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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系列之一 | 无形资产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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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实质上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构成融资租赁。因此,融资租赁物的选择是开展融资租赁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也包罗万象,实践中无形资产、甚至生物资产都成为了融资租赁物。前段时间网传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25条第(3)点提出:“租赁物应当具有可使用性。能够以特定化方式加以识别的牛、羊、果木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售后回租的租赁物”,可见对各类资产叙做融资租赁业务采取了鼓励支持的态度。但与此同时,法律监管也日益完善,融资租赁物如果不合规,不仅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性质被否认。为避免融资租赁物不适格引起的民事争议或监管关注,本系列文章将对近年来较为热门的融资租赁物就其适格性进行法律分析与讨论。



一、无形资产承做融资租赁和许可使用的区别



以著作权为例,无形资产承做融资租赁(以直租为例)和转让以及许可使用的交易架构对比如下(鉴于承做融资租赁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们在此对人身权不做讨论):

图片

(著作权承做融资租赁)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许可使用)

从上图可以看出,许可使用不改变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支配和归属,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使用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而无形资产承做融资租赁是无形资产转让和许可使用的结合,但又有所区别。首先,出租人向原所有权人支付无形资产的对价,所有权由原所有权人转移至出租人;其次,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支付租金,租金由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款及合理利润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无形资产承做融资租赁后,鉴于所有权已由原所有权人转移至出租人,原所有权人无法就无形资产再次许可他人使用。



二、无形资产作为融租赁物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


(一)全国层面


2013年9月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并未对融资租赁物做明确的界定。2020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则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的基础上留出了余地,即“另有规定的除外”。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中亦未对融资租赁物作出进一步明确。这导致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始终存在争议。国务院则为支持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提供了政策背景,具体情况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

《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促进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加快推进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和文化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文化资产管理、文化产业融资租赁、文化保险担保等金融业务创新,运用好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提升金融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出版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一书中仍坚持这一观点。虽然前述意见内容并非司法解释,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出版的指导观点,对于各地司法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观点并不支持无形资产单独作为融资租赁物,但对于附属于租赁设备之上的无形资产与相应有形设备一并作为融资租赁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018号案件中,却明确认可了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


(二)地方层面


在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各地方法院出台的政策和具体的裁判案例中对于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挑选部分支持无形祖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地区政策整理如下表所示:

地区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

北京

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网游、文化会展、设计服务、艺术品交易、广告等文化创意产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优先支持以下方向:......(六)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制度要求,充分利用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项目......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五)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研发中长期运营融资产品,采用收购许可等模式开展企业高价值专利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协助企业盘活知识产权资产。

《顺义区推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发展文化无形资产租赁、科技租赁等创新业务,壮大飞机融资(金融)租赁业态。

上海

《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探索推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企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产业规划》

发展大型设备、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航材交易等金融服务......

《上海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

第十八条规定:“支持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

广州

《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3. 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推动文化融资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集聚发展。

《广州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16一2020年)》

42.创新文化创意金融产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的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

天津

《天津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保持飞机、国际船舶、海洋工程设施设备跨境租赁等业务绝对优势的同时,将租赁标的物扩展至装备设备、轨道交通、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无形资产等新领域,实现租赁主要业务领域的全覆盖。

随着各地出台探索试点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相关规定和意见,国内市场亦开始出现专门从事无形资产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就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引发的纠纷接踵而至。通过检索,存在较多地区的案例支持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尤其是天津地区(2020)津0116民初27378号案件更是入选了“天津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融资租赁行业的重点关注。



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实践中,除了常见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之外,还存在特许经营权、网络域名等各类无形资产。下面将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融资租赁物的规定,对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进行分析:


(一)权属清晰、真实存在

针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证明其权属和真实性的难度有所差异。首先,对于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技术等存在专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无形资产而言,其关于权属变更的规定较为完善,而且通常可以以“登记”作为认定其存在及权属的依据。其次,诸如企业商誉、特许经营权,车辆牌照等无形资产,所有权人也较容易举证证明其存在及权属。但是对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既无专门法律保护,又无统一权属证明标准的无形资产,以其承做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检验


(二)所有权能够转移

所有权是否能转移与权属清晰、真实存在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根据前述分析,若该类无形资产的真实性、权属证明可以被证明,那么自然可以转移其所有权;否则,则存在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风险。


(三)能够产生收益,并对租金债权具有担保价值

如果租赁物不能够产生收益,或实质上存在着低值高估、无法实际取回变现的情形,那么也将影响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因此,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可行性至关重要。根据目前国内资产评估的实践,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对其进行合理估值是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四、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判例



案例1:(2019)最高法民终1018号

租赁物为《租赁设备清单》中的租赁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附属其上的无形资产。一审法院认为中民公司与桦甸凯迪、凯迪生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桦甸凯迪将自有设备等财产出卖给中民公司,再将租赁物从中民公司处租回,并实际使用。桦甸凯迪与中民公司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二审法院对此亦认可。


案例2:(2020)京03民初106号

租赁物为《新好耶媒介排期系统》《C-MAX内容管理系统V1.0》《MeetingMax会议管理系统V1.0》等三部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文化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华谊嘉信公司及新好耶公司作为承租人共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以筹措资金、回租使用为目的,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出租人为租赁合同之目的,从承租人处购买租赁物并在购入的同时出租给承租人。上述约定内容明确了签约各方的合同目的,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结  语



关于以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问题,行政监管和司法实践都仍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因此目前而言,我们建议:首先,尽可能将无形资产与其所附属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同承做融资租赁;其次,结合权属登记制度的完备性、资产评估的确定性等因素,谨慎挑选承做融资租赁的无形资产,优选已有较多案例支持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支持和鼓励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有利于文化产业和科技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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