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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移送!君伦烟台分所管辖权异议获法院支持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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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君伦代理的某顾问企业合同纠纷一案,对方当事人选择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且成功立案。但该外地法院与我方顾问企业所在地相距甚远,诉累较重。高娟律师团队深入钻研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阅合同条文,针对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主张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货币接收方为被告方。关于“接收货币一方”的认定系基于合同内容理解的合同关系中具有实体权的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卖方,而不是基于诉讼请求谁提出金钱请求谁就是接收货币一方;二是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履行设备交付义务的一方系出卖方,因此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三是合同约定交货地在被告所在地。高娟律师团队从多维度论证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的观点,且说理充分,对条文的解读精准无懈可击,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我方顾问企业所在地法院,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规范意义:第一,管辖法院的选择和确定关系到案件双方重要利益,立案阶段法院对管辖权的判断仅基于原告方材料,审查本身的不完整性使得法院无法在案件受理阶段排除所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建立管辖权异议的救济措施;第二,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而被告在应诉时是被动的,有可能导致双方诉讼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诉讼程序的不公正,管辖权异议给被告方提供了救济的途径;第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损害被告方权益。程序公正是实体权利公正的保障,否则会降低法律公信力,削弱公众的守法意识。因此,赋予被告方管辖权异议权利已成为诉讼救济的必然手段,以确保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防止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项目由君伦烟台分所主任高娟律师牵头,秦寒律师和于冬本实习律师组成项目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相关律师
秦寒
烟台 执业律师
021-52865288
william.qin@joius.com
高娟
烟台 首席合伙人 主任/律师
021-52865288
jen.gao@joi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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