲权并改定监护人。 第1094条第1项: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或遗嘱指定之监护人拒绝就职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一、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若汪小菲也因特殊原因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将按照此顺序确定监护人。 第1106-1条:有事实足认监护人不符受监护人之最佳利益,或有显不适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条第一项声请权人之声请,改定适当之监护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汪小菲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相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改定监护人。 三、结语 至亲的离别总是令人悲痛万分,大S的突然离世让众多粉丝和亲友陷入哀伤。而在其身后,遗产分配和监护权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不仅可能导致家人之间反目成仇,还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何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兼顾人性与亲情,以专业且合理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无疑是巨大考验,也期待各方能冷静、理智地依法依规解决。同时,这一事件也让大众更加关注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两地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引发人们对遗产继承和监护权等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