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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在即!新《公司法》君伦系列点评文章集锦
2024-06-29
333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注册资本实缴、员工代表入董事会、股东失权、董监高职责、公司治理规则等若干重要内容进行了修订。对此,君伦律师将通过系列文章对新《公司法》核心修改内容进行深入评析和解读。本系列文章将深入解读新《公司法》的关键条款,结合实际案例,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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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3”资本实缴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针对前述条款,第3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落实《规定》要求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在实务中如何操作公司登记注册及其注册资本登记进行明确规定。

新《公司法》作为上位法,确立了注册资本实缴的基本框架和原则,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在5年内全额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并对存量公司设定了过渡期安排。而《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作为下位法,细化了新《公司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提供了“5+3”具体的操作指引和管理办法,如对新设立公司和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要求、出资期限异常情形的处理以及无法调整出资期限情形的特别规定。其中,对2024年7月1日之前已设立存量公司,若公司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不需要调整;若公司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适用3年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公司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公司应当在过渡期限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01

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五年内应当实缴?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①

02

热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注册资本“四个”关键



二、存量公司减资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若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其他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若未在宽限期后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失权后果。此外,虚假出资或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及董监高将面临整改或罚款责任。

01

合规减资流程:

合规减资流程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作出减资决议、通知债权人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01

减资方案:

存量公司在减资时应确定合规方案,注意税务处理,并在遇到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司资本运作,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问题实务操作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②



三、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对股东失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解决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根据规定,股东若未按期缴纳出资,公司可发出催缴书并给予宽限期,期满未缴纳的股东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失权的股权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注销,逾期未处理的由其他股东补足。失权股东有权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公司内部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强化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新《公司法》下,股东失权制度解读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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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治理架构设计

新《公司法》对三会架构选择、员工代表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立等公司治理架构内容进行了修订,极大的增强了公司治理架构选择的灵活性。主要变化包括:

1

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

2

精简公司治理架构,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灵活确定董事会成员人数,并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

3

引入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丰富了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4

强化法定代表人制度,要求法定代表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补选程序;

5

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强调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确保职工权益。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架构的新选择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④



五、上市公司合规要点

新《公司法》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为清晰和灵活的法规框架,强化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上市公司需注意的合规经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01

会议/决议程序合规:

允许使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需遵守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轻微程序瑕疵如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小差错,不影响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除非这些瑕疵影响了股东或董事的实质参与。

02

调整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

新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调整,删除了一些具体职权,增加了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强化了公司的自治权。

03

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上拥有前置性批准权。

04

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

新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设置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05

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交叉持股限制:

新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并要求及时处置因特定原因持有的股份。

06

新增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

新法规定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六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缩短了分配期限。

上市公司需对照新法规,及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和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同时,法务团队需保持高度关注,提高法治意识,以适应新法的要求。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新《公司法》下,上市公司合规经营需注意哪些要点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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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监高责任

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重大修订,强化了其忠实勤勉义务,并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新《公司法》的修订旨在促进董监高合规履职,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求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把握适当尺度,合理决策。以下是关键修订内容和实务建议:

01

董监高任职资格细化

新法增加了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如缓刑考验期满二年内、公司企业被责令关闭三年内、个人因大额债务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02

“事实董事”制度:

引入“事实董事”概念,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应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03

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新法明确了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关联交易、竞业禁止、商业机会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

04

勤勉义务的强化:

新法强调董监高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催缴出资、防止抽逃出资、依法分配利润、履行清算义务等。

05

责任追究:

新法规定,董监高若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06

实务建议:

- 公司层面:完善章程和内控制度,明确董监高权责,加强合规建设。

- 董监高个人层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履行职责时保持善意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履职行为留痕备查。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知多少?| 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⑥



七、债权保护

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多方位保护,确保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法明确,在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的情况下,相关公司需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弥补了以往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02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法规定,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增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03

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原股东补充责任:

新法规定,原股东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若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打击了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

04

董事在公司清算时的赔偿责任:

新法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05

强化股东、董事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

新法要求股东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出资,董事会负责催缴股东出资,增强了公司资本充实,保障了偿债能力。

06

股东的实缴出资额成为强制公示信息:

新法要求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披露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等关键信息,提高了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利益如何多方位保护?| 新公司法系列文章 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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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修订,旨在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前置程序的履行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实践中,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需仔细评估前置程序的履行情况,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履行及其争议点主要包括:

01

法理分析:

前置程序旨在维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尊重公司诉权,避免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02

前置程序的履行:

股东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应先向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若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提起诉讼。

03

"充分"履行的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需要向全部监事提出请求、是否必须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等问题存在争议。

04

监事身份股东的前置程序履行:

若股东同时担任监事,其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需先履行监事职责,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05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影响:

新《公司法》引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对前置程序的履行造成影响,特别是在未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是否取代监事会的角色存在不同理解。

06

实践中的操作建议:

为避免履行方式瑕疵,建议采取稳妥的送达方式,并在必要时向所有可能的地址寄送邮件,结合其他通知方式,确保履行前置程序的充分性。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新《公司法》下,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应如何履行|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⑧



九、金融机构授信影响

新《公司法》对金融机构授信的全程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监管以及逃废债催收等各个阶段:

01

事前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在授信前应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对外担保、诉讼仲裁情况,重点审查注册资本是否实缴以及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02

事中风险控制:

在授信过程中,金融机构需核查企业是否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并在授信条件中加入实缴出资的期限要求。强化对签署人身份、权限和公章真实性的审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03

事后监管:

授信后,金融机构应持续监控企业的财务和运营状况,关注是否有减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授信后管理中,及时固定合同、补充协议、催收通知等证据,并采取公证等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4

逃废债催收:

面对逃废债行为,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和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优化催收策略。在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交易时,严格审查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防止利益输送。

详细解析可查看如下文章链接:



01

新法对金融机构授信影响的事前、事中应对 | 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⑨

02

新法对金融机构授信影响的事后及催收应对 | 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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