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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让人恶意抢注商标“第一案”看品牌商标保护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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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商标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是全国首例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案件。针对市场上频繁出现了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现象,且迎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所律师即结合该案例对商标布局事前防范事后补救展开分析并给出针对性建议。



一、案情概要


本案原告南京某公司于2006年登记了“某贝”企业字号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等项目,并于2012年至2014年间,陆续注册、上线了“某贝驾考”经营网站及多款名为“某贝”或“某贝驾考”的手机软件,网站访客、手机软件下载量累计分别达2.38亿、2亿余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4年,大量囤积商标的案外人上海某公司对“某贝”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给南京某公司的经营规划带来了巨大隐患。

2021年,西安某科技公司在短期经营并下架一款驾考软件后,从上海某公司处受让了“某贝”商标及“某贝驾考宝典”应用软件,并授权所持股的西安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西安某公司随即上线了与南京某公司同名的“某贝驾考”手机软件。

当年4月,西安某公司反向在多个手机应用商店投诉南京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益,请求平台下架,并发函提出欲收购南京某公司股权,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经营。

2021年5月,南京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某贝”“某贝驾考”等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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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商标布局的事前防范措施


企业做品牌规划时不应忽略知识产权布局,商标注册时应进行周全的商标检索和商标注册规划,分开商标要素注册、防御性商标注册,减少组合商标注册。本文所指商标抢注,更多是指在商标使用人前将其未注册的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行为,尽管我国《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但目前商标抢注行为仍然存在。这类情况出现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


商标注册原则及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非自然享有,系由国家依法赋予,包括我国在内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对商标权进行保护,即谁先申请并通过审查注册谁享有商标权。而因审查期限和申请成本,部分品牌初创为节省成本不予注册或仅注册组合商标,埋下隐患。


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原则

因知识产权系国家依法赋予,因主权和领土之限,其天然具有地域性,在缺乏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本国知识产权境外不受认可。


商标分类保护规则

为便于管理但不损合理竞争,现代商标法发展出了以产品、服务进行分类(class),对商标分类管理并赋予保护的规则。目前国际上采用尼斯分类,共45大类约502小类(据不同国家法律微调),如仅注册在食品分类下的商标便不会在汽车分类下受到保护。

单一商标注册的任务与商标知识产权整体的布局是术与道的关系。站在商标注册角度,企业需事前进行周全的商标检索商标注册规划,建议考虑分开商标注册防御性商标注册


周全的商标检索

商标检索即商标查询,是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确保商标注册能够进行,不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将来导致混同侵权。由于商标申请最重要的是确保商标的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结合海外布局,本所律师建议商标检索应同时考虑潜在的海外市场的商标检索,并将潜在海外市场的国情、文化、语言、宗教等纳入考虑中,必要时委托境外机构进行处理。

以2023年瑞幸咖啡商标泰国抢注事件为例,通过公开查询看到,瑞幸咖啡在中国国内的商标注册无疑是极为周全的,根据查询显示仅仅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其架构中的一家公司便在2018年就申请了311个商标,在2019年就申请了733个商标。但瑞幸咖啡在2017年品牌初创时就已经开始使用的标志性鹿头商标,在2017至2019年间申请的均为组合商标,且显然瑞星咖啡在对境外市场的竞品缺乏一定的监控——泰国瑞幸在2019年抢注鹿头商标,2021年瑞幸咖啡才发现,2022年8月才发布官方声明应对。规划海外业务时,瑞幸咖啡未提前布局或未有效应对泰国的商标抢注直接引致了其后续的不利地位。


分开注册商标

品牌初设,往往企业为节省成本,选择整体注册图形文字为一个商标。本所律师建议将组合商标中的各要素单独注册为商标。例如:图形、汉字、英文作为三个商标分别注册。分开注册即使某个元素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其他元素注册的商标依然有通过的可能。此外,如将来组合商标中图形、文字等元素变化修改,商标权利人必然要重新注册。而且文字商标本身受语言限制,天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


防御性商标注册

防御性商标是不以注册后立即使用为重点,而是以防御或备未来使用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如上文所述,由于商标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类别下注册后才可获得相应保护,比较典型的防御性商标是在目前企业主营业务外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

以保存为目的之防御性注册很容易理解,即尽管目前未进入特定领域,但在考虑到将来大概率品牌将进入该领域而对该领域产品服务先行注册商标。例如一些制造型企业主要专注于硬件开发,但将来很大可能进入软件设计、手机app等领域,那么本所律师都建议在商标注册时考虑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第42类下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

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抢注行为,而尽管我国不像一些国家或地区(例如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存在防御性商标注册制度,但不可否认其中存在的商业逻辑与价值。

企业品牌初创往往仅仅在主营业务上注册商标。但综合考虑成本、风险,本所律师仍建议防御性注册。如果能够通过,不论是以保存为目的,还是以防守为目的的防御性注册,其价值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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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商标抢注的事后补救措施


由于品牌初创往往疏于知识产权布局,便为抢注带来可乘之机。本所律师认为,针对商标抢注,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商标异议和撤销申请

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补救。在公告期的三个月的时间里,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如被抢注商标已经过了公告期,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已经注册三年以上了,并且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诉申请。但需注意,《商标法》对撤销申请有五年的限制期规定,即如果某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五年的,就不可以以被抢注为由进行撤销


民事诉讼

企业可以基于不正当竞争角度向商标恶意抢注人和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诉讼中需要集中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抢注方的恶意及由此给原告带来的实际损害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仅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除此之外,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更没有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并非恶意抢注行为的始作俑者上海某公司,而是正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西安某科技公司和西安某公司。针对“受让人恶意抢注商标第一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受让人是否明知在先商标以及商标被抢注的事实,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是否造成了实际混淆等焦点问题,从而较好平衡了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权益人保护要求与善意受让者的合法利益保护需求,未注册商标保护与注册商标制度之间的关系,突出了受让人“明知”“恶意”的要件。


协商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与抢注人进行协商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谈判可能达成商标转让或共存协议,这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费用,并可避免在长期法律纠纷中投入过多的维权成本。


四、总结


综合考虑,无论是预防措施还是事后补救,对企业来说,制定一套全面的商标保护策略至关重要。商标全流程保护是一个涵盖注册申请、行政手段、管理、维权、争议解决的完整体系,企业需要在商标的注册、运用和权利维护的每一个环节制订周密的策略。这不仅包括主动的商标布局和风险预防,更应涵盖对潜在威胁的快速应对能力。此外,通过提升商标与品牌的知名度,构建其独特的市场地位,可以有效降低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从而加强品牌保护。在应对商标抢注的问题时,企业不应局限于法律手段更应通过战略性规划与市场动作来增强其竞争力和影响力除商标保护外,还需关注著作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专利,需要根据各品牌的产品特点、品牌产业规划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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