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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骑手意外险中实际投保人及保险责任的穿透认定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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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催生海量新业态劳动者,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同城配送员等灵活就业群体已超 8000 万人。实践中,骑手投保的 “一日意外险” 普遍存在名义投保人、实际缴费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错位的问题,一旦发生猝死、意外伤亡,保险公司常以 “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等理由拒赔。

本文结合北京金融法院典型判例,以律师实务视角,拆解骑手意外险实际投保人穿透认定、免责条款效力、猝死理赔条件等核心问题,为骑手维权、企业合规、保险理赔提供清晰裁判思路与操作指引。


一、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田某系外卖平台众包骑手,需每日上线接单前通过平台 APP 投保意外险,保费 3 元 / 天,从当日劳务报酬中自动扣除。涉案保单显示:投保人为某平台合作商,被保险人为田某,受益人为田某及其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为单日,猝死保额 60 万元。

2022 年 3 月 22 日,田某在出租屋内被发现猝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排除刑事案件。田某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田某死亡时间、地点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其已向保险经纪公司及名义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田某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猝死保险金 60 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后,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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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新业态骑手意外险存在多层商业嵌套,不能仅依据保单外观认定投保人,而应穿透外观,按照资金来源、缔约过程、权益归属确定真实保险关系。众包骑手自行操作投保、保费从劳务报酬中扣除、保险利益归属于骑手及其继承人,应认定骑手为实际投保人

保单中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猝死限制条款,属于限缩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向实际投保人骑手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骑手不发生效力。结合众包骑手工作时间碎片化、地点不固定的特点,对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应作合理扩大解释,无法精确认定死亡时点的,可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新业态骑手保险纠纷的司法裁判难点

当前新业态骑手保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较为突出的裁判难点,核心在于投保主体的外观与实质长期处于不一致状态。骑手意外险普遍采用平台合作商为投保人、骑手为被保险人的登记结构,但投保操作由骑手自主完成、保费实际由骑手承担、保险权益最终由骑手享有,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完全分离,直接导致法律关系认定混乱。

与此同时,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在实务中普遍流于形式,保险公司通常仅向平台、保险经纪公司或合作商进行条款告知,并未直接面向骑手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展示方式也不足以让骑手在快速投保过程中充分知晓免责范围,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呈现明显不对等。

更为关键的是,众包骑手具有自主决定上线时间、接单地点、休息时段的特征,与传统劳动关系下固定工时、固定岗位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保险公司简单沿用传统标准限定保险责任,明显不符合新业态用工的实际情况,也让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的界定成为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点。


四、君伦实务解读:穿透式审判的核心适用规则

穿透式审判是处理新业态骑手保险纠纷的关键裁判思路,其核心在于回归保险关系的实质,而非仅停留在合同外观。在实际投保人的认定上,法院通常从三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保费直接从骑手当日劳务报酬中扣除,骑手是最终且真实的付费主体,投保行为由骑手本人在平台 APP 上主动点击确认完成,是投保意思表示的真实发起方,而保险保障的是骑手人身伤亡损失与第三方赔偿责任,受益人为骑手及法定继承人,保险利益完全归属于骑手,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穿透认定骑手为实际投保人,即便保单登记的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亦不影响该认定结论。

对于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猝死限定条款属于典型的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与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实际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仅向名义投保人、保险经纪公司或平台合作商告知的,不能视为已对骑手履行法定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骑手不产生约束力。

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上,司法裁判对骑手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采取合理延伸原则,不仅包括实际配送时段,还涵盖上线待单、订单间隔、接单准备等合理时段,工作区域也不限于配送途中,而包括为完成平台任务所处的合理范围,在无法精确证明死亡时点但结合跑单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可推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法院可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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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案处理实务建议

对于骑手及家属而言,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固定平台投保记录、保费扣除记录、跑单轨迹、通话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等关键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提出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的法律主张,以此否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并结合骑手灵活用工的特点,主张猝死情形符合保险期间及合理工作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赔付请求。

对于平台及用工主体来说,应当尽快摒弃名义投保人多层嵌套模式,还原真实投保关系以避免合同效力风险,在投保页面设置弹窗提示、单独勾选、条款加粗高亮等显著方式履行对骑手的提示义务,同时完整留存投保操作记录与告知确认记录,满足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监管要求,并在投保流程中清晰告知骑手保险范围与免责情形,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在产品设计上回归保险保障本质,杜绝通过多层嵌套结构规避法定提示说明义务,针对新业态灵活用工特点重新界定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使之更贴合骑手实际工作模式,并在投保与销售流程中直接面向骑手本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确保条款公平、合理、可预期,从源头减少保险理赔争议的发生。


结语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否定形式化投保关系,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实质公平的司法理念。在法律实务中,无论是代理骑手维权、为平台与用工主体提供合规服务,还是开展保险风控工作,均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准确认定保险关系、严格审查格式条款效力、合理界定保险责任范围。通过司法裁判、行业合规与法律服务的协同发力,进一步规范新业态用工模式与商业保险产品设计,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与商业保险行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基于《人民司法》刊发案例及裁判规则改编,仅供法律实务交流与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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