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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金融机构授信影响的事后及催收应对 | 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⑩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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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的《公司法》改革,针对公司治理、代表人权限、透明度提升及债权人权益加强做出了全面调整,这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流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此,基于新《公司法》对金融机构授信的影响,金融机构除了之前对授信的常规尽调、审查外,本所分上下两篇简析法律变化对金融机构授信操作的全方位影响并给出特别应对建议,上篇已论述授信事前、事中两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下篇即针对事后催收应对进行进一步解读。、



一、授信后——持续关注和证据固定

授信后,金融机构应做好贷后管理


(一) 如企业未按期完成实缴,则按照授信文件约定加速授信款项到期

(二) 如企业已经全部实缴出资,则持续关注其是否有减资、抽逃出资行为以及核查其实缴出资的用途

(三) 做好贷后管理,尤其是相关资产、人员以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证据固定对账、通知发出等。

证据的固定,金融机构可以:

01

及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对合同条款进行严谨约定,并务必保留纸质原件

02

保留催收通知的纸质原件及寄送通知的物流信息,明确收件人的权限并确认通知已签收

03

网页作为证据的,应对网页内容进行事先截图并获取可信时间戳

04

 照片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应保留原始拍摄设备与记录,并通过软件等方式补强,录音录像还应保证完整性,避免截取片段;

05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应保留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将重要记录需截图、导出,并获取可信时间戳

06

相关人员有出入境记录的,应调取并保留相关记录原件

必要时,对前述证据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确保真实性,也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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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逃废债的催收

即使完善了授信三阶段的风险防范措施,仍然无法百分百避免逃废债的发生,此时巧用人格否认制度,优化催收策略尤其重要。


(一)人格否认的情形


1

人格混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纪要》,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具体表现为:

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

过度支配与控制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纪要》,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

1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

资本显著不足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纪要》,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资本显著不足和以小博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出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而非公司设立过程中;

2


“资本”不应教条理解为“注册资本”,而是应理解为“实际投资额”

3


“显著不足”暂时无法通过量化标准去实现,需要法院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并非资本一旦不足就构成“显著”;

4


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时,应达到了一定的时间段,而非一时的“明显”不匹配;

5

 公司存在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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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纵向人格否认——将股东纳入债务清偿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通过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出资期限尚未截至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突破了破产程序的限制


(三)横向人格否认——将关联公司纳入债务清偿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原有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补充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了人格混同的认定。同时,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扩大了关联人范围及交易方式,从而使关联交易的规定更严格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面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关联交易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在必要时审查是否有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

2


根据法定程序,审查利用关联公司与公司进行交易是否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报告,是否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3


确保公允性,即审查利用关联公司与公司进行交易是否严重侵害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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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公布以来,已历经五次修订或修正。第六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修改比例85%),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修改比例42%)。金融机构业务与法律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新《公司法》的出台势必会对各银行及广大金融机构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能与各位银行及金融业同仁分享实用的应对策略和建议,更好地推动授信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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