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跨境授权许可市场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音乐著作权授权许可交易的市场。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音乐作品可以轻松地跨越国界传播,这给音乐著作权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在跨境授权许可市场中,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本所律师在《@音乐创作人,音著协VS. 音集协,傻傻分不清楚?》一文中已经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进行了介绍,本文则结合近期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在缺少相互代表协议情形下,音乐著作权跨境授权许可市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并该如何健康、良性发展。
PART 01
相互代表协议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以音著协为例,1994年,音著协成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成员;2007年,音著协成为国际影画乐曲复制权协理联会(BIEM)成员;2012年,音著协成为国际复制权联合会(IFRRO)成员。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音著协陆续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可以促进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得到全面保护。[1]
在国际著作权管理体系下,任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均可以通过音著协、音集协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在中国大陆地区管理欧美日韩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等全球范围内所有与音著协、音集协等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同类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2]
音著协、音集协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大陆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中,属于海外音乐作品产生的费用,将转付给海外相应协会,由海外协会实现对其会员的使用费分配。同理,其他国家/地区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域管理音著协会员作品的著作权,并向音著协、音集协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转付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相关著作权使用费。
[1] Creating Value from Music——the Rights that Make it Possible Catherine Jewell, Communications Division, WIPO
[2] 刘春田.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问题[J].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89(01):1-5.
PART 02
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之风险提示
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一国国民在其境内创作完成的作品,在其他国家并不当然地受到承认和保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TRIPS协定,因此,我国有义务向这些条约的受益者提供保护,即使他们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但由此所产生的新问题是,在两国/地区未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对境外地区进行授权或获得境外地区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实务中,通常所采取的操作方式有如下几类:
1、
直接联系权利人:尽可能地确定境外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并与他们直接进行联系。这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音乐产业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通过与权利人协商,可以达成授权许可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2、
委托代理机构:寻找境外地区的版权代理商业机构,委托他们代表使用人进行授权许可的谈判和管理。这些机构通常有更广泛的资源和联系网络,能够更有效地与境外权利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或利用在线音乐授权许可平台或版权市场,如音乐版权交易市场、音乐授权平台等,寻找境外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这些平台通常提供了方便的授权许可流程和交易机制,使使用人能够与境外权利人直接进行联系和交易。
两者比较而言,直接联系权利人是相对安全但更耗时间成本的授权模式,而后者则存在一定的未知风险。现实中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以民事代理的方式大规模对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许可或者维权,扰乱著作权市场的公平秩序,这些公司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判定为缺乏合法性基础而实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属于非法集体管理。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全国性”和“唯一性”,即除核准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认定境外版权代理商业机构为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先例,但对境内组织以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以自己名义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做出了非法集体管理的结论。
例:(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0号、(2016)最高法民申1361号
201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诉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一案中,认定声影公司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规定”,依法驳回其起诉。这是我国司法实践认定非法集体管理的第一案。
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量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体权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认为声影公司以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以自己名义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赋予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对于妥善解决卡拉OK音乐作品纠纷案件,促进集体管理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此判决后,陆续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7家法院认定深圳声影从事非法集体管理行为。此外,相关使用者还陆续就深圳声影的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行政投诉,国家版权局已立案查处,这也是我国首例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的查处。
PART 03
结语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注意遵守国内法律规定及国际公约和相关法规,确保获得合法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此外,建议在与境外权利人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知识产权专家,以确保授权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