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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创作人,音著协VS. 音集协,傻傻分不清楚?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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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音乐著作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益(著作人格权)和收益(著作财产权),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和创新。通常而言,词、曲是音乐作品的创作核心,一首音乐作品在词、曲两个层面上均存在独立著作权。而与音乐作品配套的MV,则属于视听作品。成熟的音乐作品在推向市场的过程中,还涉及委托编曲制作、音乐作品推广、数字音乐作品发行、独家授权或非独家授权、实体唱片发行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

因此,在面对音乐著作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时,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也不例外。这一制度的引入是为了解决音乐著作权管理中的困难,并促进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协作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但实践中,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却一直处于未获得产业主体认可的尴尬境地。[1]有鉴于此,本文将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的介绍,为音乐创作者揭示何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音乐创作之路保驾护航。

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词曲著作权人个体行使权利而言的,它是由众多音乐词曲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行使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设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地的音乐著作权人加入并授权给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国协会,各国协会又通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在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实现相互授权,从而构成音乐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网络,在全球范围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一位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代理

存在目的

为了实现著作权人群体的利益

为了实现著作权人个体的利益

性质

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

著作权代理一般带有商业性,代理人可能是出版商、 唱片商、律所等

设立条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遵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立

著作权代理机构主要按照商业规则设立

法律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作

著作权代理一般按照商业规则运作,主要遵守《民法典》、《公司法》、《律师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运作

名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

著作权代理则是以被代理的著作权人的名义开展工作

承担责任的主体

集体管理的情形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责任主体

著作权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的著作权人是责任主体。

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诞生于18世纪法国巴黎的剧院中,由于当时的戏剧公司不愿意和剧作家分享收入,剧作家皮埃尔·奥古斯丁·卡隆·德·博马舍于是起草了“戏剧一般规约”,联合22个著名的剧作家,以罢工方式发起维权,并指定了代理人与戏剧公司谈判收入分配,这一行动为法国戏剧作者协会奠定了基础。

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维护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特别是词曲作者权益的需要。因为众多分散的词曲作者个体相对于音乐的强势使用者而言,无论是对价谈判地位,还是维权能力都总是弱势的一方,只有团结起来才会变得强大。另一方面,建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有助于促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交易。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即时的特点,个体音乐著作权人无法掌握其作品的全面使用情况,且在与海量音乐使用者谈判时总是处于绝对劣势。而音乐使用者需要使用大量音乐作品时,也很难与每一位音乐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获得授权,这里不仅存在谈判交易的成本效率问题,还存在著作权的确权问题

因此,中国在1992年开始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成立的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是音著协。2005年,经国家著作权局批准,由中国音像协会筹备成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在完成民政部登记手续后,音集协正式成立,以下为音著协、音集协简要介绍。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著作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著协授权的权利包括词、曲的著作权,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具体体现为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等音乐著作权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经国家著作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主要业务是根据会员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通过本身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集中行使权利的方式,在卡拉OK、互联网、实体场所背景音乐等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将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综合而言,音著协、音集协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分为三部曲

(1)吸收会员、集中权利:会员为词曲作者、MV视听作品权利人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音乐著作权的主体;

2)发放许可、收取费用:指依法向使用者发放著作权许可、收取使用费;

(3)使用费分配: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规则分配转付给相应的著作权人。

音著协、音集协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作品、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采用的是集体管理的方法,著作权人在加入协会后,将其作品的著作权以信托方式交由协会来管理。因此,协会的正常授权只是许可其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使用音乐,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变化,不是将作品权利转让给使用者。

然后,需要提醒的是,著作权人以信托方式将作品交给协会管理后,自己便不能再能行使合同约定的作品权利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授权的不统一而导致音乐市场的混乱,同时也尽量避免权利人在向使用者授权时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权益的不必要的损失。

但这也正是许多权利人对我国集体管理制度不满之处——所谓“集体管理”,并非权利人自我管理或自治,而是行政管理或管制。由于著作权市场供求瞬息万变,私人自治价值基础的缺失导致集体管理制度无法及时调整。权利人为拒绝适用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制度安排,只能坚持交易成本更高的独立授权许可。

结语

对于很多独立音乐人而言,在未系统地了解前,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机制可能稍显复杂和难以理解。因此,建议独立音乐人在决定是否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前先行调研和咨询,确保理解音著协、音集协等组织的作用机制及会员权益。

未来,本所律师还将结合近期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在缺少相互代表协议情形下,音乐著作权跨境授权许可市场应该如何健康、良性发展



[1] 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03):9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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