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君伦代理的一件千万标的债权债务案件,执行终结至今对方公司还欠上百万没有还完,我们最近发现这家公司竟显示“已注销”!对方悄悄注销了公司,这几百万还能要回来吗?客户的钱该找谁去要呢?被执行人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君伦律师为客户提供诉讼策略让其“无处可逃”! 一、别掉进对方注销工商登记的陷阱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欠钱未还”公司的注销进行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向有关机关申请,按照规定的清算程序后即可办理注销,有的更是直接按照简易程序注销登记,仅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就完成了公司注销后无处可寻!遇到这种情形,千万别忘了公司背后真正的操盘手——股东! 二、抓住破局关键——股东虚假的承诺 此时客户需要委托我们律师去调取已注销公司的工商内档,针对内档中的文件进行专业审核。往往该类情况中,公司在注销时会向有关机关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份,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有债权债务未清偿,并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股东签字,“谎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有未清偿的债务,导致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既然做出了承诺,那我们便要依法追究其承诺的责任,让其付出代价。 三、揭开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面纱 如何追究股东的责任,君伦律师有话要说。 一种路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可代理客户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路径,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却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综上,即使债务人注销了公司,债权人的钱还是可以有合法途径追回,让真正的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