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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套路贷”诈骗案看罪轻辩护的突破路径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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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最考验律师的,往往不是案情“干净”、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的案件,而是那些一开始看上去非常不利的案件。

罪名重、数额大、社会影响不好、当事人参与过部分行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已经形成较强的指控逻辑。面对这样的案件,辩护律师如果只是停留在“请求从轻处罚”的笼统表达上,往往很难真正改变案件走向。

本文结合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刘玉华律师代理的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梳理在不利案情中寻找辩护空间的一些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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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谢某2借给殷某(智力残疾三级)5万元,后谢某2又指使陈某等人采用涉圈套让殷某参赌的方式,肆意认定殷某欠款40万元并让其写下借条。

同年8月,谢某1受谢某2的指使,通过其名下银行卡转账给殷某40万元进行虚假走账,殷某实际分文未得。后张某受谢某2的指使,与殷某签订4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以殷某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以锁定该房产。同年9月,谢某2安排殷某将房产抵押给某贷款公司借款得到21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归还谢某2平账。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谢某1伙同嫌疑人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多次“平账”将殷某的房产抵押并以750万元的价格变卖。检察机关初期指控认为,谢某1系“套路贷”诈骗犯罪团伙,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当事人谢某1一度面临极为严峻的刑事处罚。


二、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



面对如此不利的指控,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套路贷”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象所震慑,而是制定了有利的辩护策略。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谢某1,初步判断其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经反复沟通梳理,可以初步确认谢某1仅提供了银行卡并进行了一次受指使的转账操作,其并未参与前期的“设套”“虚增债务”等核心诈骗环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阅卷。通过全面阅卷,辩护律师发现“750万元变卖款”并无充分证据支撑,实际涉案房产变现金额应为210万元。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进一步将谢某1的参与范围限缩于其中40万元的虚假走账环节,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谢某1的主观认知局限于“帮助谢某2完成一次转账”,其对整个诈骗计划的全局性、危害性缺乏明确认知,其作用类似于一个被利用的“工具”,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律师系统梳理了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情节共同构成了向检察院和法院争取最大限度从宽处理的坚实基础。


三、案件焦点与辩护分析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如何将一个在形式上参与了“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的行为人,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泥潭中解救出来,并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可能。

在此类案件中,“套路贷”本身就是一个极具压迫感的标签。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被重点打击,社会评价较低,辩护空间容易被压缩。

本案中,侦查机关起初认为,谢某1参与了以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多次“平账”等方式处置被害人房产的犯罪活动,涉案金额一度被指向750万元。检察机关初期也认为其涉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套路贷团伙成员”这一概括性评价去看,谢某1的处境极为严峻。但细致审查事实后可以发现,谢某1实际参与的行为,主要是受他人指使,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进行一次40万元的虚假走账。其并未参与前期设套、虚增债务、控制被害人房产等核心环节,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整个诈骗计划具有完整认知。

于是,辩护的重点就转向两个问题:第一,谢某1究竟知道什么;第二,谢某1实际做了什么。

共同犯罪责任的认定,不能脱离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不能因为一个人与主犯存在某种关联,就当然对全案结果负责。特别是在链条型犯罪中,不同人员的参与深度、主观认知、获利情况、作用大小往往差别很大。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卓有成效的沟通与法律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本案的定性做出了重大调整。

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谢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从初始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幅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且明确建议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处谢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这一结果,实现了从“重罪重刑”到“轻罪缓刑”的颠覆性逆转,为当事人避免了可能长达十年的牢狱之灾。


五、本案的辩护难点及突破点



辩护难点:

(一)“套路贷”的严打背景。此类犯罪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政策上倾向于从严惩处,辩护空间被压缩。

(二)数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认定涉案房产以750万元的价格被变卖,极易导致所有参与者被这一整体数额所牵连。

(三)被害人情况特殊。被害人为智力残疾人,易引发同情与严惩情绪。


突破点:

(一)行为边界与主观认知的精准框定。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精准框定了谢某1的具体行为边界和主观认知范围,将其从“诈骗团伙成员”的形象,成功剥离为“受指使提供特定帮助的人”。

(二)量刑建议的实质性扭转。辩护律师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不仅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将指控数额从750万元调整为210万元,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谢某1的责任限定于其实际参与且明知的40万元部分,并依法认定其为从犯,成功影响了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将审判阶段的压力降至最低,最终以检察院建议缓刑的方式,提前锁定了胜局。


六、刑事辩护的本质,是让责任回到应有的位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处理复杂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套路贷”类案件中被边缘化的参与者,提供了宝贵的辩护思路。

回看这起案件,从可能十年以上刑罚争取到缓刑,结果背后并不是所谓“技巧”二字可以概括的。

真正起作用的,是对案件事实的反复拆解,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对共同犯罪责任边界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合适阶段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刑事辩护不是替违法行为开脱,而是防止一个人承担超过其行为和主观恶性范围之外的责任。罪责刑相适应,不应只停留在法条中,更应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具体当事人身上。很多案件看似没有空间,但只要回到事实、证据和法律,仍然可能找到改变结果的关键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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