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应如何履行|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⑧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公司怠于维护自身权益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在用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以自身的名义代公司向相关的责任人员提起诉讼,诉讼所获利益归属公司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双层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此,本文旨在基于新《公司法》的“双层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结合新《公司法》项下确立的新治理结构,就其前置程序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