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提到,在公司设立并订立章程前,各投资方(即未来公司的股东)需先协商订立《发起协议》,文中主要分析了技术团队出资和持股安排,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董事、监事、管理团队及财务负责人提名权安排,以及小股东的知情权安排等内容。本篇将进一步分析《发起协议》中关于未来经营分红、技术团队锁定和清算退出等条款的订立要点。 一、未来经营分红条款 基本原则为:在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各投资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但公司设立初期,为保障经营现金流,可约定如三年内不分红;之后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在满足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投资安排资金需求后,若仍有现金盈余,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员工奖金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这里提到的员工奖金,除前文涉及的技术团队、董监高外,还需考虑中层运营团队的激励问题,可设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提取税前利润(如 10%)作为员工奖金的机制。 另外,实务中,小股东常担忧公司有利润却不分配。因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需以股东会通过具体分配方案为前提,若董事会不制定方案、股东会不决议通过,小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便无从实现。对此,一方面,可约定每年不低于利润(如 30%)的分红比例,且年度董事会必须商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即便因经营现金流问题确实不宜分红,也需通过提供公司具体经营报表、详细经营情况报告,取得全体股东同意,否则可对董事追究责任。这一点可与前文提及的小股东提名监事相呼应,监事可依据《公司法》第 78 条行使财务检查权、对董事和高管的监督权,第 79 条的质询建议权和调查权,以及第 80 条要求董事和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另一方面,若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批准,而股东会怠于决议,可明确不积极促成股东会形成决议的股东责任。因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下同)可推动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若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技术团队锁定 核心技术团队人才流失怎么办?这是实践中一个比较头痛的问题。除了可以对竞业限制、技术成果归属进行事先约定外,我们建议还可以考虑以下方式: 以笔者在实务操作中起草的文本为例: 1 技术团队任一人违反本承诺,将被视为平台公司(技术团队持股平台)违反《发起协议》第××条,平台公司对其他投资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技术团队成员(无论离职与否)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 A先生作为技术团队组建者,筹划本项目,引入和推动各投资方投资设立新公司。 如果技术团队人员流失部分或全部,或者A先生不能在新公司履职并负责业务、技术运营,股东会决议解散新公司,经过清算后的资产变现金额与各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差额部分为各投资方的损失,平台公司应对各投资方的损失予以赔偿,A先生和技术团队成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条款看似苛刻,但在新创项目中往往技术团队话语权更强,上述条款能打消投资方的顾虑,增强投资信心。 三、退出机制 新创项目失败了怎么办?可以预先设定退出机制,例如: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将解散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实缴资本金人民币××万元亏损已经达到75%(比例可根据情况自行设定); 2 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无法继续进行; 3 核心技术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对业务继续经营造成重大障碍; 4 核心技术团队重大变动不能继续在公司任职。 每个新创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具体设定更具体的退出机制条款。 结合上篇,本文主要针对《发起协议》技术团队出资和持股安排,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及治理中的平衡机制、未来经营分红、技术团队锁定和清算退出等内容提出实务建议,希望能为企业家新创项目提供助力,祝愿企业家们不断创业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