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合伙人胡莹律师接受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眼看天下》的邀请,与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吴双法官共同探讨最高法“反家暴”典型案例。《法眼看天下》栏目由陈凯老师主持,频道为FM93.4/AM990上海新闻广播,每周六下午2:00在阿基米德法眼看天下社区同步播出。 图 / 合影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发布了一批涉家暴典型案例,其中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入选。这些典型案例对家暴行为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受害者保护机制的建立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关于典型案例中家暴认定与抚养权问题解读 吴双法官对长宁法院本次入选最高法涉家暴典型案例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就涉家暴案件首先要完成对“行为是否属于家暴”的认定、传统认知的误区、对子女“严格管教”与“家暴”之间的界限以及该种情况下为何会判决变更抚养权做了非常细致的解读。 胡莹律师也表示“严格管教”和“家暴”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前者着眼于孩子的成长,后者着眼于家人情绪的发泄。 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反家暴国际标准衔接 就变更抚养权案例,本次最高法也入选了一例未对孩子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是对女方实施暴力行为,使得司法机关考虑到其暴力行为容易使得未成年子女对家暴形成错误的认知,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者心理模仿,从而支持了变更抚养权,以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吴双法官表示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框架要求,“在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案件中,决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应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是世界共识。本案裁判变更抚养关系,切实保护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体现预防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司法理念,也是切实贯彻《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为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切实有力的司法保障,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胡莹律师表示,变更抚养权是实践中的难点,如今法庭可以充分深入考虑未成年人的现实已经存在的利益损害问题和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利益损害问题,为现实中很多处于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希望。成年人之间的情感问题应当局限在成年人之间,不宜将孩子拉入战场,让孩子成为两人情绪战争的炮灰。 关于精神暴力认定与“家庭成员”范围界定 陈凯老师也提及了曾被称为国内“PUA第一案”的“北大女生被虐待致自杀案”,该案例也入选本期最高法反家暴典型案例。牟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陈某历经割腕自残、吞食药物被下发病危通知,牟某仍热没有停止争吵和辱骂,导致陈某救治无效死亡。法院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吴双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社会问题,精神暴力也是暴力,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在家庭里面而逃脱违法行为的定性。同时,吴双法官强调,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而并非民法意义上的。 陈凯老师提醒广大听众朋友可以理解,该刑法意义上的同居关系等同于家庭成员,并不会产生民法上的法律效果。 胡莹律师表示,法庭对伤害结果的重视,也给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不断PUA的一种情感勒索情况提了个醒,成年人在亲密关系里要能对对方的心理承受能力有一个判断,不要突破了底线去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这个局面是有法律后果的。 关于自残行为构成精神暴力的核心逻辑解析 陈凯老师也提到本期最高法典型案例5: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邓某(男)虽未直接对鲁某(女)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法院认为其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吴双法官表示,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 胡莹律师表示,法庭的逻辑是自残行为的目的是控制对方,如果自残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发泄情绪,那就不是此处的精神暴力。因为一个正常的人没有非常规刺激的情况下是不会发展到自残的情况的,这是常理。 关于家暴案件取证难点与专业人员支持作用 陈凯老师又提及了家暴取证难的问题,最高法典型案例中“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这一表述。 吴双法官表示心理咨询师等家事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意见对于法官穿透表象看本质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胡莹律师表示,孩子是有其内在判断的,并不是没有,只是无法像大人一样去表达出来,需要有听得懂的人来“翻译”。而每个孩子的语言都根据其成长环境有所不同,有的孩子甚至都是用故事里的情节在对话,如果不是专业人员,可能无法听懂孩子究竟在表达什么。所以,如果有专业的孩子的“翻译师”,那么,孩子的心声就会被听见,孩子的期盼就会有回应,孩子的成长就会被呵护到。 关于反家暴“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的实践与推广 陈凯老师还提及了这次最高院的案例中把重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最高院标注为“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这个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应被推广到全国。如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才有保障。 吴双法官表示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教育子女的合理限度,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明令禁止。同时,吴双法官表示长宁法院与长宁区公安局、妇联、教育局、社区等机构有联席会议,会联动来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胡莹律师表示,一站式联动闭环助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机制实在值得全国推广,律师在办理家暴案件中,如果律师的办案还要动员各个机构协同助力,一来不太现实,二来律师也会力不从心。受暴人也无法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最后,陈凯老师表示,本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显著拓宽和深化了对家暴的认知,从强调身体伤害延伸到精神控制,从保护直接受害人延伸到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未来发展,并致力于构建一个全社会协同治理的反家暴网络,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坚实、更具操作性的法律盾牌。希望家庭成为大家的港湾,而不是战场。希望每个孩子都可以生活在父母恩爱的画面里。 特别声明 本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交流之用,不代表君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留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