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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疑难问题解析——以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为视角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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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QIAN YAN

股权代持是商事实践中极为普遍的股权架构安排,但截至2026年,《民法典》《公司法》等核心法律法规,仍无单独条文对“股权代持”作出明确定义。正因法律规制的模糊性,股权代持始终游走在法律边界之上,伴随诸多权属、合规、责任相关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或“新规草案”),专门增设独立章节系统性规范股权代持行为。该司法解释目前尚未正式施行,但新规草案大幅细化了代持相关裁判规则,待正式文本落地后,将统一全国法院审理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尺度,厘清代持效力认定、内外责任划分、隐名股东显名条件等核心争议,填补长期以来股权代持领域的法律适用空白。

基于现行有效法律规范、新规草案导向与司法裁判案例,本文重新梳理股权代持基础规则、效力边界、法律风险并配套合规防控方案,为企业、投资人开展股权架构设计、处理代持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Part.1



何为股权代持

◆ 何为股权代持

01

概念界定

结合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裁判主流观点,本文将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持股)界定为商事领域特殊的股权持有安排: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登记股东(显名股东)达成真实合意并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均记载于名义股东名下;对外由名义股东行使登记股东公示权利,股权对应的分红收益、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处置权等全部实质投资权益,均归属于隐名股东。


02

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股权代持的规制,呈现出民商交叉、分散补充、新旧衔接的特征。《民法典》奠定了股权代持的民事效力基础,《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商事裁判规则,而《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代持规则,具体规制依据如下:

  1. 《民法典》基础规制:股权代持的本质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协议效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过错追责等基础问题,均适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合同编的通用规则。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核心效力规则,无法定无效事由的代持协议合法有效,股权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隐名股东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依法申请办理股权显名登记

  3. 2024年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划定资本市场代持红线,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票违规代持行为,从法律层面否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合规性。

  4.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章规则:针对股权代持实务争议痛点,新增系统性规范,核心内容涵盖四大板块:


细化隐名股东显名双路径(第三十一条):一是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正式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二是除名义股东外,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知晓代持事实、长期默许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时增设兜底救济规则,即便隐名股东无法完成股权显名,亦可起诉要求名义股东按照股权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保障出资权益。

统一代持协议无效法定情形(第三十二条):明确四类绝对无效场景,分别为金融机构股权代持规避资质监管、上市及挂牌公司股权代持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公职人员代持规避经商禁令、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代持行为(如借代持逃债、规避外资准入规则等)。

重构出资瑕疵债务承担规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打破以往“优先追责名义股东”的单一裁判规则。若隐名股东符合股权显名条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实际出资人,要求其承担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责任;若隐名股东不满足显名条件,债权人需先向登记的名义股东追责,名义股东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依据内部代持约定向隐名股东全额追偿。

明确代持纠纷损失分摊标准:法院审理代持违约、协议无效等纠纷时,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出资情况、经营收益分配情况等因素,按过错比例分摊诉讼成本、股权减值损失、融资损失等各项损失。


Part.2

股权代持的效力划分

◆ 效力划分 

01

有效情形适用场景

适用于普通民营贸易、制造、科技类有限责任公司,代持目的具备正当性、合法性,仅用于创始人隐私隔离、员工股权激励架构简化、亲属财产隔离等合理商事需求,不存在规避监管、违法持股、恶意转移资产、损害第三方权益等非法目的。

  1. 生效核心要件

(1)代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

(2)代持目的合法合规,未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

(3)出资资金真实来源为隐名股东,出资流程完整规范,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出资确认文件;

(4)代持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02

绝对无效情形此类代持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代持协议自始无效。

  1.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

法律逻辑: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法定要求股权清晰、权属透明、信息披露真实完整。股权代持会隐匿实际控制人身份,极易引发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股权权属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代持协议自始无效。

实务提醒:但凡企业存在上市、挂牌资本市场规划,历史遗留的股权代持必须在上市辅导期内全面清理完毕,且全程留痕、如实披露,隐瞒代持事实将可能导致IPO审核直接否决。

  1. 金融机构股权代持

银行、保险、券商、融资租赁等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股东资质准入审批制度,监管部门严禁无资质主体借名持股、规避资质审核。此类股权代持因破坏金融监管秩序、违反行业强制性监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

