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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之四 | 境内银行“参团不参贷”参加境外银团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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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境内银行参加的跨境银团中,除了和境外银行联手提供授信外,我们注意到,一些境内银行正在以特殊的身份参加银团。本文将继续结合我们承办的由境外银团成员行发起的银团贷款案例(“本银团案例”),主要来看境内银行如何在不参贷的情况下加入跨境银团。


银团贷款项目背景

在本银团案例中,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于中国境内从事商业保理的公司,为充实中期营运周转资金,借款人向5家境外银行组成的银团举借外债5亿元。为担保该笔外债,银团成员行决定采用多种担保措施并行的方式保障债权,不仅由借款人自行提供应收账款及保理资产质押,其境外关联公司作为法人保证人及高管个人作为个人保证人分别提供保证和存款质押担保。A银行作为额度管理银行,B银行作为应收账款质权银行负责处理所有与境内相关的担保事宜。

具体而言,本银团案例的融资担保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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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的参团角色

在本案银团案例中,境内C银行作为指定的共管账户开户行,负责监管借款人将特定应收账款的回款存入共管账户。B银行的境内分行作为指定账户开户行协助银团成员行监管指定账户、作为借款人的存款行出具用于质押的存单。具体而言,涉及境内银行参与的担保措施如下:

01

B银行与借款人同意在指定的境内C银行开立人民币单位共管账户作为融资文件项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由三方签署《人民币单位共管账户监管协议》,约定将借款人与客户之间特定应收账款的回款存入该等账户中,由指定的境内C银行实行统一监管。

02

B银行与借款人同意在B银行的境内分行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作为指定账户,并由三方签署《指定账户协议》,约定账户内资金余额应使保理融资资产覆盖率满足银团贷款合同中的要求,且任何时候进入指定账户中的所有款项均交由B银行的境内分行监管,未经B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无权单方面动用账户资金。

03

借款人于B银行的境内分行(“存款行”)开立存款账户,B银行与借款人同意,与存款行一同签署《存单质押协议》,约定由存款行出具存单,借款人将该等存单设定质押予B银行。

由于商业保理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的特点,商业保理公司一般将承作保理业务产生的款项作为有价值的质押标的。当境内商业保理公司向境外举借外债时,主要担保品均为境内应收账款质押,境外银团成员行无法直接有效监管相关境内银行账户,而境内银行借助地理之便,顺理成章可以协助银团成员行直接监管债务人指定账户的第三方角色加入银团。


境内银行对账户的运作管理

以本案银团案例中出质人提供的资金共管账户为例,账户内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借款人与客户之间特定应收账款的回款,共管账户在共管期间的存款收益归借款人所有,由境内银行统一执行监管,境外银行可通过共管账户的网银功能对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发生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之违约情形时,境内银行根据指示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发生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之违约情形时,境内银行将网银转账限额调整为零,并依境外银行指示配合划转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至境外银行指定账户。

境内银行对共管账户资金的管理不意味着对各方的交易行为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法律责任。共管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额度管理银行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境内银行的收费标准向境内银行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各种票据、凭证的工本费、汇划费用、印鉴变更费等。境内银行不得于共管账户扣收费用,但额度管理银行应同意并授权境内银行在额度管理银行开立于境内银行(含境内银行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其他账户扣收相关费用。


非对称专属管辖约定

此外,由于本银团案例是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除了部分担保措施如境内共管账户监管等适用中国法律外,其余融资担保文件均适用境外法律。在此情况下,相关融资文件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非常重要,虽然在本银团案例中为了保障全体参贷行的利益我们采用了非排他管辖约定,但是我们建议债权人还可以将管辖条款设计为非对称管辖。非对称管辖的约定体现为,参贷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中选择最合适的某国或某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债务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有利于银团成员行最大限度实现保证担保的效力。


顺应由境内银行紧密合作的跨境银团趋势,未来更多境内银行可在不提供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以协助银团成员行的角色加入跨境银团,助力境内企业出海融资开辟新道路。与此同时,境内银行通过监管账户的方式将账户内的资金吸纳作为存款,还能达到扩大境内银行的存款规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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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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