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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门槛降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四大亮点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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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05年颁布的原《办法》作出大幅修订,从外国投资者主体范畴、资产要求、投资方式、对价支付方式、持股比例锁定期等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有利于A股上市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份进行并购重组。修订后的《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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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办法》的修订要点与主要变化进行梳理与点评。


一、扩大外国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

新《办法》降低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规定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只有当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才需满足和原《办法》同样的资产标准,即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同时,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中对于将外国投资者的实有资产来源要求从“境外实有资产”修订为“实有资产”,即可理解为境外投资者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资产均可以作为计算依据。

此外,本次修订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办法》所定义的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即外国投资者主体范畴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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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方式更加灵活

首先,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引入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规定了取得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转让的股份比例要求一致;同时新增加了要约收购作为战略投资方式,规定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于5%,亦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持了一致。这一修订无疑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使得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可选择的工具和方法基本持平,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其次,新《办法》首次明确外国投资者可以用非上市境外公司的股份进行换股交易,这使得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支付方式将更为灵活。预估未来会有更多境外资产包括红筹结构资产可以与参与境内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有利于境内上市公司估值更加国际化和市场化,也有利于境内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国际化。

另外,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同时,新《办法》规定了战略投资通过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除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外,也可以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这将有助于提高外国投资者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积极性,但锁价方式下仍需遵守证监会对于战略投资者较高的资质要求。

最后,原《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以符合对“中长期”投资的要求。与境内投资者适用的锁定期相比,上述对境外投资者的锁定期要求可谓严格,使得很多境外投资者不得在相关交易中要求上市公司支付现金对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的灵活性。本次修订延续了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应具备“中长期投资属性”原则,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锁定期的缩短意味外国投资者能更快地响应市场变化,同时若其他规定对于战略投资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还需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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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化外资战略投资的流程

原《办法》第三条规定,“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但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外商投资境内企业仅须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除非境内企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行业领域,否则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批或备案,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即可。

对于上述冲突,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另外新《办法》不再强制要求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而定向发行新股方式由于涉及上市公司新增股本,仍需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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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及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对外资战略投资的核查责任。新《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相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同时,商务部门也可针对就投资资格事项作出虚假陈述的外国投资者采取事后的限制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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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新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一步,它不仅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门槛,还丰富了投资方式,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的灵活性。这些变化将有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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