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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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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演出市场迅速回暖,观众们也是热情高涨,据统计,今年的第一季度中,演唱会、音乐节售出票量超过110万张。“五月天”在“鸟巢”演唱会的门票一直是今夏演出市场的抢手货,开售5秒,6场近30万张门票全部售罄。然而,官方平台开票秒没,黄牛却票源充足,最高档位票价1855元的门票,在“黄牛”手中暴涨近10倍。

那么,何为“黄牛”“黄牛票”,倒卖“黄牛票”违法吗?与“黄牛票”相关的罪名有哪些?代抢演唱会门票是否构成“黄牛”行为?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

PART 01、何为“黄牛”、“黄牛票”?

(一) “黄牛”与“黄牛票”的定义

1、“黄牛”俗称“票贩子”,是伴随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其本质为投机行为,属于一种游离于正式的市场规则之外甚至规避法律、以倒卖票证和稀缺资源获取差价为主的行为。

2、“黄牛票”指的是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凭证并囤积,再以加价或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非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他人的公平购买权。

(二) “黄牛”出售演出票的法律后果

“黄牛”出售演出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 02、“黄牛票”可能涉及的罪名

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有的“黄牛”在无法取得有价票证时,会通过伪造、变造等非法途径获取,例如某案例中,在万某开设的明星图文广告店内,由吕某某负责排版、设计,由万某负责联系印刷厂,多次伪造各类演唱会、演出、比赛的门票空白模板。其后,叶某某将上述伪造的空白模板带回南京市利用专业软件及打印设备,在伪造的空白模板上私自打印各类演唱会、演出、比赛的具体场次、价格信息,后将伪造的门票卖给他人牟利。最终,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万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2、诈骗罪

部分“黄牛”谎称通过内部渠道或其他原因转让票证或采用钓鱼网站交易,在收取款项后立即失联,或借助“闲鱼”“转转”“微博”“贴吧”等互联网平台,谎称有低价票、内部票,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票款后隐匿不见。例如某案例中,赵某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演唱会票务信息,两年内10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35万余元,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有的“黄牛”为了快速抢票而破坏计算机系统,例如某案例中,“技术型黄牛”陈某利用其编写的“爬虫”软件,帮助“客户”在某网络平台零秒抢票,累计非法获利12万余元,严重扰乱了正常购票秩序,最终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PART 03、代抢演出票是否属于“黄牛”行为

1、线上线下排队购买+合理劳务费——合规

如果代抢方利用线下或线上排队方式购买演唱会门票,且对方买到票后并未要求用高于票面价的价格来购买门票,只收取合理的劳务费,那么,可以认定该种交易方式合规。

2、营利为目的+抢票软件等方式+价格超高——黄牛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抢票软件或其他方式购买或囤积演唱会门票,然后要求购买方以高于票面几倍甚至近十倍的价格来加价购买门票的,可构成“黄牛”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还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PART 04、售票方的法律责任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3年4月26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强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70%。对在票务经营中发现有炒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约谈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督促整改。而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剩余的门票可以由主办方自行处理,实践中经常存在售票方主动给“黄牛”留票或给售票方他人留票后流向“黄牛”的现象,两种方式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售票方主动给“黄牛”留票

由于大型演出的成本通常包括演艺人员的酬劳、宣发费用、场地租借费等高昂费用,仅凭正常渠道售卖门票所得未必能达到主办方预期盈利,因此市场上的惯常做法是主办方会将一部分门票溢价出售给“黄牛”。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做法实质上是为“黄牛”的违法行为提供操作空间,因而售票方与“黄牛”形成的一整条产业链都是违法的,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三)款的处罚对象。除了罚款、拘留之外,售票方与“黄牛”之间的利益合作,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售票方为他人留票后被转卖给“黄牛”

售票方除了可能给“黄牛”留票之外,还有可能为合作方、工作室、内部人员等留票,但是这种情况下,售票方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对象。然而,如果收到票的一方又向“黄牛”高价售票,则属于倒卖演出票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后果由出售票的行为人自行承担。

3、新规发布——加强实名制购票与信用监管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于2023年9月1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而言,《通知》对加强票务管理的要求包括:1)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2)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3)进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比例,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4)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5)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将大型演出活动的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项目的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门票数量、票务销售方案、票房收入等信息)实时传输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票务信息管理。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举办方和场地方工作票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票证流入市场被非法买卖。

此外,《通知》还强调信用监管的重要性,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大型演出活动中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或者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证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及票务代理机构,依法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PART 05、消费者购买“黄牛票”的风险

1、个人信息泄露

当遇到对实名制要求比较严格的文艺演出时,很多“黄牛”会雇佣大批“真人代拍”,以预收消费者定金的方式,在官方的购票平台上进行抢票。这种购票方式会需要消费者提供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给“黄牛”。这些身份信息可能会在“黄牛”之间进行流转,部分恶意代拍可能以获取个人信息为目的,并将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给第三方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等,具有极高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2、钱票两空

消费者购买“黄牛票”,尤其是在线上购买“黄牛票”,最直观的风险就是可能出现以溢价的价格购买到假票、错票,或是支付票价或定金之后迟迟收不到票的情况,最后发现自己钱票两空,而想要追回损失往往难度较大。

很多粉丝观众在购买文艺演出票时抱有急切渴望的心理,在购票时可能会有冲动、不理智的行为,而“黄牛”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视其为可乘之机。因此,在购买不到票的情况,也切忌寄希望于“黄牛”。尤其是“闲鱼”、“淘宝”、“微博”等线上二手票交易平台为“黄牛”利益链提供了温床,粉丝观众群体需要切实提高对于演出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敏感程度与警惕性,远离不法交易,防止“钱票两空”。

六、律师提示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为了避免成为“黄牛票”的受害者,应当对以下几点加以注意:

1. 选择正规渠道购票:尽量选择官方渠道购票,远离“黄牛”交易链,从根源上避免遭遇诈骗、买到假票错票等;

2. 消费时提高警惕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低于市场价的演出票,对于“黄牛”的欺诈手段应当有所了解,在遭遇欺诈时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3. 钱票两空时冷静处理:若不幸遭遇“黄牛”出售假票、错票、不出票、收取“代抢费”后不抢票或是未抢到票却不退回等情形,应当:保留证据,冷静维权,避免无效争执“打草惊蛇”;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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