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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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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目前仅是《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但这是自《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9年7月10日被废止失效以来,发布的第一个关于网络游戏行业监管的正式性法律文件。《征求意见稿》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不仅对其中部分关键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而且新增了一些条款以优化网络游戏监管布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预示着网络游戏行业将迎来强监管时代。本文将主要围绕《征求意见稿》的要点进行解读和分析。



本次《征求意见稿》包含八章内容,共计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网络游戏的出版经营、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


企业许可准入及审批

01

许可准入标准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企业应当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中,

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的网络游戏出版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3)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4)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络游戏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经营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4)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

(5)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上所述,设立网络游戏出版企业和网络游戏经营企业均需要符合上述准入要求之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相关企业应将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旦涉及数据出境,应当遵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备案的合规义务。


02

许可审批过程变更及审批时间延长

之前的《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而《征求意见稿》区分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和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流程

(a)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b)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则直接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定期将许可证审批情况报告国家出版主管部门。

网络游戏的出版经营

审批制度

♦申请主体: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

♦申请材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包括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国产移动游戏作品基本情况、游戏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运营机构游戏运营情况基本简介、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审读报告、游戏盈利模式说明),游戏运行画面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运营授权书,运营单位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即运营单位ICP许可证的扫描件),AndroidiOS版本一致的说明函,防沉迷设置说明&防沉迷承诺书,审查人员账号,游戏当前内置的全部中文脚本(全部中文汉字内容),游戏名称说明(非必须),游戏屏蔽词库,游戏演示视频,游戏安装包。

♦审批程序: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有效期: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

♦变更与重新申报: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或者变更游戏名称、游戏出版单位或主要运营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明令禁止和限制

1.禁止买卖和套用版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2.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3.限制游戏过度适用和高额消费: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4. 核验义务:a)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b)游戏运营单位需核验网络游戏的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不得运营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c)各类手机、电脑、电视、游戏机等智能终端生产经营单位预装网络游戏时,须核验该网络游戏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

5.限制技术测试:测试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且测试后应作删档处理。每次测试前应当向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提供技术测试内容、账号和内容合法承诺书。

6.强制实名注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游戏币、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的发放和交易规范

1.为严格限制游戏币的用途,《征求意见稿》规定游戏币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为规范虚拟资产交易活动、有效监管交易过程,防止“洗钱”等相关违规操作,须采取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方式进行游戏币交易。游戏币购买记录、用户间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的保存期限也由原先《暂行办法》的180天延长到2年。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游戏币的发放与交易服务,从事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2.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企业不得将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相较于《暂行办法》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概念,本次《征求意见稿》细分为“游戏货币”和“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说明,对于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兑换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币进行管理

从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也不免有亟待修改和通过颁布具体实施文件来细化的部分,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设置充值限额,却未明确高价和充值限额的具体金额。尽管如此,相较于《暂行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从规制范围、游戏行业术语的定义、游戏企业的准入标准及事前审批,游戏出版前的审批流程、非规范类常见操作的明细禁止和限制,都更加的明确和细化,也更着重保护游戏使用者的利益

虽然本次文件的性质只是《征求意见稿》,但随着近年来网络游戏行业的高速发展,此文件的发布预示着国家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力度可能将会逐步完善并日趋严格。本所律师也将持续关注网络游戏行业的变革与发展,与游戏企业一起继续在新规的指导下不断的寻求新的机遇,迎接新的挑战。


相关律师
金昌华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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