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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院审级制度介绍——兼论法官独任制及合议制审理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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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级制度,是在规定法院审判的上下层级关系,也就是在一个诉讼事件中,案件于下级法院审判后,经当事人上诉或异议,再由上级法院审理,当事人藉由法院上下层级关系,所经过的法院程序。藉由规划完整的法院审级制度,让人民依照程序来达到救济的目的,法院也得以确认审判的公正、减少错判机率发生

台湾地区法院有别于大陆地区人民法院,主要是采三级三审制,但又因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审级规定,本文将介绍台湾地区主要几种案件类型的法院审级制度,并针对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做进一步的说明。

一、台湾地区法院审级概况

台湾地区法院按案件类型,大致会将案件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智慧财产诉讼,因此对这四种法院审级制度的了解就特别重要。基本而言,可以区别如下:

01、民事、刑事诉讼:

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含少年及家事法院)审理,原则采三级三审制,例外采三级二审制,以第一审、第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详后述)

02、行政诉讼:

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采三级二审制,第一审为事实审,第二审为法律审

03、智慧财产诉讼:

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关于智慧财产之第一审及第二审民事诉讼、第二审刑事诉讼,以及第一审行政诉讼审判。

于此需要进一步说明两点:

一是行政诉讼之审级,采取所谓「三级二审制」,其中「三级」是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诉讼庭”,「二审」则指所有行政诉讼事件均经二个审级的法院审理后终结,再细分而言,“地方行政诉讼庭”审理例如「交通裁决事件、收容声请事件的第一审」,并可上诉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例如「通常诉讼程序及都市计画审查程序事件的第一审」,并可上诉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此制度是为了让一般民众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诉讼,减低长期的法院讼累。

二是智慧财产诉讼之审级,台湾地区智慧财产相关的商务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所占比例始终居高不下,且智慧财产案件涉及强烈的专业性,有专责法官审理之必要,因此台湾地区于2019年通过「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设立“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统一处理智慧财产纠纷及重大商业纠纷。 其中关于审级制度,因并非全部智慧财产及商业事件的案件均系由“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有些案件仍事适用普通法院审理,兹以下方台湾地区“司法院”所提供的案件程序图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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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介绍

如同前述,民事诉讼在审级方面是采三级三审制为原则。通常诉讼事件,原则上由“地方法院”管辖第一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辖第二审,“最高法院”管辖第三审。

关于民事财产权的纷争,是依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的多寡,或依事件之性质之繁简与当事人的意思等,区分为:小额诉讼、简易诉讼与通常诉讼程序。 详言之,民事诉讼第一审,如果所提起的诉讼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或因为其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为新台币10万元以下、简易诉讼为新台币50万元以下),或事件的性质较为简易(例如:劳动契约期限在1年以下的劳资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或简易诉讼程序,则其诉讼程序可以简化处理,能够较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又如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经上诉二审后,还是不服第二审法院判决,上诉第三审的门槛,必须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新台币150万元之财产权诉讼或非财产权诉讼,方得提起第三审上诉。至于上诉的理由,因台湾地区民事案件第三审法院为法律审,故当事人就二审判决提起上诉,应以第二审判决有违背法令为理由,方得提出上诉。

总结而言,小额及简易诉讼事件原则上二审终结,通常诉讼案件则若诉讼标的逾新台币150万元,且认为第二审裁判有判决违背法令的情况,当事人得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审的上诉。

三、刑事诉讼审级制度介绍

如同前述,刑事诉讼在审级方面是采三级三审制为原则。刑事案件之通常程序,原则上由“地方法院”管辖第一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辖第二审,“最高法院”管辖第三审。

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另有所谓「简易程序」。详言之,被告犯罪后,依据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证据,已经足以认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适合判处「缓刑、得易科罚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罚金」时,检察官可以不依通常程序起诉,而是选择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也就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另外,法院如果认为合适,也可以将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简易程序」来处理。则适用简易程序之案件,因为案情已经明朗,法院原则上可以不必开庭,但有必要时,仍然可以开庭讯问被告,如此设计,是为了给被告有自新的机会外,也可以因此节省开庭的劳费。此种「简易程序」则涉及到以下要介绍的法官独任制合议制审理方式。

四、独任制及合议制审理

法院审理案件,按照法官人数区分为独任制合议制,就字面而言容易理解,独任制是由一个法官单独组成并审理,合议制是由数名法官组成,透过合议当方式进行裁判。依照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

「“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独任或三人合议行之。

“高等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

“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

并参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及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各自的规定,可以简单归纳下:

(一)“地方法院”所审理的一般案件均由独任法官审理,例外才是由法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判。

(二)“地方法院”应以合议制审判之案件,举例如下:

1、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之1规定,除简式审判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审应由“地方法院”行合议庭方式审理。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1第1项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管辖之第二审之“地方法院”,也是以合议庭方式审理。

2、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1第1项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异议于管辖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之审判是以合议庭方式进行。

五、结论

对于初次了解台湾地区法院审级制度的读者可能会觉得略为复杂,故本文另外整理下表,供熟悉台湾地区审理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法院审级程序,并搭配独任制及合议制的法院组成,让读者有更深的认识。另提醒,涉及台湾地区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件究竟归为“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或有无机会适用简便的审理程序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此涉及到台湾地区诸多有关规定,建议仍要先咨询律师的专业分析,再进行下一步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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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峻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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