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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问题实务操作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②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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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君伦新公司法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本所律师在《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五年内应当实缴丨新公司法系列文章①》中对注册资本五年内应当实缴的影响已进行初步分析,基于前述修订,股东为避免产生违法责任,且为避免可能因需完成实缴注册资本可能造成现金流紧张,一般会采取减资的方式应对。本篇文章则将结合新《公司法》规定、司法实践,提出此次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内容、办理减资手续及合规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下的减资。

一、新《公司法》减资内容及相关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涉及未足额缴纳、没有实缴注册资本以及违规减资的,股东、董监高将承担以下责任或后果


1

未足额缴纳、违规减资的损失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股东失权后果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4

整改或罚款责任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法》第25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规的减资流程


鉴于未足额缴纳、没有实缴注册资本以及违规减资等情形后果严重,责任重大,因此如何合法合规地完成减资非常关键。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对公司资产负债全面梳理明确债权债务情况及财产情况,为后续通知债权人提供基础信息及数据。

(二)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书面方式作出减资决议,决议内容至少包括:①决议减资及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③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实践中,股东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通知债权人(公告)

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

三、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的建议


01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及公司实际,确定减资方案

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减资方案。具体包括同比例减资还是定向减资、明确减资流程、减资的税务处理、减资前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如何应对。同时,要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程序进行减资,切勿省略程序。要充分披露减资的相关信息,尤其是通知债权人以及公告,为公司减资创造实质保障;如不能仅采用公告的方式来替代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向债权人通知,应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包括EMS快递、电子邮件等,并应保存相应单据及回执

02

税务处理

新《公司法》实施后,可能会迎来公司减资的高潮。当然,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减资,且不涉及公司未分配利润,那只做公示变更登记即可。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有实缴,减资属于实缴部分,那减资的涉税问题也就接踵而来。自然人、法人股东在减资中的税务处理方式也不同。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从目标公司收回的款项,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03

因减资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早咨询专业人士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及违规减资责任的规定,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有较大的完善。因减资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早咨询专业人士。针对减资的程序性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程序予以弥补;针对减资的实质性要件问题,则可以通过提前协商、沟通和制定针对性方案予以解决的。避免因不熟悉不专业的减资行为,造成公司及相关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君伦将在后续新《公司法》系列文章中针对《公司法》核心修订内容予以具体评析,敬请期待!




相关律师
杨雪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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