  1. 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资代持

境外投资者为进入我国外商投资禁止、限制类行业,委托境内自然人、企业代为持股的代持行为,因规避国家外资准入监管政策,违反市场准入强制性规定,整体认定无效。实务中常见于外资借境内主体代持民办教育、增值电信、文化传媒等禁限行业股权的情形,一经监管查处或引发诉讼,法院均否定代持协议效力。

  1. 恶意逃债、转移资产类代持

部分市场主体在背负大额债务、涉诉、被强制执行前夕,为逃避债务履行、规避法院执行,将名下公司股权以零对价、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亲友代为持有,无真实出资及合理交易背景,属于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应的代持协议无效。

03

非上市股份公司代持效力补充说明对于无公开融资、无公众股东、未挂牌新三板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司法实践参照有限责任公司代持效力规则,无非法目的、符合生效要件的代持行为合法有效。但此类企业若后续规划新三板挂牌、资本市场融资,必须提前全面清理全部股权代持,消除权属瑕疵。


Part.3

股权代持的核心风险

◆ 核心风险  

股权代持的核心矛盾在于实质权属与公示权属分离,这种权利错位架构,使得代持双方、公司及债权人均面临多重法律与商事风险,结合司法实践及《新规草案》导向,核心风险可分为五大类:

01

代持协议无效风险该风险为股权代持的首要核心风险,一旦触发法定无效情形,将直接导致隐名股东丧失全部股东权益。如前文所述,资本市场主体、金融机构、外资禁限行业、恶意逃债类代持均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无效后,法院通常仅支持隐名股东返还原始出资本金的诉求,股权增值收益、分红权益、股东表决权等全部权益均无法得到保障,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因规避监管、恶意逃债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追责甚至刑事责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02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即便代持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股权显名登记仍存在极高门槛。根据现行法律及新规草案要求,隐名股东显名需满足“公司股东会认可”或“过半数其他股东知情且长期默许”两大法定路径,举证难度极大。实务中,若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认,或名义股东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将长期无法完成股权显名,仅能依托代持协议主张债权权利,无法享有完整的股东身份权、处分权。即便依据新规草案获得折价补偿,补偿金额也可能远低于股权实际市场价值,造成权益缩水。

03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股权被家事分割的风险基于工商公示效力,名义股东为法律层面的合法股权持有人,对外具备完整的股权处分权限。若名义股东违背代持约定,擅自将代持股权对外转让、质押、赠与,或用股权抵偿个人债务,善意第三人可依据商事公示公信原则取得股权权利。此时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仅能向违约的名义股东追责,极易出现名义股东无财产可供赔付的情况,最终导致股权彻底流失、出资权益无法追回。除此之外,名义股东发生离婚、死亡继承时,登记在其名下的代持股权极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予以分割,直接侵害隐名股东的实际投资权益。

04

瑕疵出资的债务追责风险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出资瑕疵等情形,公司债权人可依法向登记股东追责。结合《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重构的责任规则,若隐名股东满足显名条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实际出资人,要求其承担补足出资、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若不满足显名条件,名义股东需先行向债权人承担赔付责任,后续可向隐名股东追偿。无论何种情形,隐名股东最终均需承担出资瑕疵的终极责任,面临巨额债务赔付风险。同时,名义股东也可能因代持股权涉诉,个人征信、财产权益受到牵连。

05

举证不能与维权成本风险股权代持纠纷的核心争议均围绕“实际出资、代持合意、权益归属”展开,举证责任完全由隐名股东承担。若双方未签订规范的代持协议、未留存完整的出资流水、经营痕迹、沟通记录,一旦发生纠纷,隐名股东极易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同时,代持纠纷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需投入大量时间、人力、财力成本,即便最终胜诉,也可能因股权贬值、对方履约能力不足产生不可逆损失。



Part.4

股权代持风险防控方案

◆ 风险防控  

股权代持的风险根源是权属公示与实质权利的错位,因此最优风控原则为能不代持,坚决不代持;若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开展代持,需搭建完善的合规体系、留存完整证据、建立动态风控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01

前置合规:摒弃代持的替代方案

针对实务中常见的代持需求,可通过合规架构替代隐名代持,从根源规避风险:

  1. 员工股权激励场景: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掌握企业控制权,员工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持股,简化股权架构的同时完全规避代持需求;

  2. 身份受限无法持股场景:通过合规调整持股主体、搭建股权传承信托、亲属合规持股等合法方式替代代持;

