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的推进,中国企业“出海”未来将成为世界经济、国家战略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协同之关键一环。根据《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2023年达到1772.9亿美元,同比增长8.7%,占全球份额的11.4%,连续12年位列全球前三,可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持续增长。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架构的搭建是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关键一环,它关系到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本篇文章旨在通过分析不同的境外投资架构模型之利弊为即将“出海”的企业提供参考经验。
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制度简析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受《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制。每部法规发布的部门不同,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由商务部发布,主要强调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目的是促进境外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并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侧重于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优化服务和强化全程监管,以促进境外投资的有序进行。该办法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对敏感类项目和非敏感类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关于央企的规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建立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中明确了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并形成监管合力。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架构选择 1.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的海外直接投资,涉及在海外市场及港澳台地区通过现金投资、实物资产转移或无形资产投入等方式,获取并掌控境外企业的经营权。对外直接投资一般分为: 1 境外新设子公司; 2 境外收购公司。 (如下图所示) 关于境外新设子公司,以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拟在越南开展业务,据2024 年 3 月 21 日该公司向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越南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表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越南伟时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公司出资比例100%,公司近日已办理完成 ODI(境外投资备案);而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收购模式,也是近年境内大型企业倾向于选择的投资模式,如工商银行以5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权,成为该行最大股东,扩展了在非洲的业务、吉利集团以1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瑞典沃尔沃轿车公司的全部股权、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4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瑞士农化公司先正达,完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历史上金额最大的交易之一。 选择直接对外投资,境内公司可以通过直接控股的方式对境外公司实施完全控制,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并确保决策一致性和业务协同效应,更好的实现公司在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的统一且长足发展,有助于统一品牌形象,提高公司整体的市场识别度。然而,这种结构也存在缺点:从合规层面,母公司需要遵守子公司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或子公司受母公司所在国法律规制,这可能会影响公司内部的经营或管理;从税务层面,公司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在目标国家进行投资,如果两国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相关的税务减免政策,公司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负;从审批层面,需进行ODI备案,ODI备案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合规途径之一,只有顺利备案后,企业才能够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ODI审批手续复杂,耗时长,如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有无法进行对外投资的风险。 2.多层架构投资 多层架构投资则是通过多个层次的公司结构进行投资,这些层次可能包括避税天堂的控股公司、中间控股公司以及最终的运营公司。其实际是在第一种直接投资的基本架构的变化形式,目的是通过增加中间层公司,达到资金灵活调动,减免赋税。详细来说多层架构投资优势有: 1 中间控股公司通常设立在资金流动限制较少的地区,便于引入外币资金和使用金融工具。也有利于境内公司在境外子公司有利润时,可以通过ODI申报将境外子公司的收益调回境内,也可以选择将收益暂时留存在境外中间层子公司中,或进行再投资,无需立即调回境内。 2 加设中间层公司,有利于降低赋税,该中间层公司一般是BVI公司或开曼公司,在当地不需要纳税;或是区域控股公司,例如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征收税率低,且与多个国家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如新加坡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香港已与40多个国家签订,因此能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境内控股公司隔离,弱化国别标签。 