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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王牌,境外担保当事方亦可以境内担保物做担保!| 跨境融资系列文章④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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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入选上海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上海律师文丛》的《中国企业跨境融资的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正式出版。本书由君伦组编,由执行合伙人陈芳律师担任主编,丁德应、金昌华、文影、郑书凝、杨雪帆等律师共同参与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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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结合君伦多年为跨国公司、海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实务经验,从跨境融资的背景、发展历程出发,围绕跨境融资的方式以及相关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具体问题,通过丰富的案例展示和严谨的理论阐述,全方面、多维度地介绍了如何在实务中操作跨境融资业务以及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总体上呈现出了“实务”、“创新”、“全面”、“涉外”这四大鲜明特点,相信对金融机构、有跨境融资需求的企业、行业内的律师和公司法务等而言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在此节选跨境担保中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部分章节,以飨读者。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主要架构

除前述文章所述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两种模式外,其余的跨境担保类型均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类型较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列举了4种形式,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

架构一


担保人在境内,而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例如境内B公司担保境内A公司向境外银行的借款(外债),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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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之形式一


架构二


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例如境外B公司担保境内A公司向境外银行借外债,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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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之形式二

架构三


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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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之形式三

架构四


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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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注意要点

不同于“外保内贷”或“内保外贷”,当事人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跨境担保合同。除非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无须向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或备案”仅是指不需要就跨境担保事宜进行登记或备案,如形式一或形式二所示架构中,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本身构成了“外债”,借款人仍应就“外债”等进行登记或备案

如果“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发生担保履约情形,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如果因为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例如,在形式二所示架构下,境外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就可能使境外担保人取代原来的债权人成为境内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在外汇监管角度属于原先的“外债”变更了“债权人”,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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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出书是总结,也是思考,更体现了君伦“分享”的价值观。我们相信,知识的力量在于传播和应用,而分享则是这一过程的关键。希望君伦的分享也能为各位在跨境融资领域探索的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供一盏明灯,照亮大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前行之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跨境融资的法律框架,掌握实务操作的技巧,规避潜在的风险,并把握跨境融资的机遇。

本次君伦律师专著入选《上海律师文丛》出版计划,充分展现了君伦律师在企业跨境融资业务领域过硬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这是继君伦律师主编《境外银行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与担保实务》《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实务》《我国台湾地区债权跨境至大陆催收之实务操作与成功案例分析》《在中国设立与运营公司必备知识和法律实务》(中英双语版)《建设工程纠纷经典案例分析与实务指引》《基建投资、城市更新、REITs与财务分析决策》《区块链的法律规制》等书籍外的又一本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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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执行合伙人 资深律师 职业税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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