  3. 隐私隔离场景:通过合法的股权架构拆分、主体隔离实现隐私保护,无需依托隐名代持;

  4. 资本市场规划场景:企业有上市、挂牌、融资计划的,全程实行零代持架构,提前清理历史遗留权属瑕疵。

02

兜底防控:必须代持的全套实操风控方案

  1. 搭建完整合规的书面文件体系

全套书面文件是代持合法有效的核心依据,缺一不可,需提前签署并妥善留存:

(1)标准化《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来源、股权权属归属、分红规则、表决权行使方式、重大事项通知义务、显名触发条件、IPO清理义务、高额违约金条款、代持解除机制及全部违约责任,细化双方权利义务,杜绝模糊约定;

(2)配套《股权质押合同》:由名义股东将全部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并办理工商质押登记,从公示层面杜绝名义股东私自转让、质押、处置股权;

(3)全体股东《知情同意书》:由公司全部股东签字确认知晓代持事实、认可隐名股东实际权利人身份,为后续股权显名诉讼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省去二次举证成本;

(4)不可撤销全权授权委托书:约定长期有效、不可单方撤销的授权,授权隐名股东全权行使股东会投票、工商变更、文件签署等股东权利,牢牢掌控股权实际控制权;

(5)预签空白股权变更全套文件:提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制式文件,变更主体、价款、日期等关键信息预留空白。一旦名义股东出现债务、离婚、违约风险,可快速补全信息办理显名,避免对方恶意拖延、拒绝配合。

注: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不认可预签空白文书,存在变更材料被退回风险;且如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办理前置问题,在转让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本方案可能亦无法单独完成工商变更,因此仅可作为应急备用方案。

  1. 留存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

证据是代持维权的核心支撑,需全程留痕、闭环留存:

(1)出资流水证据:所有股权出资款均由隐名股东本人账户直接转出,转账备注明确标注“XX公司股权代持出资款”,杜绝现金交易、第三方代付等瑕疵情形;

(2)收益分配证据:公司分红、股权收益统一转入隐名股东指定账户,完整留存银行流水、分红决议、收益确认文件;

(3)实际经营证据:公司股东会纪要、重大决策文件、业务合同、审批单据等核心经营文件,均由隐名股东实际签字审批,留存纸质原件及电子存档;

(4)沟通履约证据:完整保存双方关于代持事宜、分红结算、股权处置、重大事项沟通的微信、邮件、通话记录等,佐证代持真实合意。

  1. 建立常态化动态风险监控机制

代持风险具有持续性、突发性,需建立动态监控机制提前预判、及时止损:

(1)定期核查名义股东征信、涉诉、被执行信息,一旦发现其存在负债、涉诉、强制执行、婚姻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风险,立即启动股权显名、质押保全等应急程序;

(2)约定年度代持复盘机制,每年核查股权状态、公司经营情况、显名条件,满足条件时第一时间办理工商显名登记,彻底消除代持风险;

(3)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硬性条款,公司启动融资、IPO、挂牌等资本运作前3个月,必须全面清理全部股权代持,完成股权权属规整;

(4)除名义股东个人风险外,同步跟踪公司对外担保、大额负债、违规分红等企业层面潜在风险。

  1. 设定双向权责隔离条款

通过合同约定平衡双方权责,实现双向风险隔离:

(1)约束名义股东:明确禁止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处分股权、放弃股东权利,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需按照股权市场价值2-3倍支付违约金,加大违约成本;

(2)保障名义股东:明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经营债务、出资瑕疵责任全部由隐名股东承担,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后,可向隐名股东全额追偿,免除名义股东的终极风险。


 结语 |  

综合现行法律规范与新规草案导向来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合理商事需求设立的短期股权代持,虽在司法层面认可协议效力,但始终存在代持无效、无法显名、股权被擅自处分、对外连带偿债、举证维权困难五大固有风险。针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外资准入禁限行业设立的股权代持,法律直接否定协议效力,相关主体将面临本金亏损、上市申报终止、债务连带、行政处罚等多重不可逆损失。

综上,对于广大创业者、企业家而言,若企业无中长期资本市场规划,确有特殊持股需求必须代持的,务必搭建完善的书面协议体系、留存完整证据链条、落实动态风控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代持风险;若企业存在融资、上市、挂牌等资本运作规划,则彻底摒弃股权代持、搭建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标准化股权架构,是规避股权纠纷、打通资本市场路径的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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