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移送!君伦烟台分所管辖权异议获法院支持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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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规范意义:第一,管辖法院的选择和确定关系到案件双方重要利益,立案阶段法院对管辖权的判断仅基于原告方材料,审查本身的不完整性使得法院无法在案件受理阶段排除所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建立管辖权异议的救济措施;第二,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而被告在应诉时是被动的,有可能导致双方诉讼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诉讼程序的不公正,管辖权异议给被告方提供了救济的途径;第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损害被告方权益。程序公正是实体权利公正的保障,否则会降低法律公信力,削弱公众的守法意识。因此,赋予被告方管辖权异议权利已成为诉讼救济的必然手段,以确保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防止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项目由君伦烟台分所主任高娟律师牵头,秦寒律师和于冬本实习律师组成项目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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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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