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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系列之三 | 生物资产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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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融资少对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构成了很大制约,但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融资租赁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撑作用。在此背景下,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创新探索应运而生,为农、林、牧、副、渔业提供了崭新的融资渠道。然而,由于生物资产本身具有生命脆弱性、难以特定化等特征,以其作为融资租赁物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及理论正当性一直存有争论。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对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政策关于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规定

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范围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即使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认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生物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满足前述规定。而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第6.7.3农林牧渔业产品也列举了部分动物、植物,表明从会计角度生物资产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

政策支持方面,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便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及《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等政策文件,明确倡导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奠定了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合法性基础。

此外,前段时间流出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能够以特定化方式加以识别的牛、羊、果木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售后回租的租赁物。”

二、所有生物资产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吗?

(一)生物资产的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三条,生物资产又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二)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分析

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品或生命周期短的动植物,其作为劳动对象及劳动目的难以产生收益且难以特定化,不符合租赁物应具有使用价值的特征,不宜作为租赁物;而公益性生物资产,由于不以获利为目的且无法办理权利变更登记,明显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物。生产性生物资产则应分情况进行讨论。若生物资产本身就是劳动对象和目的,如肉鸡、肉猪,以及一次性收获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由于不具有租赁物应具有使用价值的特征,是“消耗性生物资产”,因此不宜作为租赁物。

而奶牛、绵羊、蛋鸡等动物以及非一次性收获的果树、经济林等植物,作为劳动工具或手段,其价值可分期转化到劳动产品中,以收取自然孳息的方式得以实现,是“生产性生物资产”,因此可以作为租赁物。不过相比传统融资租赁物,生物资产的折旧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评估生物资产的现有价值是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三)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要点

01、特定化标识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生物资产本身难以特定化,且数量庞大,为避免被法院认定为租赁物不能特定化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对作为融资租赁物的生物资产打上特定标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物资产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等具体信息。

02、对租赁物进行投保

由于与机械设备、船舶等融资租赁物相比,生物资产更容易因自然灾害、污染、虫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尤其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对生物资产租赁物进行投保(根据生物资产特性选择险种),出租人列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并可约定,当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因此所获利益应优先向出租人偿付,并应据实际情况置换租赁物(增加担保)或解除合同。

03、生物资产天然孳息的权属问题

生物资产产生的一般都是天然孳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承租人并非用益物权人,因此原则上天然孳息归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的目的通常为取得自然孳息,为避免日后纷争,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对生物资产的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三、认可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案例

(2019)沪0115民初69436号案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发忠公司签署《售后回租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发忠公司购买西门塔尔基础母牛并回租给被告发忠公司使用……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从被告发忠公司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再通过先行占有的方式向被告发忠公司交付了租赁物,履行了融物义务,且案涉租赁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020)京03民初230号案件

院认为:多尔克司公司与丰汇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附件附录及补充协议,双方明确了租赁物为5,600头奶牛,此外,多尔克司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租赁物进行了资产价值评估,评估值为11,438.62万元。据此,本院可以认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真实存在。

结 语

从本文分析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及政策对生物资产承做融资租赁持鼓励支持态度,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案例也对此类特殊融资租赁物作出了肯定,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创新,以及通过融资租赁物多样化实现融资租赁助力各产业领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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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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