3 在某些中间层架构中,如BVI公司和香港公司,没有外汇管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方便企业进行投资退出。 4 某些离岸公司提供较高的隐私保护,可以通过信托等方式隐藏实际控制人信息。所以这种投资模式广受境内企业青睐。 然而,多层架构投资也存在一些缺点:多层架构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税务和会计问题,管理起来相对复杂;随着全球反避税行动的加强,如CRS(共同申报准则)和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可能面临更高的税务合规成本;由于公司涉及架构层次较多,可能受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影响,需要耗费更大的合规成本;以及虽然某些离岸地区的注册成本较低,但整体的维护成本,包括法律、会计和咨询费用可能较高。 多层架构投资是一种策略,旨在通过复杂的公司结构来实现特定的商业和财务目标。企业在选择是否采用多层架构进行对外投资时,需要权衡这些优势和缺点,并考虑自身的战略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3.VIE架构 VIE结构是指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或部分中资实体(“控股公司”)对在限制/禁止境外直接投资领域的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拥有控制权的结构。因此,境内投资者在控股公司和运营公司之间采取各种合同安排,以获得对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运营公司的利润也将回流到控股公司,然后最终由境内投资者合并。VIE架构主要用于中资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在国外限制或禁止外资企业直接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规避诸多非必要的流程和限制。 4.进出口和跨境贸易架构 境内企业作为运营实体可以通过投资控股一家境外公司,以境外公司为作为国际业务的购销主体,方便与各国供应商和买家签订业务合同。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作为世界贸易商的重要“停靠港”有较好的投资和贸易政策,境内企业在新加坡成立国际贸易总部,通过新加坡公司与各国供应商和买家签订业务合同,既能充分享受新加坡健全的法制和信誉体系,又能享受外汇便利和税务政策等利好。 5.知识产权控股公司 知识产权控股公司通常是持有和管理知识产权的境内企业授权某境外企业使用知识产权资产的公司,这些资产可能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境内企业持有知识产权。其优势是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注册知识产权控股公司,可以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负担。且可以将知识产权与企业的日常业务分离,可以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企业其他业务风险的影响。该投资模式适用于品牌全球化的公司、持有多项知识产权的公司、有意向进行海外收入税务优化的公司。 三、搭建境外投资架构的注意事项 1.对外投资出境地点选择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时,股息收入通常需要在中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但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现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国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设立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如主营业务属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则其从境外直接投资中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项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需占总收入的60%以上、并且企业需在海南自贸港内开展实质性运营。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不同国家投资时多层架构选择 境内企业对以下国家投资时,根据多数企业的经验和选择,中间层公司和架构的选择参考如下: 中国企业在欧盟、美国投资的路径倾向于选择中国大陆公司→中国香港公司→荷兰公司→欧盟/美国公司,最终由荷兰公司投资设立欧盟/美国公司。因为据欧盟法律,欧盟成员国公司向荷兰公司分配股息无预提所得税,荷兰公司转让欧盟成员国公司股权所得无预提所得税。而《荷美协定》下,美国公司向荷兰公司分配股息适用最低5%的预提所得税率,荷兰公司转让美国公司股权所得无需在美国缴纳所得税。且在荷兰,符合条件的公司从欧盟成员国/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和转让欧盟成员国/美国公司股权所得均免税。而荷兰公司向中国香港公司分配股息和中国公司转让荷兰公司股权在荷兰免税。 在泰国投资,建议企业选择中国大陆公司→中国香港公司→泰国公司,因为根据《港泰协定》,泰国公司向中香港公司分配股息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中国香港公司转让泰国公司股权所得无需在泰国缴纳所得税。并且与上述相同,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层公司在香港,符其从泰国公司收到的股息和转让泰国公司股权所得均免税,其向中国大陆公司分配股息或转让股权在香港均免税。 在越南和俄罗斯投资,企业多选择中国大陆公司→新加坡公司→越南/俄罗斯公司,根据《新越协定》《新俄协定》,越南公司向新加坡/俄罗斯公司分配股息时适用最低5%的预提所得税率,而新加坡公司转让越南/俄罗斯公司股权所得无需在越南缴纳所得税。且新加坡公司作为中间层公司,从越南/俄罗斯公司收到的股息或转让的股权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公司向中国大陆公司分配股息和转让的股权在新加坡也均免税。 结语 综上,企业在选择境外投资架构时,首先应当明确投资目的和商业战略,是以市场扩张为目的还是获取资源技术引进等为目的;其二应当考虑东道国的法律和税务环,研究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综合考虑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税收便利政策对投资架构的影响;最后还应当考虑投资架构对于投资者信息披露的需求和隐私保护水平、资金流动便利性、撤资便利性等多方面的问题。结合上述因素,选择一个既满足商业目标又合规高效的境外投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