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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服装设计侵权认定标准及维权路径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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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流风向瞬息万变的服装行业,消费者对款式品类推陈出新的高需求推动着商家间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在此过程中,竞品抄袭“山寨高仿”的层出不穷成为困扰各商家及服装设计师的棘手问题。本文我们结合服装品牌维权的业务经验及过往判例,为读者梳理服装设计领域常见抄袭情形、侵权认定标准及维权路径。

01

服装设计领域常见侵权情形

在处理服装品牌维权过程中,本所律师观察到,服装设计领域的侵权类型可谓五花八门:

有侵权商家直接抄袭原创服装设计款式并以更低价格出售,甚至直接在网店中使用相同模特照片;

有侵权商家完整照搬原创网店排版文案甚至售后好评、或在侵权商品描述中附上与正版品牌款式对应的款号以假乱真;

还有侵权商家将并非原创商家设计出售的产品仿冒贴牌、对外销售……

上述抄袭仿冒、恶意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原创商家的知识产权及商业利益、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甚至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02

法律维权路径选择及认定标准


实践中,《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服装行业维权的两大法律基础。具体而言,虽然服装行业系艺术设计与工业生产的结合、权利人可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确认其智力成果权属。但由于服装行业的强时效性,《著作权法》相较外观设计专利在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及标准要求上均对权利申请人更加友好。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自完成创作即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自动获得保护,且权利期限包括作者在世期间及死后五十年;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仅要满足新颖性(明显区别于既有设计特征)等要求、经特定部门审批并缴费方能取得,期限仅为十五年。


此外,对于多数服装成衣较难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具备可与功能性分离的艺术审美价值的要求、进而无法构成受保护的“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保护服装企业商业利益的兜底补充作用。下文我们即对《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救济路径及认定规则予以阐述。


(一)

著作权法维权保护

(1) 对“作品”的认定标准

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的作品[1],因此维权人遭遇服装设计侵权、欲寻求《著作权法》保护,首先应判断相关设计成果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独创性”作为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要求涉案设计成果同时满足“独立创作”(包括从无到有创作及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和“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体现作者独特智识判断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两方面条件。此外,服装设计生产过程中服装效果设计、样板设计及工艺制作三个阶段分别对应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和服装成衣三类成果;三类成果究竟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应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判例分别确定。



服装设计图及样板图

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通过线条形状等元素对其设计理念、审美创意的具体表达;样板图是制图人员根据设计图的效果要求,按一定比例方法将服装由平面设计转化为可立体剪裁的分解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2] 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等作品。”


结合《著作权法》对作品及作品类型的定义要求,满足独创性的设计图、样板图可构成图形作品;此外,对于部分设计理念、创意表达达到一定艺术审美高度的服装设计图,也可构成美术作品。

 [1]《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例:(2018)京0102民初335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张的两款羽绒服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均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但由于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图形作品而非美术作品。




服装成衣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服装成衣欲作为实用艺术品纳入美术作品保护范围,除具备独创性外,还应具有超越服装实用性的审美艺术性,且艺术性部分可与实用部分分离(《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由于日常服装成衣系按样板图批量加工制作所得、需兼顾服装实用功能,较难满足前述要求进而构成美术作品:

例:(2017)沪73民终280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服装成衣欲作为立体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须达到一定标准,也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且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法院从作品载体、作者意图、作品受众认知评价等角度分析认为案涉成衣仅系以常规款式面料设计批量生产的日常实用成衣,其设计方面独创性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例:(2018)京0102民初335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阐释了判断案涉羽绒服成衣能否构成美术作品予以保护的考量因素:

1

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因体现作者个性化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无关;

2

上述艺术美感能否在物理或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分离原则”)。

一般而言,除为舞台表演等特殊场合专门设计的艺术性突出、几乎不考虑普通功能属性的服装外,普通服装均是为了满足日常穿着及审美需求而设计生产;若将普通服装成品均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既不利于服装行业发展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案涉羽绒服成衣的多处设计(帽子、口袋拉链设计等)均为服装惯常设计组合,并非原告独创……且设计多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等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成衣的艺术美感无法与功能性进行分离。结合案涉服装系批量生产、且当季款已停产等事实可知公众很难将案涉成衣视为艺术品加以购买或珍藏,故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与之相对,对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兼具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的服装设计,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在(2021)渝0192民初994号判决中,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细致论证了案涉服装为何构成美术作品,尤其援引王迁教授关于如何认定艺术性与实用性观念上分离的方法[3]

“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部分的设计,不会影响其实用功能的实质实现。……案涉服装系原告云创公司独立完成,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及独特拼排组合,均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该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且改动该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等设计,其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受影响,说明该服装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分离并独立存在。因此,该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3] 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2月第2版,第117页



