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是证监会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的又一重要举措,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现将《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定向可转债等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作为重组支付工具的试点。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数据,截至今年10月31日,证监会共许可24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40只,其中,作为支付工具24只,作为融资工具16只。经过前期试点,该种方式的可行性逐渐得到验证,证监会遂在制度层面将定向可转债作为重组支付工具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位于《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规则的“特别规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是证监会结合重组交易的特点,就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发行条件
在发行条件方面,《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或用于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相关实质条件,构成重组上市的还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以及排除条件,如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等情况,属于禁止发行定向可转债情形。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要符合《再融资办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上市公司重组需要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条件。因此,《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是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将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作出规定。
2. 定价机制
在定价机制方面,《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规定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证监会注册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转股价格调整方案应当符合《重组办法》有关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规定。
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是重组交易的核心要素之一。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和股份均可作为支付工具,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参照《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
3. 限售期
在限售期方面,《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规定,持有定向可转债者,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有特定情形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规定,禁止在限售期限内转让,但可以根据约定实施转股,转股后的股份应当继续锁定,直至限售期限届满,转股前后的限售期限合并计算。
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确保重组实施后一定时期内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利益“绑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参照《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对定向可转债作出相应的限售规定。
4. 投资者适当性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规定,以资产认购取得定向可转债的特定对象不符合标的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所持定向可转债可以转股,转股后仅能卖出、不能买入标的股票。同时,受让定向可转债的投资者,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关于定向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前述规定主要来源于近些年来的监管规定。
5. 权益计算
在权益计算方面,《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等情况时,对相关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及比例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定向可转债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其他权益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较高者的具体计算公式,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具有锁定期限、流动性弱等属性,投资者在进入转股期前往往难以卖出,后续权益增加是确定性较强的大概率事件,《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规定,投资者持有的定向可转债应纳入相关权益计算。
结 语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的发布,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利好,预计更多上市公司将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从而更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活跃资本市场并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