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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出海”已成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必选项。在“走出去”浪潮中,如何更好地搭建股权架构,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个方面的,其中外汇资金监管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点。
一般而言,跨境投资股权架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本文主要就这二者在外汇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我国关于外汇管制的规定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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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审核
境内机构在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会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投资主体的资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严格审核。
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4年版)中规定,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办理。其中包括:
(1)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银行在汇出前期费用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此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银行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并且向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以及境内银行境外投资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对于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或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前期费用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同时,境内银行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办公用房购买合同或协议,以及已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如有)。此外,还需境内银行出具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内容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计划及境外非独立核算机构的具体情况等。
(3)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境内银行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需办理外汇初始登记。在提交申请时,境内银行应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如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此外,还需提供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以及境外投资资金使用计划、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还需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4)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对于境内银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当多个境内机构(至少含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时,若涉及银行变更事项,由参与投资的其中一个境内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在境内银行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在登记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如果不涉及银行变更事项,则由境内非银行机构按照相关指引在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银行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根据具体的变更内容,境内银行还可能需要提交境外投资资金使用计划、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有新增境内投资者(含境内银行),需一并提交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5)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如果多个境内机构(至少含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则由参与投资的其中一家境内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他参与机构无需重复提交申请。当境外机构因清算或注销需要汇回资金时,在投资该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主体(或参与投资的一家境内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的注销登记,境内银行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此外,还需提交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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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核
为进一步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性,深化外汇管理改革,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新设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和境外投资项目下相关外汇登记。对于境外投资的外汇监管登记的权限首次下放到银行。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需依据《指引》(2024年版)进行审核。银行会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以核实投资资金的来源与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在依据《指引》下放给银行直接办理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中,较为突出的亮点与变化有: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规定了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在外汇登记中规定了境内机构对境外上市企业的股票投资,如在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规框架下获得了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办理外汇登记。
3)在外汇变更登记中删除“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的内容。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放款外汇业务
在《指引》(2024年版)中,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被放到外汇局的章节,而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业务则由银行直接办理。
境外放款的常见情形是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多用于企业在通过股权投资无法满足境外关联企业的融资需求时,将境外放款作为境外投资的一种补充手段。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指引》(2024年版)明确了在注册地开立专户,多笔境外放款可共用一个专户,一笔境外放款也可开立多个专户。对境外放款上限、放款余额按最新计算公式列出,避免参数调整带来不适用情况;更改境外放款余额和上限的表述,适应参数调整变化。新增对境外放款逾期不归还的约束。明确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要求,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可为国内外汇贷款资金。
(三)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SPV)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在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必须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指引》(2024年版)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审核标准,列明了该项业务的参考法规、授权范围、审核材料以及审核原则。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设立SPV办理补登记有两个主要前提:
1、居民个人已经对SPV公司进行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注册费用除外)。
2、存在合法或潜在地返程投资构架。
对比初始登记的审核材料,因补登记的时点通常是境内居民个人已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故在初始登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特殊目的公司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融资资金来源的融资合同或银行流水、向特殊目的公司装入境内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小结
从《指引》中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外汇登记制度较严格,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登记的会受到严重的处罚。但同时,对于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对外汇登记审核也做出了简化。
二、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
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均流入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对此,青汇罚决字〔2024〕2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其违反了《37号文》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青岛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二)案例二
某民营企业设立境外路径公司,通过第三国投资欧洲高科技企业资产,试图规避国内ODI备案程序。因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监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8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35条,企业被外汇管理局罚款50万元,资金汇出被拦截,项目终止。
(三)案例三
某大型企业未经备案直接将资金汇至境外子公司账户,用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基建项目。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2条:未经批准擅自将资金汇出境外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非法金额30%的罚款。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处以罚款300万元,企业被要求补办备案,资金冻结,项目延期。
小结
可以看出,我国的外汇管制较严格,即使在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核准,由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前提下,若违反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或未如实披露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仍然会受到外汇管理机关实施的处罚。
三、外汇管制下间接投资的优势
中企跨境投资股权架构可简单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相对于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架构的常见情形是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通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投资地公司的投资模式。中企跨境投资时多选择使用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股权架构模式在外汇角度拥有多方面优势,具体包括:
首先,间接投资架构能降低外汇管制带来的影响。通过在资金流动限制较少的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以减少外汇管制,使得资金在海外流转更加便利和灵活。
其次,可以规避法律风险。比如中资企业在投资时,通常面临投资地国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因此需要设计收购主体,以求某种程度上规避监管。又比如,在投资退出时,可以采取在境外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而避免投资地国严格的法律管制和转让流程。
再次,可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通过选择无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进而将境外投资赚取的利润或其他资金截留在境外控股公司,使得资金在海外流转更加便利和灵活。同时,将注册地选为日常经营或贸易中资金流动限制较少或者几乎没有限制的地区,如我国的香港、自贸区等,从而减少外汇管制。
最后,可以隔离投资风险。间接投资基于中间控股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隔离标的不良资产、债务风险以及破产风险,并保留控制权。
基于以上原因,间接投资架构成为大型海外并购的首选,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架构进行规划和设计。
总结
我国关于外汇管制的规定,旨在规范跨境资金流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与个人参与境外投资活动的规模和频率将持续增长,外汇管制政策也将不断优化和完善。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开展境外投资时,需严格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如实申报资金来源和用途,接受外汇局和银行的监管和审核,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般来说,间接投资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以将外汇资金留存在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进行使用,以避免境内严格的外汇管制。间接投资方式比直接投资方式在海外资金运作上更具有灵活性。但如果采取实控人境外投资的方式,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操作,以保证跨境投资的合规性。
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企业在赴境外投资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外汇政策带来的影响,制定合理的策略,以实现资金运转效率和合规性的平衡。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境内与目标国外汇相关政策的变化,设计调整适合自己的境外投资股权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