(2)服装设计相关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在服装设计相关著作权纠纷中,认定侵权的核心标准仍为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著作权纠纷实务中,设计图纸“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与成衣生产“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法院审理侵权行为的重点。图形作品以线条图形组合表达美感的特性决定其保护范围仅限“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至于“平面到立体”复制本质上是工业生产行为,而《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或工业生产,以免架空《专利法》。

例:(2018)京0102民初33515号


对于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张被告波司登公司生产销售案涉羽绒服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波司登公司能够接触到金羽杰公司案涉服装的设计图、服装样板图,且双方提交的服装设计图等图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金羽杰公司关于波司登公司对其服装设计图、样板图进行平面复制,侵犯其复制权的主张难以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认定,如上文判决所述,案涉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均属图形作品,而案涉成衣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根据图形作品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波司登公司生产类似成衣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案涉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复制权的行为。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路径

实践中,由于保护法益及证明责任等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较之《著作权法》可能为服装行业维权人提供更灵活有效的保护:

一方面,《著作权法》作为权利法,涉案智力成果构成作品且维权人对其享有专有权利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即可认定不正当竞争承担责任。涉案服装是否系原告原创进而享有权利并不影响对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4]

另一方面,侵权人采取盗图抄店、仿冒贴牌等行为的最终目的往往不在于实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复制等专有权利,而是利用仿冒引起消费者对权利商品的质量、来源、商业关系等方面的混淆借机兜售相似商品以获利,此种情形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对于服装设计领域维权,若侵权经营者同时满足“擅自使用”“案涉商品有一定影响”“易造成混淆”3个要件,维权人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5]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该条前三项主要针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识的混淆,而第四项为立法时未能预见的其他混淆行为提供兜底保护。

[4] (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书

[5]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例:(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帛公司”)诉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哲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除认定莱哲公司侵犯爱帛公司对案涉服装的著作权外,还结合前述三要件认定莱哲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莱哲公司仿冒爱帛公司服装款式多达99款;综合销量数据、粉丝数量、消费者评价及媒体报道可认定爱帛公司服装款式有较高辨识度;莱哲公司在网店模特姿势、款式搭配、宣传介绍等方面对爱帛公司的仿冒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莱哲公司同款服装上市时间距原告较近,双方存在市场重叠)——最终判决莱哲公司赔偿90余万元。

在该案判决书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混淆关系不仅包括商品及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误认亦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6]“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具体形式:莱哲公司的前述仿冒行为,借助电商平台“搜同款”技术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双方服装具有基本相同质量、提升了消费者对莱哲公司服装的认可度,构成混淆,进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其他专门法调整、亦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具体列举(如第六条混淆条款)的不正当行为——如开篇提及利用知名服装品牌款式款号对应关系引流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7]可作为原则性兜底条款支持维权商家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裁判理由在于:尽管款式款号并非原告公司享有的专有权利,但款式设计作为服装企业竞争要素、服装款号作为消费者检索识别特定品牌款式的重要途径,冒用两者间特殊对应关系、将通过款号搜索特定公司款式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兜售类似款式服装牟利的行为明显攫取了原告公司的交易机会,必然损害该公司商业利益,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 (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结语

服装设计领域常见侵权情形

1.对服装设计成果及经营情况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申请、权属登记等工作

服装企业可以结合前文论述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及成衣构成作品的认定规则,在设计生产过程中相应调整提升设计图稿及成衣的独创性、艺术审美表达,及时、全面地就经营所涉或创作的设计图稿元素、生产工艺技术或商业名称标识等进行相应著作权权属登记或专利权、商标权注册申请。

此外,注意留存相关底稿原件、作品/产品完成及发布的宣传报道资料、权利证书或合同,核实各项材料所载权利主体与作品类型的一致性。

2.及时固证、充分利用电商维权平台投诉下架侵权抄袭商家商品

服装商家发现侵权商家商品后,应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证据,如利用可信时间戳或公证购买侵权商品。随后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立即断开涉侵权链接、下架相关产品。

尽管打击服装抄袭仍面临跨平台、跨地域执法、维权难度较大的挑战,但借助区块链、人工智能及算法等技术革新,各家电商正通过联合原创商家设计师、行业协会等主体不断完善平台原创保护机制:如抖音电商推出图片原创首发版权认证、抄袭检测、维权投诉等一站式服务,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搭建涵盖区块链司法存证、版权监测、司法取证、法律服务、版权登记等服务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从根本上帮助用户解决原创性证明的难题。

3.视情况需要,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多手段维权索赔

在固定侵权证据后,对于线下经营、有明确仓库工厂的侵权商家,维权商家可使用公司函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商家进行查处;对于证据较充分、销量大的侵权商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于侵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情况,还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法律维权的道路上,企业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同时尽量提高对市场中恶意竞争的敏捷监控应对。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度,遏制盗版抄袭行为,确保自身权益;共同推动营造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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